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经济学
灯塔是经济学中常用的一个例子。不同的经济学家以灯塔为例来说明自己的某种经济理论。所以,“灯塔经济学”并不是象“发展经济学”或者其他经济学一样的经济学分支,而是围绕灯塔所提出的各种经济理论。灯塔出现在经济学家的著作中,是因为它可能有助于理解政府的经济功能问题。它常被作为必须由政府提供而不是由私人企业提供的物品的一个例子。经济学家们通常似乎认为,由于不可能向受准备于灯塔的船只的所有者收取可靠的费用,任何私人或企业建造和维修灯塔就不可能遍及赢利。
……为了确保航行的安全,建造和维修灯塔、设置浮标等属于政府适当的职责。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海上船只收取使用费,没有人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建造灯塔,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
亨利·西奇威克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生产关系中自然自由的体系”一章中这样写道:
……在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下,这一论断(即通过自由交换,个人总能够为他所提供的劳务获得适当的报酬)明显是错误的。首先,某些公共设施,由于它们的性质,实际上不可能由建造者或愿意购买的人所有。例如,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大量船只能够从位置恰到好处的灯塔得到准备处,灯塔管理者却很难向它们收费。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借用了西奇威克的灯塔例子作为非补偿性服务的例子:在那里,“边际净产出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出,因为它会给技术上很难向其索取报酬的第三方带来额外的服务。”
保罗·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比那些早期作家更直截了当。在“政府的经济作用”这一节中,他写道:“政府提供某些无可替代的公共服务,没有这些服务,社会生活将是不可想象的。它们的性质决定了由私人企业提供是不合适的。”作为“简明的例子”,他列举了国防、国内法律和秩序的维持,以及公正的契约的执行,并在一个脚注中进一步写道:
这是政府服务的最新例子:灯塔。它们保全生命和货物。灯塔管理者很难向船主收取使用费。因此,这部高深的著作将说明:“私人利益和货币成本”(正如一个想靠建灯塔发财的人所看到的)与真正的社会利益和成本(将被保全的生命和货物与(1)灯塔的总成本和(2)让更多的船只看到警告灯塔的额外成本相比较)是存在差异的。哲学家和政治家一般都承认在“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存在外部经济差异”的情况下政府的必要作用。
后来,萨缪尔森再次提到灯塔“由于外部经济效应而成为政府的合理活动”。他写道:
考察上面提到的为了警告礁石而设置的灯塔。它的光亮有助于每个看到它的人。企业家不会为了赢利而建造它,因为要向每个使用者收费会引起极大的困难。这肯定是政府要从事的一种事业。
萨缪尔森并没有到此为止,他还用灯塔来说明另一个论点(一个早期作家没有论述过的论点)。他写道:
在灯塔的例子中,应该注意一件事:灯塔管理者不能很容易地以销售价格的形式向受惠者收费这一事实使灯塔成为某种社会或公有物品。但即使灯塔管理者 ——假定通过雷达跟踪——能向每一个附近的使用者收费,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保证灯塔服务能象根据市场价格而提供的私有物品那样,以社会最优的方式提供出来。为什么?因为容许更多的船只使用灯塔的社会成本是零附加成本。因此,由于避免付费而远离灯塔水域的任何船只代表着社会的经济损失——即使向一切船只收费,其价格的总和也并不会大于灯塔的长期开支。如果灯塔从社会的观点上看来是值得建造和维修的——它不一定是应该的——较为高深的著作能够说明为什么这种社会的物品应该以最优的方式给予一切人。
在萨缪尔森的论点中有一个悖论。因为私人企业不可能为它们的服务收费,所以必须由政府提供灯塔。但如果私人企业收费是可能的,也不允许它们这样做(这也假定应由政府来做)。萨缪尔森的立场完全不同于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的立场。读了这些作家的著作,我发现收取灯塔使用费的困难是对灯塔政策产生重要影响的关键所在。他们不反对收费,因此,如果能够这样做,他们也不反对私人经营灯塔。然而,穆勒的观点有点模棱两可。他认为,政府应该建造和维修灯塔,因为既然不可能让受益的船只支付使用费,所以私人企业就不愿意提供灯塔服务。但是他附加了一个限制性的短语:“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我认为,“强制征税”是一种向受惠于灯塔的船只施加的压力(实际上,强制税就是使用费)。