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盈
(1)固定资产原价是信息使用者关注的重要信息,应当单独反映;
(2)盘盈的固定资产,若是在用设备、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等按规定应计提折旧的,单独反映其累计折旧额,能够反映其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利于加强利用与管理(如《准则》规定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
(3)分别按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反映固定资产是会计核算与填列资产负债表的要求,也符合使用者理解与利用信息的习惯;
(4)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减去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可能低于本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不易与低值易耗品区分,还易引起信息使用者误解;
(5)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符合资产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本质;
(6)折旧与减值均可能使盘盈的固定资产价值降低,但由于二者在产生原因、性质、账务处理等方面不同,因此,盘盈时仅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期末再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既客观,又可减少工作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原来则是作为当期损益。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解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所得税费用”,两者的差额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举个例子:某企业于2007年6月8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7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那么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1)借:固定资产 100,000
贷:累计折旧 3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3,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3,10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000
贷:所得税 23,1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6,900
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批准处理之前,应根据重置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根据估计的已提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根据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企业盘盈机器设备1台,重置价值为50000元,六成新,估计已提折旧为20000元,净值为30000元。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将盘盈固定资产的净值转为营业外收入。根据以上资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盘盈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50000
贷:累计折旧20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30000
(2)有关部门审批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30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0
企业运用盘盈资产所发生的价值损耗(转化为收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从而造成该资产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开这一不合理的规定,可考虑先出售后再以原价回购的手法进行合理筹划。
案例:A公司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750万元。年初盘盈一套生产设备,公允价500万元,当年已提折旧15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按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为462万元[(750+500+150)x33%].
筹划方案:企业可考虑先将盘盈资产出售,再以原价购回,则购回的资产属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A公司出售该设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62万元[(500÷1.04x 4%)x 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962万元(假设合计税率为10%)。回购时需承担的税费与出售时相同,合计均为10.582万元。如果给购买方资产价值2%的补偿(10万元),企业通过筹划后应纳所得税412.5万元[(750+500)x 33%],2005年共节税18.336万元(150 x 33%-10.582 x 2-10)。考虑该资产尚有350万元折旧可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实际可节税133.836万元(18.336 + 350 x 33%)。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提取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发生减值会减少企业当年利润。但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除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在税法规定的比率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见,提取减值准备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手段,将资产减值转化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减少本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A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600万元。该公司有一套生产设备账面原值4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公司对该设备已累计提取减值准备200万元,其中2005年增提50万元。假设A公司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5%。
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增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0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00+50)x 33%= 214.5(万元)
筹划方案:在2005 12月底前,A公司可以将发生减值的设备按市价出售给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如果设备尚需使用,可以采取回租或者回购的方法继续使用。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累计折旧 15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
贷:固定资产 400
借:应收账款——B公司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从上可看出:出售该设备并没有影响到企业利润,但可以减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做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因其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出售减值资产后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600+50-200)x 33%=148.5(万元)
可见,A公司2005年度可少缴所得税66万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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