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危机
货币危机的概念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货币危机与特定的汇率制度(通常是固定汇率制)相对应,其含义是,实行固定汇率制的国家,在非常被动的情况下(如在经济基本面恶化的情况下,或者在遭遇强大的投机攻击情况下),对本国的汇率制度进行调整,转而实行浮动汇率制,而由市场决定的汇率水平远远高于原先所刻意维护的水平(即官方汇率),这种汇率变动的影响难以控制、难以容忍,这一现象就是货币危机。广义的货币危机泛指汇率的变动幅度超出了一国可承受的范围这一现象。
在全球化时代,由于国民经济与国际经济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而汇率是这一联系的“纽带”,因此,如何选择合适的汇率制度,实施相配套的经济政策,已成为经济开放条件下,决策者必须考虑的重要课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全球化的加速,经济增长的停滞已不再是导致货币危机的主要原因。经济学家的大量研究表明:定值过高的汇率、经常项目巨额赤字、出口下降和经济活动放缓等都是发生货币危机的先兆。就实际运行来看,货币危机通常由泡沫经济破灭、银行呆坏账增多、国际收支严重失衡、外债过于庞大、财政危机、政治动荡、对政府的不信任等引发。由于各国国情以及政治、经济以及外部环境不同,应对危机的方法与手段则有较大差异。但是,经济全球化下货币危机的爆发有着明显的共性,突出的表现就是“传染性”,因此一些有效的应对危机的措施对他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汇率政策不当
众多经济学家普遍认同这样一个结论:固定汇率制在国际资本大规模、快速流动的条件下是不可行的。固定汇率制名义上可以降低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货币危机常常发生在那些实行固定汇率的国家。正因如此,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放弃了曾经实施的固定汇率制,比如巴西、哥伦比亚、南韩、俄罗斯、泰国和土耳其等。然而,这些国家大多是由于金融危机的爆发而被迫放弃固定汇率,汇率的调整往往伴随着自信心的丧失、金融系统的恶化、经济增长的放慢以及政局的动荡。也有一些国家从固定汇率制成功转轨到浮动汇率制,如波兰、以色列、智利和新加坡等。
(二)外汇储备不足
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保持的理想外汇储备额是“足以抵付三个月进口”。由于汇率政策不当,长期锁定某一主要货币将导致本币币值高估,竞争力降低。货币危机发生前夕,往往出现经常项目顺差持续减少,甚至出现巨额逆差。当国外投资者意识到投资国“资不抵债”(外汇储备不足以偿还所欠外债)时,清偿危机会随之出现。在其它众多不稳定因素诱导下,极易引发撤资行为,从而导致货币危机。拉美等地发生的货币危机主要是由于经常项目逆差导致外汇储备减少而无法偿还对外债务造成的。如阿根廷公共债务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2001年底为54%,受阿比索贬值的影响,2002年年底已上升到123%。2003年阿根廷需要偿还债务本息达296.14亿美元,相当于中央银行持有的外汇储备的2.9倍。
(三)银行系统脆弱
在大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包括东欧国家,货币危机的一个可靠先兆是银行危机,银行业的弱点不是引起便是加剧货币危机的发生。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银行收入过分集中于债款收益,但又缺乏对风险的预测能力。资本不足而又没有受到严格监管的银行向国外大肆借取贷款,再贷给国内成问题的项目,由于币种不相配(银行借的往往是美元,贷出去的通常是本币)和期限不相配(银行借的通常是短期资金,贷出的往往是历时数年的建设项目),因此累积的呆坏帐越来越多。如东亚金融危机爆发前5年—10年,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信贷市场的年增长率均在20%—30%之间,远远超过了工商业的增长速度,也超过了储蓄的增长,从而迫使许多银行向国外举债。由此形成的经济泡沫越来越大,银行系统也就越发脆弱。
(四)金融市场开放过快
许多研究材料表明:一些拉美、东亚、东欧等新兴市场国家过快开放金融市场,尤其是过早取消对资本的控制,是导致货币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金融市场开放会引发大规模资本流入,在固定汇率制下导致实际汇率升值,极易扭曲国内经济;而当国际或国内经济出现风吹草动时,则会在短期内引起大规模资本外逃,导致货币急剧贬值,由此不可避免地爆发货币危机。在转型经济国家中,捷克本是一个较为成功的范例。1992年底,捷克经济出现复苏迹象,物价稳定,财政盈余,外国直接投资增加,国际收支状况良好。然而,为加入经合组织,捷克加快了资本项目开放步伐。1995年10月生效的新《外汇法》规定了在经常项目下的完全可兑换和在资本项目下的部分可兑换,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义务。由于银行体系脆弱和有效监管缺乏,1997年底大量短期外资外流,最终引爆了货币与金融危机。据统计,在还没有做好充分准备就匆匆开放金融市场的国家已有3/5发生过金融危机,墨西哥、泰国都是比较经典的例子。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危机频频发生,先后肆虐于西欧(1992年—1993年)、墨西哥(1994年—1995年)、东亚(1997年—1998年)、俄罗斯(1998年)、巴西(1999年)、土耳其(2001年)、阿根廷(2001年—2002年)等国家或地区。大多数遭受危机侵袭的国家几乎走过了同样的道路,最后尝到了同样的苦果。这一历程可概括为:固定汇率一快速增长一币值高估一财政赤字不断增加、国际收支持续恶化一货币贬值、金融危机、经济直至社会危机一全面衰退一被迫作休克性调整,最后接踵而来的是一个十分痛苦漫长的恢复期。
