债务危机
20世纪80年代发展中国家受到债务严重困扰的局面。衡量一个国家外债清偿能力有多个指标,其中最主要的是外债清偿率指标,即一个国家在一年中外债的还本付息额占当年或上一年出口收汇额的比率。一般情况下,这一指
标应保持在20%以下,超过20%就说明外债负担过高。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初爆发。从1976~1981年,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迅速增长,到1981年外债总额积累达5550亿美元,以后两年经过调整,危机缓和,但成效并不很大,1982年8月20日,墨西哥政府宣布无力偿还其到期的外债本息,要求推迟90天,由此引发了全球性的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危机。到1985年底,债务总额又上升到8000亿美元,1986年底为10350亿美元。其中拉丁美洲地区所占比重最大,约为全部债务的1/3,其次为非洲,尤其是撒哈拉以南地区,危机程度更深。1985年这些国家的负债率高达223%。全部发展中国家里受债务困扰严重的主要是巴西、墨西哥、阿根廷、委内瑞拉、智利和印度等国。80年代这场债务危机的特点:①私人银行贷款增长较政府间和金融机构贷款增长为快。②短期贷款比重增加,中长期贷款比重下降。③贷款利率浮动的多于固定的。
严重的债务危机无论对于债务国,还是对于发达国家的债权银行,乃至整个国际社会,都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包括国际金融组织的有关各方为解决债务危机提出了许多设想和建议,包括债务重新安排、债务资本化及证券化等。尽管众多措施对缓解债务危机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国际债务形势仍然十分严重,债务危机还远远没有结束1989年,所有发展中国家的债务余额已高达1262万亿美元,发展中国家债务余额与当年出口额的比率高达187%,其中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这一比率更高达371%,发展中国家的偿债率为22%,而在债务形势严重的拉美国家,这一比率高达31%到1990年,发展中国家的债务总额已经达到1341万亿美元。
债务危机有内外两方面的原因。从各发展中国家内部因素看,20世纪60年代以后,广大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民族经济,为了加快增长速度,迅速改变落后面貌,举借了大量外债。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借入的外债未能迅速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高投入,低效益,造成了还本付息的困难。从外部因素看,导致债务危机的原因包括:①国际经济环境不利。80年代初世界性经济萧条,是引发债务危机的一个原因。②70年代后期,国际金融市场的形势
对发展中国家不利。国际信贷紧缩、对发展中国家贷款中私人商业贷款过多,也导致80年代的债务危机。③美国80年代初实行的高利率,加重了发展中国家的债务负担。债务危机的爆发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有影响。对此,国际金融机构联合有关国家政府和债权方银行进行了多次对发展中国家债务的重新安排,达成了一些延期支付协议,使危机有所缓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对国内经济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加强了相互间的联合与协调,使危机得到进一步缓和。80年代债务危机爆发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看,主要有以下6点原因:
①1973~1974年和1979~1980年两次石油提价导致许多国家国际收支出现创纪录的逆差,同时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些产油国则出现巨额顺差。
③受70年代后半期负数实际利率的刺激和被商业信贷人的热情所鼓舞,发展中国家掀起了一股借款热潮。
④许多债务国把借入的资金用于(或错误地用于)扩大消费,或投入那些低收益率的项目中(特别是第一次石油危机爆发之后)。
⑤借款国贸易条件恶化的情况几乎贯穿于整个80年代。
⑥为了消除70年代普遍严重的通货膨胀状况,发达工业国家采取了放慢经济增长、大幅度提高利率等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这使债务国的出口机会大大减少,从而进一步削弱了债务国的还债能力。
(一)市场秩序方面的原因
1、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首先,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没有真正理顺,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国有资产责任心不强,以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对债务只好拖欠。其次,公司制的实行和股份制改革没有走上正轨。一方面由于主管机关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审查不严,特别是对注册资金到位情况没有进行严格监督,以致许多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经济组织登记为公司,这种公司成立后大多靠贷款维持运营,有的甚至靠诈骗度日,拖欠债务更是他们的家常便饭;另一方面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一些企业不顾自身的经济能力,对外大量募集股份或发行债券,由于事先对经营前景估计不足,最后往往留下负债累累的烂摊子。再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以致一些人滥用权力,挥霍和侵吞企业财产。
2、地方、部门、行业保护主义严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涉及到该地区、该部门、该行业的利益,有关地区、部门、行业就大量采用地方保护主义措施,对内实行特殊保护与扶持,对外进行歧视和排挤,致使其他地区、其他部门、其他行业的债权人无法行使其债权。当前,保护主义在行政执法、金融乃至司法部门表现比较突出,以司法部门为例,一些审判机关、审判人员对外地企业起诉本地企业要求履行债务的,在立案时进行百般阻挠,在审理时一味包庇、袒护本地当事人,在执行时故意拖延、推逶甚至拒绝。
3、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谋取自身利益,不惜采用商业贿赂、发布虚假广告等手法推销残次伪劣产品,骗签合同,或者借机占领市场、挤垮竞争对手。这样做的后果使受害企业产品积压,陷入危机,只好靠举债、拖债度日。
(二)企业自身的原因
