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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体制

简介

税收管理体制:一个国家税收法令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以及税收管理的实现和税款的征解入库等,都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协同活动才能顺利完成。同时,各级政府在执行各自的国家职能任务中,也需要一定的收入供其安排使用。为此有必要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建立起一套税收立法、执法以及税收管理权限划分的行政规范,以调动各方面共同搞好征收管理,完成税收任务的积极性,并使各级政府都有一部分可供支配的财务,以保证其职能任务的实现。这种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行政规范,就是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体制确立的原则,指导着税收管理体制的建立;财政体制中关于分级财政的体系,决定着税收收入使用管理权限在相应各级财政中的划分。同时,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与税收管理体制的内容,又是互为渗透,不可分割的。我国税收管理体制只限于对税收立法和执法权限在各级立法、执法机构之间的划分作出规定,而不包括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划分使用的问题。

内容

税收管理权限主要包括:

1、税法的制定权。

2、税法内容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权。

3、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

4、减税免税的审批确定权。

5、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

类型

各国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大体分为三种类型

1、分税制型。如美国的税收,分别由联邦和州的立法机构立法,并分别设立国税局和地方税局征收管理中央税地方税

2、中央立法集权型。如日本的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中央税立法,由大藏省制定税法草案,经内阁讨论呈报国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地方税由自治省制定税法报内阁讨论后,经国会审批形成中央法律,地方政府据以形成条例后实施。

3、中央立法、地方管理型。如法国税收立法权在中央,税种的确定与开征,认定纳税人以及如何分配等,均由国家统一规定。财政部制定具体的税收条例、法令。地方政府按国家的税收政策和法令执行,只享有适度的机动权力,如确定地方税收的税率,对纳税人采取某些减税免税措施等。 

中国税收管理体制

中国的税收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税法统一,税权集中,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以便因地制宜地处理税收问题。实行分级管理,把税收管理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调动全国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总体上说,税法的制定、税种的开征和停征、税目税率的调整等权力集中在中央;减税免税审批权分别由中央、地方掌握;征收管理等事宜,由地方因地制宜自行处理。税收管理权限集中和下放的程度,根据不同税种的特点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政策要求而不尽相同。有时中央集权多一些,有时赋予地方较大的权限。如农业税,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复杂,给予地方政府以较大的机动权力。而对关税则实行较为严格的集中管理,机构也实行垂直领导,地方权力较小。

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

(一)立法权的划分

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我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我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目前我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的最高税务机构。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部级直属机构,其职责如下:拟定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实施细则;提出税收政策建议,并与财政部共同审议上报,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参与研究宏观税收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权划分;研究税负总水平,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税收宏观调控的建议;制定并监督执行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指导地方税收征管业务,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革;制定税收征管制度;监督税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金的征收管理;编制税收计划;对税法执行过程中,总的征管问题和一般性税收问题进行解释;组织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涉外税收的国际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定和协议。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口退税业务。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海关总署是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是主管全国海关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该署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研究拟订关税征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依法执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海关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海关总署下设广东分署、24个局级海关、17个副局级海关和300多个处级以下海关,分别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流和发展旅游事业需要,海关机构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一般设在对外开放口岸和货物进出口、人员进出境业务比较集中的地点。

国务院关税则委员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调整关税税率;关税年度暂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特别关税(包括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税率和修订关税税则税目、税号的方案;审议上报国务院的重大关税政策和对外关税谈判方案;提出制定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并审议其修订方案。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的划分

目前,中国的税收分别由税务、财政、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中按照提高3%税率征收的部分,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所得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了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他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简化征收手续,方便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相互委托对方代征某些税收。

在大部分地区,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现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此外,负责代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目前中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国内消费税,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及其地方附加。

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国内增值税: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和金融保险业提高3%税率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缴纳的部分,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资银行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88%归中央政府,其余12%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三、税务机构的设置

(一)国家税务总局的机构设置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设有一名正局长和4名副局长,都由国务院任命,另有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一名,局内共有14个职能部门,每个部门下设若干个处室:

办公厅:下设局长秘书处、综合调研处、督察处、办公室、新闻处和财务处;政策法规司:下设综合处、税制改革处、法制处和复议应诉处;流转税管理司:下设综合处、增值税处、消费税处和营业税处;所得税管理司:下设综合制度处、中央企业所得税处、地方企业所得税处和个人所得税处;地方税务司:下设综合处、地方税一处、地方税二处和地方税三处;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下设综合处、农税一处和农税二处;国际税务司(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下设综合税政处、征管处、反避税工作处、石油税收管理处、国际税收协定处、外事处和对外合作项目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司:下设综合处、进口税收管理处和出口税收管理处;征收管理司:下设综合制度处、税收宣传处、发票管理处和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处登记处;稽查局:下设综合处、制度处、稽查一处和稽查二处;财务管理司:下设经费处、基建处和装备处;计划统计司:下设制度综合处、计划处、统计处和宏观分析处;人事司:下设综合处、机关人事处、系统人事处、调配处和基层工作处;监察局(监察部派驻机构):下设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信访审理室。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设有教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扬州培训中心和长春税务学院等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级和省级以下税务机构

根据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省以下税务机构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的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

国家税务局系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是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派出机构,前者一般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划和行业设置,后者一般按照经济区划和行政区划设置。

省级国家税务局是国家税务总局直属的正厅级行政机构,是本地区主管国家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局长、副局长均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任命。局内行政处室不超过12个,主要有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征收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处、政策法规处等。各局均设稽查局,为直属机构;并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设置直属征收、涉外税收、进出口税收管理等机构,为直属机构。

地方税务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区、地级市、自治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县级市、旗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税务所。省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区(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均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垂直管理。

省级地方税务局是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主管本地区地方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是正厅级行政机构,实行地方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局内行政处室主要有办公室、流转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征收管理处、人事处、监察处、涉外税收管理处等。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级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组织经验交流等。省级地方税务局的局长人选由地方政府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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