就历史经验来看,货币危机的爆发,通常都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能量积蓄,最后由某一个或几个因素引爆。综合国外的经验教训,应对货币危机的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适时调整汇率
建立与本国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汇率制度。经济学家们越来越倾向:发展中国家应确立起相对稳定、适时调整的汇率制度。相对稳定便于贸易与投资,减少相关汇率风险。适时调整是要避免币值高估或低估,以免给货币投机留下可乘之机。有条件的经济大国应当使汇率更加灵活,以减少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对国内金融市场与当局货币政策的影响。问题的关键是,在实施某一种汇率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配套措施,以便使该汇率制度在适宜的环境中运行。欧洲货币体系在1979年—1983年间,每7个月调整一次。1983年—1987年间,每18个月调整一次。而在1987年—1992年这段时期,没有作过任何汇率调整,实际已变为一种固定机制,事实证明这种机制使欧洲无法应对德国统一带来的利率上升的冲击。一般来说,货币贬值在短期内可以带来好处,但会延缓产业结构的升级,因此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一国竞争力的提高。新加坡根据市场供求,通过有步骤地推进货币升值政策,不断实现产业升级,从而增强长期竞争力。
(二)适度储备规模
就货币危机国家(地区)来看,货币危机的最终生成与当局外汇储备不足紧密相关,而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地区)能成功击退投机者的攻击,最后主要依靠的是雄厚的外汇储备。但是,外汇储备并非越多越好。外汇储备迅速增加,会改变该国基础货币的投放结构,削弱央行对货币供应量的控制,增大本币的升值压力;同时,在国际储备货币币值剧烈变动之下,随着外汇储备的增加,维护外汇储备安全的成本就越来越大。因此,应根据一国的进口、外债以及干预市场等支付需要,确定适度的外汇储备规模。
(三)健全金融体制
健全的金融体制要依靠:企业具备充分的财务管理能力,良好的财务结构,使资产与负债的比率保持合理的水平;具有足够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竞争能力的金融机构;符合国际标准的会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在市场竞争机制基础上的银企关系;有效监督机构尤其是独立的中央银行,以避免因为政治需要而影响央行的正确决策。金融体系是构筑在信用基础之上的,信用的丧失会动摇金融稳定的基础。为降低东亚金融危机的冲击,新加坡迅速采取的对策是提高对金融体系的信任,增加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积极放宽对金融市场限制,下调最低现金比率等,提高银行部门竞争力。
由于各国国情以及政治、经济以及外部环境不同,应对危机的方法与手段则有较大差异。但是,经济全球化下货
币危机的爆发有着明显的共性,突出的表现就是“传染性”,因此一些有效的应对危机的措施对他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一)控制资本外流
在出现急速、大规模资本外流时,一是由政府单方面宣布控制资本外流。发达的金融大国日本,通过立法规定,当出现非常情况(包括:国际收支平衡难以维持、日元汇率急剧波动、资本移动对金融或资本市场带来不良影响)时,有关部门可对资本交易实施管制的权力。虽然相关法律几经修改,但是“非常情况”的总原则依旧保留。经济学术界对马来西亚于危机期间决定对资本外流施加控制表示支持,但是认为,控制资本外流的措施造成的长期不利后果大于带来的短期好处,因为这会鼓励国内逃税和资本外逃,打击外国投资者的积极性。二是由IMF等国际组织出面斡旋,宣布“冻结债务”,防止发生债权人(国际银行、投资家)单方面撤资;建立一种能够以适当方式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分担损失的机制。
(二)实行本币管制
例如,为阻止国际炒家攻击马来西亚货币林吉特,马来西亚政府于1998年9月1日宣布对外汇实行管制:外国人兑换林吉特及对外账户间的资金调动须经中央银行的准许;所有金融资产买卖只能通过授权储蓄机构进行;外资基金在股市投资需持股一年后才能将股票变现汇出国境。由于林吉特不能在国外交易,投机炒家无法积累巨额林吉特伺机炒作,马来西亚因此免受投机狙击。货币管制措施不仅遏制了林吉特外流,还使流失在外的资金在短期内大量回流,阻止了外在金融风暴波及本国经济,稳定了林吉特的兑换率和国内的消费价格,创造出一个有利于经济复苏的环境。
(三)迅速金融调整与强力金融监管
1999年巴西政府为平息金融动荡,首先调高银行利率,防止资金大量外流,稳定金融市场。当市场相对稳定后,又及时分期下调利率,减轻对企业的冲击。对金融动荡中参与股市炒作、有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调查,对查出有违规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给予经济制裁。央行还公布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金融市场管理,规定任何银行和企业不得联手进行投资基金的操作和交易,任何银行不得为自己管理的基金进行担保,任何金融机构不得用自己发行的债券对自己的业务进行担保,所有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按季向央行报告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加强对外汇交易的监管,使交易透明化,对外汇交易在时间和数量上进行限制。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力地打击了金融机构的不法行为,对稳定金融市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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