穆勒的说明模棱两可的根本之处是,他的意思到底是“强制征税”使出于个人利益动机建造灯塔成为可能,因而不必由政府经营,还是对私人企业家来说是不可能的(或不值得的),所以“用强制征税来补偿,因而需要由政府经营”。我的观点是,穆勒是持前一种解释的。如果这是正确的,那它代表着他的建造和维修灯塔是“政府的适当职责”观点的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在任何情形下,似乎很明显,穆勒原则上并不反对收取使用费。西奇威克的观点并没有解释上的问题。然而,它的含意也非常清楚。他写道:“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大量的船只能够从位置恰到好处的灯塔得到益处,然而却很难向它们收费。”这并不是说收费是不可能的。它的意思恰恰相反。它是说受益于灯塔的大部分船只逃避付费的情况很可能发生,而不是说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灯塔的受益大部分由比较容易向其征税的船只享用,它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中,收取使用费是合乎需要的——这使私人经营灯塔成为可能。
如果没有关于英国灯塔制度的知识,就很难确切理解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的意思,因为虽然这些作者可能不熟悉英国灯塔制度如何运行的细节,毫无疑问,他们知道它的一般性质,而且在写作有关灯塔的内容时,他们心中肯定意识到这一点。有关英国灯塔制度的知识不仅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而且可以为评价萨缪尔森有关灯塔的论述提供背景材料。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消费两类不同性质的物品: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是那些由私人企业生产并出售的产品,它的特点在于消费中的排他性。例如,一双鞋子不能同时供两个人穿,某人吃了一只苹果,其他人就不能吃。要消费这种物品就必须支付货币以换取其所有权与消费权。因此,这种物品就可以由私人企业来生产,并通过市场定价进行交换。市场调节机制对这类物品是适用的。公共物品的特点则在于消费中的非排他性。这就是说,这种物品一旦生产出来就无法排斥那些不为此物付费的人进行消费。正因为如此,有些经济学家把公共物品定义为“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的物品。灯塔就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无论谁建造了灯塔,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地利用。这种免费利用公共物品的现象被经济学家们称为“搭便车”。公共物品的这种特点决定了私人企业不愿意进行生产,也无从定价和收费。这样,市场调节的机制也就不适用于公共物品。这种情况被庇古称为“市场失灵”。
但是,象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却是经济中所不可缺少的。这样,就必须由政府来出面建造灯塔,生产公共物品。英国古典经济学家J·S·穆勒早在一八四八年就指出“虽然海中的船只可以从灯塔的指引而得益,但若要向他们收取费用,就办不到。除非政府用强迫抽税的方法,否则灯塔就会因无利可图,以致无人建造”。
庇古则以灯塔来支持他关于政府干预的观点。他认为,由于灯塔难以收益,所以,如果由私人生产,则是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私人企业必然不愿意生产,这就要由政府出面来建造并经营灯塔。
顺着这一逻辑思路进一步分析,我们就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种由政府所建造的灯塔由谁拥有产权呢?产权应该属于出资兴建灯塔的人。政府建造灯塔的资金来自人民的税收,因此,灯塔这类公共物品的产权应该属于作为纳税人的全体人民,也就是说,灯塔在理论上是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当然,如果由当地政府收税并建造,也可以说是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建造并拥有灯塔,因此,灯塔在实际上是由国家所有的。公有产权一般都采用了国家所有的形式。这就是说,公共物品的存在还证明了公共产权的必要性。尽管庇古并没有进一步论证这些问题,但由公共物品引出公有产权的必要性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私有产权的存在并不排斥公有产权,这也是在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西方国家中存在相当大国有经济与公有产权的原因之一。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凡是存在的必是合理的。公有产权的存在也是合理的。
