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法
在具体确定某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流动项目还是非流动项目时,通常按下列程序加以分析:
(1)与特定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则按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分类划分为流动或非流动项目。如资产或负债养活会造成暂时性差异转回,则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即与该资产或负债相关。
(2)与特定资产或负债无关的,则按预计转回期间的长短加以分类。凡下一年度转回的,列为流动项目;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作为划分流动项目与非流动项目的标准,则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也以此作为划分标准。(3)将列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分别加总,再计算出流动项目净额,如流动项目净额为资产,则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流动资产;如为负债,则列在流动负债项下。
(4)将列为非流动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分别加总,再计算出非流动项目净额:如非流动项目净额为资产,则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中“其他资产”项目下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是以净额列示的。
资产负债法的特点在于:
一、本期的时间性差额预计对所得税的影响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将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的资产,因此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递延税款的余额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在采用资产负债法时,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以及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均应以现行税率计算确定。
税法与会计不一致导致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其税基间差异。因此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从暂时性差异本质出发分析其产生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收入或费用因会计与税法上归属于不同期间而产生的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与税基之差异外,还包括因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产生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不一致的非时间性差异。两者核算结果不同、递延所得税余额性质不同。
企业所得税处理由递延法变更为负债法,其基本问题是在转回年度如何将转销的递延款金额由按原发生时的税率确定改变为按转回时的税率确定。兹举例说明如下:某企业某项固定资产原价40万元,按税法使用5年,按会计使用8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该企业每年税前会计利润100万元。设企业所得税率为33%,从第4年变为40%。显然,在前五年,时间性差异产生纳税影响金额并予以递延,后三年,时间性差异转回。前五年为产生期,后三年为转回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年度递延法与负债法会计处理相同,因而在产生期二者如果相互转换,则毋需进行会计调整;由于产生期两种方法帐务处理相同,因而在转回期第一年,即第六年,如果两种方法相互变更,也不影响账务处理。
仍以前例,假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负债法。由于在时间性差异发生期递延法与负债法会计处理相同,因此,如果在时间性差异发生年度或转回年度第一年,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则不需要做任何调整。因此假定第七年所得税会计变更为递延法,账务处理如下(1)第一、二、三年账务处理同前述(1)。(2)第四、五年帐务处理同前(3)。(3)第六年,有以下两笔分录:(4)第七年,负债法变更为递延法,如前,笔者认为仍然有两种方法:a)将递延税款余额的调整数未转销的部分,即将尚未转回的时间性差异纳税影响金额因税率变动的调整数冲回调整。
“递延法”和“资产负债法”,是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时常用的方法。对企业来说,无论采用“递延法”还是“资产负债法”,都是因为时间性差异而产生会计所得的提前实现和挪后实现,结果本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账务处理不同。在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采用“递延法”时不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而采用“资产负债法”时则要相应地对“递延税款”科目进行调整,以使余额反映出预付未来税款资产或将来应付税款债务的真实价值。
二、报表反映不同。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势必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反映的信息,这种影响在“递延法”下反映在损益表中,在“资产负债法”下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前已述及在“递延法”下,递延税款余额不因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而调整,因此,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无法真实地反映出这一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在“资产负债法”下,由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情况已在递延税款余额上作了相应调整,因此资产负债表得以反映这一事项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三、反映的所得税费用不同。在“递延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包括两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递延至以后时期或自以前时期逆转来的时间性差异的纳税影响。而在“资产负债法”下,某一会计期间的所得税费用则包括三部分,即应付所得税款准备;按照本期发生或转销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应付的或预付的税款余额;为了反映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需对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进行的调整数。
