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
国家在运用税收取得财政收入时,经常通过变动税率来调整收入规模;在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时,也经常通过变动税率来鼓励或限制某种经济的发展。
定额税率是指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为纳税的绝对额的税率形式,适用于从量征收的税种。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税比例的税率。流转税一般都实行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又分为统一比例税率和差别比例税率。前者指一种税只设置一种比例税率,所有纳税人都按同一税率纳税;后者指一种税设两种或以上的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又称累进税制,指随同征税对象数量的增大,征税比例随之提高的税率。被称之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一般适用于收益、财产征税。它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此外,由于计税依据、减税免税、加成征税、加倍征税、偷税漏税等原因造成纳税人的实际税率与税法所规定的税率即名义税率不相等。
对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征收比例和征收额度。税率表现为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税收负担的深度,是税制建设的中心环节。在课税对象和税基既定的条件下,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关系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经济利益。税率的高低和税率形式的运用,是国家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的体现,是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的关键。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以下3种:
1)比例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比例税率的优点表现在:同一课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税收负担相同,能够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有利于公平竞争;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但是,比例税率不能体现能力大者多征、能力小者少征的原则。比例税率在具体运用上可分为以下几种:
(1)行业比例税率:即按不同行业规定不同的税率,同一行业采用同一税率;
(2)产品比例税率:即对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税率,同一产品采用同一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率;
(4)幅度比例税率:即中央只规定一个幅度税率,各地可在此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确定一个比例作为本地适用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课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定额税率的优点是:从量计征,不是从价计征,有利于鼓励纳税人提高产品质量和改进包装,计算简便。但是,由于税额的规定同价格的变化情况脱离,在价格提高时,不能使国家财政收入随国民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在价格下降时,则会限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积极性。在具体运用上又分为以下几种:
(1)地区差别税额:即为了照顾不同地区的自然资源、生产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差别,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的不同税额;
(2)幅度税额:即中央只规定一个税额幅度,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中央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一个执行数额;
(3)分类分级税额:把课税对象划分为若干个类别和等级,对各类各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额,等级高的税额高,等级低的税额低,具有累进税的性质。
3)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累进税率因计算方法和依据的不同,又分以下几种:(1)全额累进税率:即对征税对象的金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等级的税率计算税额。在征税对象提高到一个级距时,对征税对象金额都按高一级的税率征税;
(2)全率累进税率:它与全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同。全额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全率累进税率的依据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如销售利润率、资金利润率等;
(3)超额累进税率: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每个等级分别按该级的税率计税;
(4)超率累进税率:它与超额累进税率的原理相同,只是税率累进的依据不是征税对象的数额而是征税对象的某种比率。
在以上几种不同形式的税率中,全额累进税率和全率累进税率的优点是计算简便,但在两个级距的临界点税负不合理。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的计算比较复杂,但累进程度缓和,税收负担较为合理。
分析税收负担轻重,要注意区别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实际税率是实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率。当实纳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或税基小于征税对象数额,或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实际税率均小于名义税率。例如,在对企业所得按55%的税率征税时,假定全部所得10000元,均属税基,也没有减税或免税,则应纳税额为5500元,实际税额也是5500元,其实际税率等于名义税率,均为55%。如果从应纳税额中减税25%,为1375元,则实纳税额4125元。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实际税率为41.25%。如果从全部所得额中扣除2000元不予计税,税基即为8000元,在其他条件不变时,实纳税额为4400元,实际税率为44%。如果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则实纳税额为3300元,实际税率为33%。
1.甲类卷烟 45% 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 指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
2.乙类卷烟 40% 卷烟。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折算不同包装规格卷烟的销售价格均按每大箱(五万支)折算。指每大箱(五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以下的卷烟。甲类卷烟从1994年1月1日起暂减按4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雪茄烟 40% 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4.烟丝 30% 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
二、酒及酒精 25%
1.粮食白酒
2.薯类白酒 15% 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3.黄酒 240元 吨 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4.啤酒 220元 吨 包括包装和散装的啤酒。 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5.其他酒 10% 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 用稗子酿制的白酒比照糠麸酒征收。
6.酒精 5% 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三、化妆品 30% 包括成套化妆品
四、护肤护发品 已改动
