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机构
信托机构 trust company
信托机构指受托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单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信托机构只在大、中城市建立,并需具备下列条件:确为经济发展所需要;具备合格素质的金融干部;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具有组织章程;具有法定的最低实收人民币资本限额等。信托机构是指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的法人机构。信托机构的性质是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在信托业务中充当受托人的法人金融机构。
20世纪初,现代信托业由外国私营银行传入中国。1917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保管部(后改为信托部),开始了中国人独立经营金融性信托业的历史。1918年,浙江兴业银行开办具有信托性质的出租保管箱业务。1919年,聚兴诚银行上海分行成立了信托部,经营运输、仓库、报关和代客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这是我国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三家金融机构,标志着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此后,私营银行纷纷设立信托部。1921年开始出现独立的信托公司。
新中国成立后,在对旧中国信托业进行接管和改造的同时,又开始试办新的金融信托业。20世纪50年代中期信托业停办。
1979年10月,中国银行总行率先成立了信托咨询部。同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成立。198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银行要试办信托的指示,正式开办信托业务。接着,各银行也先后试办信托业务,以支持经济联合,搞活国民经济。此后,各家银行、各部委和各地政府等纷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曾多达745家。当时,信托业对中国国吸引外资、搞活地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信托投资公司没有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机构,实际成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银行。加上在发展信托公司过程中出现了盲目竞争、乱设机构、资本金不实、管理混乱等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金融风险。因此,1982年、1985年、1988年国家对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了三次大的清理整顿,撤并了大量机构,到1991年减少到376家。1993年以来,继续清理。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有57家信托投资公司,总资产为2579亿元。
1999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全面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精神,开始对信托投资机构再次进行整顿。整顿后的信托投资公司要与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得吸收存款,不得自营期货,不得用负债资金发放贷款和进行实业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二)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三)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四)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五)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六)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七)代保管业务;(八)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九)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履行职责。信托业务的监管工作开始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进行。
1、单一信托机构
单一信托机构指专业信徒机构,具有完全独立法人资格,专门办理金融信托业务的经济组织。
2、附属于其他机构的信托机构
附属于其他机构的信托机构指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本身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受到另一机构控制的信托机构。
1、从事信托业务,充当受托人。
2、主要发挥财产事务管理职能。
3、利润来源主要是信托报酬。
4、业务经营中要遵循信托的基本要求:即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
1、信托机构建立的基本要求
中国信托机构设立的基本要求(根据《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信托机构的设立确属经济发展的需要。一般只在大中城市设立。
2)具有合格的信托业务人员和完备的组织章程。
3)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的实收资本金。
全国性信托投资机构──最低自有资本金限额为5000万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机构──最低自有资本金限额为500万元。
以上两级机构从事经营外的业务的最低自有资本金限额分别为500万美元和100万美元。
2、信托机构设立的程序
1)申请。
2)报批。
3)认股交款。
4)股款的交纳与验资。
5)召开创立大会。
3、信托机构的内部组织设置
现代信托机构内部组织设置的三种类型:按职能分工的内部组织设置;按服务对象分工的组织机构;综合分类的组织机构。
1、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信托业务。
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信托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公益信托。
11)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如同业拆借,融资租赁和投资。
2、信托机构业务经营原则
1)遵循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信托一旦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
2)忠诚尽力管理信托财产的原则。
3)受托人应当谨慎管理信托财产。
4)禁止从业人员向客户收受礼物,或参与信托帐户收入的分配。
5)禁止从业人员议论和泄露信托业务及其他有关客户的情况。
信托机构财务管理是通过信托机构的内部财务核算实现的。
1、财务核算的意义和要求
1)财务核算的意义:全面、准确反应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财务分析,参与信托机构决策;监督财经纪律、法律贯彻,保证信托财产安全;进行财务成本核算,合理使用信托财产。
2)财务核算要求完整、准确、真实、能提供决策依据,能降低成本。
2、财务核算的基本内容
1、人事管理的意义
1)有利于信托机构在竞争中获胜。
2)有利于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信托队伍。
2、信托机构业务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1)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2)具备较高、较全面的知识水平。
1、微观角度
可保护委托人、收益人的利益。
2、宏观角度
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充分发挥信托的作用。
[1] 智库 http://wiki.mbalib.com/wiki/%E4%BF%A1%E6%89%98%E6%9C%BA%E6%9E%84"
[2] 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hoto/2008-11/18/content_103759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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