但是,对这种看法并不是没有不同意见。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公有产权的缺陷在于缺乏利己动机的刺激,政府建造的灯塔往往经营管理不善。而且,更重要的是,大家都来搭便车,如何来建造更多的车呢?或者换个比喻,大家都来吃免费供应的午餐,这种午餐能支持多久呢?对公有产权的这种质疑正是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
以上所介绍的庇古的灯塔之所以引出公有产权,是由于灯塔这种公共物品收费的困难。科思正是要说明灯塔收费的可能性,从而证明私有产权对于经济而言不仅必要,而且也是可能的。
科思在1974年发表了《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在这篇文章中,科斯根据对英国早期灯塔制度的研究反驳了一般经济学家关于私营灯塔无法收费或无利可图的观点,证明即使是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私有化也是可能的。科思的这一观点由其弟子、香港大学教授张五常在《科思的灯塔》一文中进行了介绍与发展。
科思根据事实说明了,早期英国的灯塔是由私人建造并经营的,这些私人根据船的大小、所经过灯塔的数量,成功地对私人船主收费,并从中获利。以后,灯塔的国营化并不是私人无法收费,而是收费过高。张五常进一步把灯塔收费的困难分为二类,一种是偷看灯塔而不认帐,拒绝交费,另一种是“搭便车”,承认看了灯塔但就是不交费。前一种情况,并不重要,后一种情况则可以通过政府赋予私人灯塔的“专卖权”来解决。因此,结论就是,对灯塔这类公共物品收费是可能的,并不能由灯塔收费的困难引申出必须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就产权问题而言,也就是公有产权的存在并不必要,对公有产权实现私有化是完全可能的。而且,由于私有产权下效率更高,所以,私有化就是克服公有产权下效率低下的必由之路。科思的产权理论无疑为七十年来以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也许这正是七十年代之后,产权理论盛行于西方经济学界,以及科思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接受这一观点。首先,公共物品的收费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收费即使不是不可能,也十分困难的原因。以灯塔为例,要使那些不承认利用灯塔,或搭便车者交费,就要有必要的监督设备和人员,这些监督能否起到有效的作用,费用需要多少 (例如,以现代计算机系统来进行监督则费用甚高),所收费用是否足以抵销成本或有利润,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如果收费十分困难或赢利甚少,能有私人愿意经营灯塔吗?再者,如果以利润为导向吸引私人修建灯塔还会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或浪费。一个类似的例子是,当实行私有产权时,一个四户共享的厨房就要安装四盏电灯,如果实行公有产权,则一盏就够了。
庇古的灯塔得出公有产权必要的结论,科思的灯塔则否认了公有产权的必要性。在现实中,公有产权确有其种种缺点,而私有化也并不是克服这些缺点的最优途径。矛盾重重,出路何在?
有些物品既不同于由个人消费的纯粹私人物品,又不同于毫无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它们的消费容量是有限的,而消费者是无限的。这种物品介于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被称为俱乐部物品。这种物品具有排他性,即它由属于某俱乐部的成员所共同消费,对此外的其他成员是具有排他性的。但在俱乐部内,各成员间没有对抗性,即大家可以共同享受而没有矛盾。例如,某些团体所有的游泳池就属于这种俱乐部物品。
这种俱乐部物品的产权,既不是私有的,又不是完全公有的,而是一种社团所有制(类似于集体所有制)。这种产权的特点在于社团成员共同占有,共同享受。布坎南强调指出,俱乐部理论的产权形式仅仅适用于那些可以具有排他性的产品,对以非排他性为基本特征的公共物品并不完全适用。
但是,如果考虑到产权的变更,把象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变为象游泳池这样的俱乐部物品,也就可以使公有产权变为社团产权。就灯塔的例子而言,布坎南指出,其产权的变更能够阻止那些没有“使用灯塔执照”的船只靠近或通过灯塔照耀下的海峡。遗憾的是,布坎南并没有进一步说明如何用变更产权的方法来解决灯塔这类公共物品的搭便车问题。他的俱乐部理论对我们解决灯塔产权问题的启示是,需要一种可塑性的产权结构,并在公共物品中引入排他性装置。例如,英国运用监视系统使电视广播这种公共物品变为收费的俱乐部物品,从而也就实现了从公有产权向社团产权的转变。