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资产负债法”往往比“递延法”更科学、更合理。理由有两个:一是从理论上看,企业采用“递延法”时,递延的税款余额不具有实际意义,不对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作调整;而采用“资产负债法”时,则将递延的税款余额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资产或负债,并随税率变动或新税的开征作相应的调整,因而理论依据比“递延法”更准确,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二是在实际操作上,从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的报表来看,“递延法”采用损益表,“资产负债法”采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当年度损益的报表,其组成科目都是“虚账户”,资料仅限于一个营业周期内,且不能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整体财务状况的报表,其组成科目为“实账户”,各项目数据具有累计性,更符合企业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因此,税率变动或新税开征时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要比使用损益表反映更科学。
可见,在递延法下,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会计处理的重点;而采用资产负债法,关注的重点则应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税率变更当年除要对当期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按变更后的税率计算确认递延税款之外,还要将现行税率减原税率之差与截至变动前累计暂时性差异的乘积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并直接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可见,递延法下,若将所得税税率看作单价,暂时性差异看作数量,则其处理思路类似于发出存货计价中的“先进先出法”;而资产负债法的处理思路类似于“市价法”。
[例]假设会计和税法由于折旧方法不同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表1所示,并假设1991年、1992年所得税税率为33%,1993起年改为30%,至1996年再次发生变动,变为24%。
(1)递延法下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从表1可以看出,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年是1995年,因此此前的1991年至1994年应采用当年适用的税率,即1991年与1992年采用33%、1993年与1994年采用30%分别乘以各年的暂时性差异来计算确认“递延税款”,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
通过“T”字型账户可以看出,12042+8188+4335+482=3372+7225+7225+7225,表明暂时性差异原始产生总数与之后转回总数相等;相应地,3973.86+2702.04+1300.50+144.60=-1112.76+2384.25+2384.25+2239.74,即产生与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也相等。这两个等量关系在资产负债法下仍成立。
可见,递延法下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上述各年递延税款的计算结果不变,即从暂时性差异开始转回的年度开始,递延税款的计算金额仅与以前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年度有关,与当期的税率无关。
(2)资产负债法下对该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暂时性差异的处理
资产负债法下重点是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即1993年和1996年。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年份,递延税款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变动当期产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按当期税率计算的递延税款,二是截至税率变动之前累计暂时性差异按现行税率计算调整的影响金额。其他年份直接按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当期发生或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即可。
可见,与递延法不同,资产负债法下若1995年之后的任何年份所得税税率再次发生变化,则在变化当年都要按上述方法对变更当年的递延税款账面余额进行调整,调整至现行税率。另外,当所得税税率连续多次发生变动时,递延法下只需关注暂时性差异转回之前的变动,转回之后的变动对其计算无影响;而资产负债法下,对于所得税税率的每一次变动都应进行处理。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递延法下“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能真实代表企业未来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而采用资产负债法,则在税率发生变动的当期,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按照现行税率进行调整,使之能代表真正的未来预付或应付税款金额。资产负债法较之递延法,在理论上更符合会计要素的要求。并且资产负债法下只需注意在税率发生变化的年份按现行税率对递延税款做出调整,其他年份均直接以暂时性差异产生数或转回数与当期适用税率之乘积确认递延税款借方或贷方即可,处理思路更加简单,因此,新准则采纳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的做法,明确了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只能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资产负债法。
例:某公司1994年起股票在境外上市,1995年全年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2500000元。该公司93年起所得税税率为55%,94年起所得税税率改为33%。该公司采用资产负债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预计可以转回。该公司1995年其他有关资料如下:
1.该公司对甲企业的投资占甲企业40%的股份,1995年度甲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为9500000元(甲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4%)。按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利润时计算交纳所得税。
2.该公司1995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600000元,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6000元。按税法规定,坏账准备按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可在交纳所得税前扣除。
3.该公司1995年12月31日存货账面实际成本8655000元,期末可变现净值8600000元,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按税法规定,存货变现损失以实际发生的损失在交纳所得税前扣除。
4.该公司1993年1月1日开始使用的某项固定资产原价960000元,会计上采用直线法分2年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按直线法分5年计提折旧(假设不考虑净残值因素)。
根据上述资料,要求计算1994年所得税税率变动对递延税款账面余额的调整数,以及1995年递延税款的年末余额和1995年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分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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