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交货
船上交货分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和目的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货交承运人)术语。目的港船上交货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或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在目的港船上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如果当事各方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
一、卖方的义务
1、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凭证;
2、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或其他必要文件,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和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指定的点。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4、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指定的卸货点,将货物于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以便货物能够由适合该项货物特点的卸货设备从船上卸下。
5、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信息。
二、买方的义务
1、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买方必须承担按照规定交货之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规定通知卖方,则必须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3、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为受领货物所需要的货物从船上卸下的卸货费;如货物按照规定交给买方处置而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规定通知卖方,由此而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所需办理的海关手续费用及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一、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付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二、买方义务
1、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经由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所以,《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美国惯例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订为“FOBSan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损坏。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2000通则》对FOB的解释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OB即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各国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计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Liner Tenns(FOB班轮条件):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Stowed(FOB理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人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Trimmed(FOB平舱费在内):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and Trimmed)方式。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2000年通则》指出,《通则》对这些术语后的添加词句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建议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1、http://www.iexg.com/lilun/2006-8-4/k571.htm
2、http://www.chinawuliu.com.cn/OTH/content/200807/200828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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