包括雪花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精、洗面奶、磨砂膏、焗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素、浴液、发胶、摩丝及其他护肤护发品。从1994年1月1日起香皂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消费税。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 5%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非金银首饰 10% 包括各种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在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六、鞭炮、焰火 15%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增值税税率,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三、农业产品 13% 包括植物类、动物类
四、粮食、食用植物油 13% 粮食包括稻谷;大米;大豆;小麦;杂粮;鲜山芋、山芋干、山芋粉;经过加工的的面粉(各种花式面粉除外)。 淀粉不属于农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征收增值税。 食用植物油包括从植物中加工提取的食用油脂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五、其他货物 13% 包括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六、出口销售货物 0 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糖、新闻纸等国家规定不予退税。
档次 | 税率 | 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1 | 18% | 3万元(含3万元)以下 |
2 | 27% | 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
3 | 33% | 10万元以上 |
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换算表
档次 | 税率 | 单位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1 | 18% | 万元 | 0.75以下 | 1.5以下 | 2.25以下 | 3以下 |
2 | 27% | 万元 | 0.75 ~2.5 | 1.5~5.0 | 2.25~7.5 | 3~10 |
3 | 33% | 万元 | 2.5以上 | 5.0以上 | 7.5以上 | 10以上 |
一般每头猪的税额从几元到十几元不等,每只羊的税额从一元到数元不等,菜牛等大牲畜的税额每头从几元到十几元不等。也有的地区屠宰税按照比例税率计征的,根据规定的比例税率和牲畜宰杀后的实际重量进行征收。
1.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
2.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
3.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
土地使用费标准
土地使用费根据地理环境和条件、土地使用用途确定分为五类十级,收费标准按平方米计算,最高每平方米为人民币170元,最低每平方米0.5元。
机 乘人汽车 每 辆 15元至80元
动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4元至15元
车 二轮摩托车 每 辆 5元至15元
三轮摩托车 每 辆 8元至20元
畜力驾驶 每 辆 1元至8元
非 人力驾驶 每 辆 0.3元至6元 包括三轮车、黄
机 包车及其他人力
动 拖行车辆
车 自行车 每 辆 0.5元至1元
注:机动车挂车技机动载货汽车计税标准7折征收。
(二)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含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6元至8元;
(三)人均耕地在2亩至3亩(含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至6.5元;
(四)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元至5元。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
税 目 | 比例税率 | 税 目 | 比例税率 |
1、财产租赁合同 | 1‰ | 5、货物运输合同 | 0.5‰ |
2、仓储保管合同 | 1‰ | 6、产权转移书据 | 0.5‰ |
3、加工承揽合同 | 0.5‰ | 7、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 | 0.5‰ |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0.5‰ | 8、购销合同 | 0.3‰ |
税 目 | 比例税率 | 税 目 | 定额税率 |
9、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0.3‰ | 1、权利许可证照 | 五元 |
10、技术合同 | 0.3‰ | 2、营业帐簿中的其他帐簿 | 五元 |
11、借款合同 | 0.05‰ | ||
12、财产保险合同 | 0.1‰ |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扣除标准) × 适用税率
扣除标准20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至今)
应纳税所得额 - 扣除标准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不超过475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8,375元至70,375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1、本表含税级距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说明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不超过4,750元的 | 5 | 0 |
1、本表含税级距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的余额。 |
2 |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750元至9,250元的部分 | 10 | 250 | |
3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9,250元至25,250元的部分 | 20 | 1250 |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 30 | 4250 |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39,250元的部分 | 35 | 6750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特惠关税是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起源于殖民主义统治时代,在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使用,最有名的是原英帝国集团之间的英联邦特惠关税。现在欧共体与其在非洲等地的原殖民地独立后的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所使用的优惠关税,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普遍优惠制优惠关税,均属特惠关税,而且是单向的,税率由给惠国单方面决定。我国的进口税则中使用普遍、优惠两种税率,优惠税率对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协定的国家使用,也就是最惠国待遇的优惠税率。
优惠税率,乃是对合乎规定的企业课以较一般为低的税率。其适用的范围,可视实际需要而予以伸缩。这种方法,既可以是有期限的限制,也可以是长期优待。一般来说,长期优惠税率的鼓励程度大于有期限的优惠税率,尤其是那些需要巨额投资且获利较迟的企业,常可从长期优惠税率中得到较大的利益。在实践中,优惠税率的表现形式很多,例如,纳税限额即规定总税负的最高限额,事实上就是优惠税率的方式之一。
税率为零不仅纳税人本环节课税对象不纳税,而且以前各环节转移过来的税款亦须退还,才能实现税率为零。但在实际工作中,税率为零的含义在不同税种上的使用,并不严格。如所得税往往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免税金额部分以零税率表示,当然所得税并无转移税额的问题。再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规定税率为零的投资项目仅指免掉投资项目本身应纳税额,其外购各种商品和劳务,实际上都是含税的,并不退还其已纳增值税税额。真正体现零税率理论上定义的,是增值税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即纳税人出口产品不仅可以不纳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而且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
增值税的免税规定,只是免除纳税人本环节增值额的应纳税额,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中仍然是含税的。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目的在于奖励出口,使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以完全不含税的价格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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