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
世界大战以后,关税的重要性逐步降低,非关税贸易垒的使用日渐频繁。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进出口的措施。各国所设想的非关税壁垒不下数百种。如美国不时地规定新的卫生标准,使阿根廷的牛肉达不到标准而无法出口美国;哥伦比亚采用“搭配要求”迫使钢材进口商每进口1吨钢材必须购买多吨较为昂贵的国产钢材等等。
非关税壁垒在二战结束后出现并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障碍不是偶然的,一方面,战后许多国家为医治战争创伤而对其国际收支进行强有力的控制;另一方面,战后国际经济矛盾日益尖锐,而关税税率在1967年“肯尼迪回合”谈判结束后已降得很低,各国都在制定非关税壁垒措施,以保护本国的利益。
世界各国的非关税壁垒主要有进出口配额制度、许可证制度,出口税和出口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歧视性公共采购政策等,入世后国内出口型企业还会遇到一些无法预料的非关税壁垒和障碍,如政治壁垒、绿色(生态)壁垒等。
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
后者是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海关手续或通过外汇管制,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其主要措施有:实行外汇管制,对进口货征收国内税,制定购买国货和限制外国货的条例,复杂的海关手续,繁琐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包装装潢标准等。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非关税壁垒主要表现为以下13种形式
通关环节壁垒 | 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其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其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
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费 | 国内税费是指产品进入一国国内市场后,在流通领域发生的税费。若专门针对进口产品征收国内税费或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国内产品的国内税费,则构成对进口产品的限制。 |
进口禁令 | 进口禁令指超出WTO规则相关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第2l条规定的安全例外等)规定而实施的限制或禁止进口的措施。 |
进口许可 |
进口许可分为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两种。 自动许可指不需要通过审批程序就能获得的许可;非自动许可指必须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的许可,具体可分为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进口配额管理)和不含数量限制的许可(通常为单一的进口许可证管理)。 进口配额管理中的贸易壁垒经常表现为:配额量不合理;配额发放标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单一的进口许可管理中,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管理程序不透明;审查及发放许可证的程序过于复杂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审批时间过长等。 |
技术性贸易壁垒 |
根据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制定和实施旨在保护国家或地区安全利益、保障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等的技术法规、标准以及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这些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 上述措施总称为TBT措施,具体可分为三类,即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
根据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的有关规定,WTO成员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或病害、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②保护WTO成员领土内的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③保护WTO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或虫害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员领土内有害生物的传入、定殖或传播所产生的其它损害。 |
贸易救济措施 |
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滥用这些救济措施,就会对进口产品形成贸易壁垒。 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一些国家在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认定中,往往以所谓"非市场经济"问题歧视我国产品,有的进而在标准采用,替代国选择上采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倾销调查中,进口国还可采取反规避和反吸收措施;如这些措施被滥用,也会对进口产品构成不合理的障碍。 ①反规避。所谓规避,是指一种出口产品在被另一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或被适用其它形式的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反规避是指进口国为防止国外出口商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谓吸收,是指在进口国已对某一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采取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减轻进口商因承担反倾销税产生的负担,从而降低反倾销税对其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影响。此种情况下,进口国可以进行反吸收调查,即如进口国发现反倾销措施对倾销产品的售价未能产生预期影响,可通过重新调查确定新的倾销幅度,并最终提高反倾销税率。 |
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 |
①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所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政府采购协议》是一个诸边协议,即只有签署了该协议的成员方受协议规则的约束。该协议规定,协议的签署方必须保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并给其它成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方面同等的待遇。实践中,一些WTO成员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购程序阻碍外国产品公平地参与采购。例如,某国有大量的法律规定在政府采购中实施国内优先原则;对采购本国产品予以某些特殊优惠;制定复杂的采购程序,使国外产品无法公平地参与采购竞标;以“国家安全”为由武断地剥夺外国产品参与采购的机会。 ②非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方间采取的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措施。在各国自愿对外国开放本国政府采购的领域中,也会存在对进口产品的歧视。这些歧视措施在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反最惠国待遇,对不同国家的产品采取差别待遇,从而构成对特定国家产品的歧视。 |
出口限制 |
①通过本国国内立法上的治外法权条款,限制或阻碍其它国家与第三国的贸易,从而给其它国家产品出口到本国或第三国市场构成贸易障碍。例如,某国根据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针对军民两用产品的出口控制体系,并限制其它国家的企业将此类产品销往没有经过授权的目的地。制裁违反该国出口控制法规的其它国家的企业,限制此类企业向特定第三国的出口,甚至禁止进口此类企业的全部产品。 ②对一些原材料、半制成品任意实施出口限制,使得这些原材料、半制品进口国的相关制成品的生产及出口受到限制。 |
