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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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上市·策》《上市·策》:企业上市管理的工具宝典帮助企业了解前沿管理理论,提供上市思考路径,是企业上市管理的工具宝典。
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
(1)各有关机构的工作内容
拟改制公司
拟改制企业一般要成立改制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全面统筹,小组由公司抽调办公室、财务及熟悉公司历史、生产经营情况的人员组成,其主要工作包括:
全面协调企业与省、市各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各中介机构[企业主板上市、企业中小板上市、的关系,并全面督察工作进程;
配合会计师及评估师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盈利预测编制及资产评估工作;
与律师合作,处理上市有关法律事务,包括编写公司章程、承销协议、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发起人协议等;
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报批工作和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完成各类董事会决议、公司文件、申请主管机关批文,并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及公关活动。
制定股份公司改制方案;
对股份公司设立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招股筹资、配售新股及制定发行方案并进行操作指导和业务服务;
推荐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协调各方的业务关系、工作步骤及工作结果,充当公司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全过程总策划与总协调人;
起草、汇总、报送全套申报材料;
组织承销团包A股,承担A股发行上市的组织工作。
会计师事务所
各发起人的出资及实际到位情况进行检验,出具验资报告;
负责协助公司进行有关账目调整,使公司的则务处理符合规定:
协助公司建立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则务管理制度;
对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以及审核公司的盈利预测。
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出具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
在需要的情况下对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土地评估机构
对纳入股份公司股本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律师事务所
协助公司编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重要合同;
负责对股票发行及上市的各项文件进行审查;
起草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为股票发行上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通知的规定:今后拟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设立时应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业务。若设立聘请没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承担上述业务的,应在股份公司运行满三年后才能提出发行申请,在申请发行股票前须另聘有证券从业资格许可证的中介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
(2)确定方案
全面了解企业各方面的情况,确定改制方案。审慎调查是为了保证向投资者提供的招股资料全面、真实完整而设计的,也是制作申报材料的基础,需要发行人全力配合。
(3)分工协调会
中介机构经过审慎调查阶段对公司了解,发行人与券商将召集所有中介机构参加的分工协调会。协调会由券商主持,就发行上市的重大问题,如股份公司设立方案、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则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盈利预测等事项进行讨论。协调会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
(4)各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根据协调会确定的工作进程,确定各中介机构工作的时间表,各中介机构按照上述时间表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对初步方案进一步分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各种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5)评估确认
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资产折股方案的确认,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评估结果的确认国有企业相关投入资产的评估结果、国有股权的处置方案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认。
6)准备文件
企业筹建工作基本完成后,向市体改办提出正式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包括:
公司设立申请书;
主管部门同意公司设立意见书;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发起人协议书;
公司章程;
公司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金运作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确认书;
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书;
发起人货币出资验资证明;
固定资产立项批准书;
三年财务审计及未来一年业绩预测报告。
以全额货币发起设立的,可免报上述第8、9、10、11项文件和第14项中年财务审计报告。
市体改办初核后出具意见转报省体改办审批。
(7)召开创立大会,选董事会和监事会
省体改对上述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如无问题获得省政府同意股份公司成立的批文,公司组织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8)批准颁发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股份公司成立,颁发营业执照
在创立大会召开后30天内,公司组织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省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股份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工商局在30日内作出决定,获得营业执照。
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后,股份公司依法成立,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由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辅导,辅导期限一年。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并实现规范运作;
依照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现有效运作;
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是否合规。
辅导工作开始前十个工作日内,辅导机构应当向派出机构提交下材料:
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辅导协议;
辅导计划;
拟发行公司基本情况资料表;
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辅导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辅导费用由辅导双方本着公开、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并在辅导协议中列明,辅导双方均不得以保证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为条件。辅导计划应包括辅导的目的、内容、方式、步骤、要求等内容,辅导计划要切实可行。
辅导有效期为三年。即本次辅导期满后三年内,拟发行公司可以山上承销机构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申请;超过三年,则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
(1)申报材料制作
股份公司成立运行一年后,经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验收符合条件的,可以制作正式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由主承销商与各中介机构分工制作,然后由主承销商汇总并出具推荐函,最后由主承销商完成内核后并将申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将为招股说明书有关内容提供法律及专业依据。
(2)申报材料上报
初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按规定要求制作申请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督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就发行人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江政策征求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意见,两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对按初审意见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进一步审核,并在受理申请文件后60日内,将初审报告和申请文件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核准发行
依据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出具核准公开发行的文件。不予核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
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企业,接到中国证监会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可提出复议申请。中国证监会收到复议申请后6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
(1)股票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核准后,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的批文。
(2)刊登招股说明书,通过媒体过巡回进行路演,按照发行方案发行股票。
(3)刊登上市公告书,在交易所安排下完成挂牌上市交易。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拟上市的创业企业有必要制定一份上市计划,从组织、财务、经营等各个方面进行上市安排。企业应当成立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并选择中介机构,合理计划安排上市日程,设计并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方案,并最终确定上市的具体方案。
具体而言,成立上市筹备领导小组是整个上市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应当是一个可以统筹全局的机构,负责有关上市准备的各种决策事项,以保证企业在上市准备期皆以上市为目标展开各项工作。因此,上市筹备领导小组应当由公司董事长牵头,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参与协调,并具体落实专门工作人员,成立上市办公室。
上市是件非常专业性的工作,必须有专业机构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也有明确的要求。因此,选择中介机构是上市准备工作的关键。上市准备从一开始就应当在中介机构的参与下进行。参与上市准备的中介机构应当包括上市保荐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其中上市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尤为重要,他们将主导整个上市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并在股票发行和上市申请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般情况下,还需要选择主承销商,但是如果在上市保荐人之外另行选择主承销商,会不利于上市工作的整体协调和系统推进,因此,建议选择保荐人兼任主承销商。
合理计划安排上市日程也是上市准备的一个重要方面。上市准备牵涉方方面面,十分复杂,耗时较多。因此,应当合理计划安排上市日程,将上市准备工作分解成多个连续的阶段,以保证上市准备工作始终按计划进行,并最终完成创业板上市。
成立了上市筹备小组并选择了中介机构,就可以进入上市准备实质性工作阶段。设计和实施企业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方案应当是上市准备的最重要内容。很多创业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有必要将它进行股份制改造,使之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与此同时,依法进行股权重组、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公司治理结构重组和人员重组。改制重组应当始终围绕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而展开。改制重组工作是项非常繁杂的工作,从方案的制定到实施,需要不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变更,即使最终确定后,在运作检验过程中,通常仍然需要上市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辅导。
完成了改制重组工作并经实际运作检验,上市准备工作就到了最后冲刺阶段。此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准备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做好上市的最后准备工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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