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信托
养老金信托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金融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建立起来的。养老金的信托管理主要涉及四大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委托人, 金融信托机构是受托人,职工是受益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监察人。委托人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自主对受托保险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基金管理必须独立于信托机构自有资产、 受益人及委托人其他帐户经营,保证信托财产安全。监察人可以设计为保险基金理事会和证监会, 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主要对养老基金管理准入资格进行监管, 证监会主要对养老基金日常投资行为进行监管。
采用养老金信托方式管理运用养老保险基金, 基本上不存在养老保险基金被非法挪用的可能,同时,金融信托机构可以以其实力和专业能力灵活调整投资方向, 分散市场风险,获得高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回报。 金融信托机构是管理养老金的最佳人选之一。从国外管理养老基金的经验来看, 以信托方式管理运用养老基金是极为可行的选择。信托具有财产管理职能和中长期融资职能, 这同养老保险资金运行要求是一致的。
在养老金信托中,员工享有的利益取决于职业养老金计划的类型。通常,职业养老金计划分为两种,一种是收入
关联计划,另一种是货币购买计划。收入关联计划也称为最终薪金计划、利益确定计划,它按照受益人退休或离开企业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计算应得的养老金利益。这种计划一般有最低年数限制。货币购买计划时根据员工和企业交纳得分摊款,以及养老基金得投资报酬,来决定企业员工能够获得得利益。养老金信托的基本业务程序
设立养老金信托
缴纳养老基金
养老金信托资产的运用
养老金的支付
雇主和雇员每月按比例分摊缴纳形成养老基金,雇主和雇员与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签订信托契约将养老基金委托给其投资运作以求得保值增值,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及被赡养人是受益人。养老基金的管理运作制度具有一般私人信托的全部特征,其设计在本质上完全符合信托制度的要求。商事信托的破产隔离功能为养老基金免除了公司破产的风险,使雇员的养老金因得到有效管理并实现增值,并且具有安全保障,这在一定程度可以起到刺激雇员的工作积极性的积极效果,从而避免了以在公司架构内部由公司持有的投资账户的形式存在的样养老基金面临的受制于公司破产的风险。
养老金信托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金融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建立起来的。养老金的信托管理主要涉及四大主体: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委托人,金融信托机构是受托人,职工是受益人,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监察人。委托人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登记、保险费征缴、养老金发放等工作,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自主对受托保险基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基金管理必须独立于信托机构自有资产、受益人及委托人其他帐户经营,保证信托财产安全。监察人可以设计为保险基金理事会和证监会, 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主要对养老基金管理准入资格进行监管, 证监会主要对养老基金日常投资行为进行监管。
1、金融信托机构作为专业的财产管理机构,发挥其理财职能, 受托管理养老资金,更能形成规模效应,降低管理成本。
2、金融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委托人, 二者之间是一种信托契约关系,由法律、法规予以保障,能够保障养老资金的安全。首先, 金融信托机构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避免基金被非法挪用;其次,根据信托财产分帐管理的原则,金融信托机构不仅将自有资产和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还将每一契约下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养老基金作为信托财产由信托机构管理,仍然有其原有的独立性和完善性,这有利于其安全。
3、确保收益性。信托机构接受企业的养老资金后,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以确保养老资金的保值和增值。
在中国,面对加入WTO及人口老龄化趋势,运用信托制度、 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已成为完善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一环。 养老基金入市顺利发展需要以下几大先决条件:1、法律文件
应对关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正在起草中的投资基金法和信托法应注意社会保险基金的特点,使其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入市的法律要求。
2、监管条件
国际上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监管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审慎性监管, 监管机构较少干预基金的日常活动,只是在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基金出现问题时才介入,监管机构主要依靠审计师、精算师等中介机构对基金运营进行监管。
二是严格的限量监管,监管机构独立性强,权力较大,除了要求基金达到最低的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对基金的结构、运作和绩效等具体方面进行了限制性的规定,监管机构根据这些规定, 通过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密切监控基金的日常运营。
由于中国现阶段资本市场和各类中介机构发达程度低,相关法律和制度环境还不完善,应采取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严格限量监管的模式。近日成立的直属国务院的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 作为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管的机构,是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重要前期准备。
3、税收条件
无论是对于保费的缴纳还是运作收益, 养老保险应享有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在大多数国家,养老基金与其它类型的投资机构不同,养老基金是从延期纳税中获利的,交费以及累积利息和资本收益都是免税的。日本1962 年开始采用养老金信托方式管理“税制适格养老金制度”, 它是税法修改后企业适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而设立的养老金制度,被视为日本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也是信托银行办理养老金信托的起点。关于中国养老保险基金的税收制度,应在法律上予以定位。
4、资本市场条件
具有充足流动性的资本市场是养老基金安全入市的基本条件之一。资本市场与养老基金的发展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从主要发达国家来看,养老基金规模较大的国家(如英国、美国)往往有很发达的资本市场,而在养老基金规模很小的国家(如德国、意大利)资本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就不太发达。 发达的资本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市场具有较为充足的流动性。流动性可以分成四大方面:
───宽度,由某些证券的买卖范围决定;
───深度,可以在某一买卖报盘成交的证券数量;
───及时性,进行一笔交易所用的时间;
───弹性,价格回到原先水平和市场吸收大宗买单之间的时间。
[2] 信托网 http://www.trust-one.com/oldtrust/xtal_Folder/new_page_10.htm
[3] 长江证券 http://www.95579.com/cgi-bin/research/Research?function=openArticle&article_id=4095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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