补贴 |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成员方使用补贴确立了比较严格的制约,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地列入禁止范畴。但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仍采用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刺激出口,严重扭曲了贸易。 在农产品补贴方面,WTO《农业协议》对农业的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制定了基本规则。如一成员对农产品的国内支持或出口补贴不符合《农业协议》的规定,即构成对进口农产品的贸易壁垒。 ①国内支持。《农业协议》根据各种国内支持措施的贸易扭曲程度将其分为三类,即“绿箱”措施、“蓝箱”措施和“黄箱”措施。“绿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费用不转嫁给消费者,且对生产者不具有价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务计划,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务、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补贴等措施。 ②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规定,应以减让基期的农业出口补贴为基础,在实施期内逐步削减出口补贴;《农业协议》还详细规定了列入减让承诺的出口补贴的范围、控制补贴的扩大等内容。 |
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 |
实践中,造成阻碍国外服务或服务供应商进入本国市场的壁垒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条件过于严格或缺乏透明度。②冗长的审批程序。③对服务供应商服务经营设置各种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经营负担。④外国服务供应商所面临的不公平竞争。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 |
①立法不完善,对《TRIPs协定》要求保护的某些知识产权缺乏法律规定,或其规定违反《TRIPs协定》的基本原则。②行政执法程序繁琐、拖沓或费用高昂。③司法救济措施不力,或剥夺当事方司法复审的请求权,未能给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 |
其它壁垒 | 实践中,还存在着种种很难归类于以上各类贸易壁垒的其它壁垒。 |
国际贸易发展
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发展起着很大的阻碍作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世界性的非关税壁垒加强的程度与国际贸易增长的速度成反比关系。例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50年代到70年代初,关税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同时,各发达国家还大幅度地放宽和取消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措施,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1950年到1973年间,世界贸易量平均增长率达到7.2%。相反,在70年代中期后,许多国家采取了形形式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从1973年到1979年,世界贸易量年均增长为4.5%,1980年到1985年,更降为3%左右。
商品结构和地理
非关税壁垒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和地理方向的变比。二战后,受非关税壁垒影响的产品的总趋势是:农产品贸易受影响的程度超过工业品,劳动密集型产品贸易受影响的程度超过技术密集型产品,而受影响国家则是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比发达国家要多,程度也更严重。这些现象,都严重影响着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与地理方向的变化,使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受到重大损害。
对进口国的影响
非关税壁垒对进口国来说,可以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市场和生产,但也会引起进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上涨。例如,如果进口国采取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则不论国外的价格上升或下降,也不论国内的需求多大,都不增加进口,这就会引起国内外之间的价格差异拉大,使进口国内价格上涨,从而保护了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起到保护和促进本国有关产品的生产和发展的作用。
但是,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会使进口国消费者要付出巨大的代价,他们要付出更多的金钱去购买所需的商品,国内出口商品的成本与出口价格也会由于价格的上涨而提高,削弱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为了增加出口,政府只有采取出口补贴等措施,从而增加了国家预算支出和加重人民的税收负担。
对出口国的影响
进口国加强非关税壁垒措施,特别是实行直接的进口数量限制,固定了进口数量,将使出口国的商品出口数量和价格受到严重影响,造成出口商品增长率或出口数量的减少和出口价格下跌。一般来说,如果出口国的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大,则这些商品的价格受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影响而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小;反之,如果出口国的出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则这些商品的价格受进口国的非关税壁垒影响而引起的价格下跌将较大。由于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供给弹性较小,所以,世界性非关税壁垒的加强使发展中国家受到严重的损害。
第一,注重搜集信息,加强对进口数量限制的跟踪研究。比如,研究配额的变化、产品的要求、原产地的规定等内容以及这些内容的变化趋势、这种变化趋势对企业的短期和长远影响等等。例如,2004年以来,美国政府实施了旨在促进美国和加勒比盆地CBI国家纺织品服装生产和贸易一体化的807条款,其实质是要给CBI国家相当的优惠从而削弱亚洲国家在美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对此,中国企业应该作好新的对策。
第二,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绕过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绕过进口数量限制可以在该国进行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该子公司依照东道国的有关法律而设立,就是东道国的公司,生产的产品就是该国的产品,自然可在该国内畅通无阻。例如,在美国要求日本汽车实行“自愿”出口限额后,日本大量的汽车制造公司到美国本土设厂生产,最后使“自愿”出口限额失效。绕过某国进口数量限制还可以在没有被限制的第三国进行直接投资来实现。例如,20世纪60年代中期,美国迫使中国香港实行纺织品“自愿”出口限额,造成香港纺织品企业纷纷去新加坡投资设厂,因为当时新加坡向美国出口纺织品还不受配额限制。后来新加坡也被迫规定出口限额时,这些香港纺织品公司又转移到不受配额限制的泰国和马亚西亚投资设立子公司,继续向美国出口。
第三,对出口的各个环节加以研究,机智灵活地逃避进口数量限制壁垒。但不管怎样,从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来看,非关税贸易障碍将是逐步减少的,关税税率也将不断降低。自由贸易仍是当今国际贸易一大趋势。
1)政府要促使外贸企业系统收集各国(地区)关于进口、外国投资及其他与外经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时了解所在市场对某种商品采取什么措施和政策,以及当地制定的各种标准,和这些标准在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等。
2)选择可信赖的国外产品代理公司,它们不仅对当地市场了如指掌,对所在行业的最新动态以及消费者的最新需求也应充分把握。
3)应把信息及时的向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进行扩散,从而确保在每一起非关税壁垒案件发生之前,都能事先得到消息,为及时调整出口策略,减少被非关税壁垒影响的概率和迅速组织企业应对创造重要条件。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