债权人企业的原因主要有:1、订立合同时的失过。首先是订约前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结果上当受骗、货款两空,或者是货款久拖不得;其次是订立的合同条款不完备、形式不规范,或者是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约定不明,或者对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规定不清,或者不去办理法律规定的审批、登记、公证手续等等,导致合同无效或责任不清;第三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保护自己,从而使自己债权的实现失去保障。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首先是不及时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在法定或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催收货款,结果由于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不断增多,债务数额不断扩大,以致于其无力偿还,只好任其拖欠;其次是对自己的违约行为不重视,如因提供不合格的产品或服务而导致对方提出索赔时,不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给予赔偿,致使对方以此为借口拖欠债务;第三是对债务人企业的分立、合并、撤销、破产等情况不能密切关注,对其财务变化一无所知,因而在对方清算过程中不能及时介入参加受偿。最后是在对方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时,不依法行使代位权,在对方擅自向第三人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时,不依法行使撤销权等等。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在对方违约后,债权人本应及时行使请求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践中,一些债权人往往怠于行使自己的请求权,既不及时同债权人协商进行处理,也不及时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解决,以至超过诉讼时效,从而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权利。
债务人企业的主要原因有:1、盲目上项目,资金不足情况严重。2、报复性违约现象大量存在。在他人对企业有违约行为以致拖欠债务时,本企业对第三人的债务也不履行;3、财务管理混乱。4、社会负担沉重,无谓支出过多
在缓解或解决债务危机方面,除已有的各种方案之外,还有三项因素至关重要:①有利的国际经济环境,其内涵包括增加国际贸易制度的开放程度和降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筹资成本;②债务国作出有力而持续的调整努力,其内涵包括促进国内宏观经济的稳定以及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并从根本上提高外债的使用效益;③提供充分的外部资金流量额,扭转债务国资金向债权国倒流的趋势,这就要求发掘新的融资渠道,促进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形式。
(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中国《民法通则》和去年实施的新《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诉讼清偿债务。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三)破产还债。当债务企业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应依法及时地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保证自己的债权最大限度地满足。
(四)兼并清债。兼并清债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以现金购买或者以股份交换其他企业的资产或股份,将其他企业吸收合并而使之失去法人资格或者对其他企业形成控股,以改变其法人实体,而由存续企业或控股企业对被吸收企业或被控股企业的债务进行清偿的方式。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则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五)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目前债转股作为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的一种重要措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其中存在问题还很多,有必要在实践中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六)申请债权保全。债权保全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任意处分其财产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依法申请有权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保证自己债权实现的方式。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说以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尚不十分充分的话,那么新《合同法》中债权保全制度的确立,为债权人申请债的保全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七)行使担保物权。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中国《担保法》规定在债权之上可以设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押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拍卖担保物并以其价金优先受偿。但在实践中,不少债权人不注重担保物权的作用,不令债务人提供应有的物权担保,或纵使债务人提供物权担保,也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积极地行使担保物权,因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不到实现。
总之,解决企业债务危机问题尽管非常复杂,但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有多种救方法,只要企业对其债权和债务给予充分的重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积极大胆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采取各种法律允许的措施,企业债务问题是能够得到圆满解决的,在国有企业实现脱困的关键时刻,使企业摆脱债务危机,对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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