在这种社团产权中,俱乐部成员共同承担费用,共同享受。利益与责任的直接性激励了所有成员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了效率。一旦有成员对该俱乐部不满意,就可以离开(这种作法被称为“用脚表决”)。比起私有产权来,它更适于某些共同消费的产品,比起公有产权来,它更加直接,更有效率。正因为如此,这种社团所有制存在相当广泛,而且,一些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例如,南斯拉夫)在改革公有产权时也采取了这种形式。但是,把公有产权变为社团产权并不是产权变更的唯一形式,也不是产权变更的最好形式。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产权,仍然是经济学家所关心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热点。
2、http://www.chinaue.com/html/lunwen/09152458141161161.htm
3、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2005-BXYX200503025.htm
概述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自由放任或不干预原理的基础和限制”一章中写道: ……为了确保航行的安全,建造和维修灯塔、设置浮标等属于政府适当的职责。由于不可能向受益于灯塔的海上船只收取使用费,没有人会出于个人利益的动机而建造灯塔,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
亨利·西奇威克在他的《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的“生产关系中自然自由的体系”一章中这样写道:
……在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下,这一论断(即通过自由交换,个人总能够为他所提供的劳务获得适当的报酬)明显是错误的。首先,某些公共设施,由于它们的性质,实际上不可能由建造者或愿意购买的人所有。例如,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大量船只能够从位置恰到好处的灯塔得到准备处,灯塔管理者却很难向它们收费。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借用了西奇威克的灯塔例子作为非补偿性服务的例子:在那里,“边际净产出小于边际社会净产出,因为它会给技术上很难向其索取报酬的第三方带来额外的服务。”
保罗·萨缪尔森在他的《经济学》一书中,比那些早期作家更直截了当。在“政府的经济作用”这一节中,他写道:“政府提供某些无可替代的公共服务,没有这些服务,社会生活将是不可想象的。它们的性质决定了由私人企业提供是不合适的。”作为“简明的例子”,他列举了国防、国内法律和秩序的维持,以及公正的契约的执行,并在一个脚注中进一步写道:
这是政府服务的最新例子:灯塔。它们保全生命和货物。灯塔管理者很难向船主收取使用费。因此,这部高深的著作将说明:“私人利益和货币成本”(正如一个想靠建灯塔发财的人所看到的)与真正的社会利益和成本(将被保全的生命和货物与(1)灯塔的总成本和(2)让更多的船只看到警告灯塔的额外成本相比较)是存在差异的。哲学家和政治家一般都承认在“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存在外部经济差异”的情况下政府的必要作用。
后来,萨缪尔森再次提到灯塔“由于外部经济效应而成为政府的合理活动”。他写道:
考察上面提到的为了警告礁石而设置的灯塔。它的光亮有助于每个看到它的人。企业家不会为了赢利而建造它,因为要向每个使用者收费会引起极大的困难。这肯定是政府要从事的一种事业。
萨缪尔森并没有到此为止,他还用灯塔来说明另一个论点(一个早期作家没有论述过的论点)。他写道:
在灯塔的例子中,应该注意一件事:灯塔管理者不能很容易地以销售价格的形式向受惠者收费这一事实使灯塔成为某种社会或公有物品。但即使灯塔管理者 ——假定通过雷达跟踪——能向每一个附近的使用者收费,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保证灯塔服务能象根据市场价格而提供的私有物品那样,以社会最优的方式提供出来。为什么?因为容许更多的船只使用灯塔的社会成本是零附加成本。因此,由于避免付费而远离灯塔水域的任何船只代表着社会的经济损失——即使向一切船只收费,其价格的总和也并不会大于灯塔的长期开支。如果灯塔从社会的观点上看来是值得建造和维修的——它不一定是应该的——较为高深的著作能够说明为什么这种社会的物品应该以最优的方式给予一切人。
在萨缪尔森的论点中有一个悖论。因为私人企业不可能为它们的服务收费,所以必须由政府提供灯塔。但如果私人企业收费是可能的,也不允许它们这样做(这也假定应由政府来做)。萨缪尔森的立场完全不同于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的立场。读了这些作家的著作,我发现收取灯塔使用费的困难是对灯塔政策产生重要影响的关键所在。他们不反对收费,因此,如果能够这样做,他们也不反对私人经营灯塔。然而,穆勒的观点有点模棱两可。他认为,政府应该建造和维修灯塔,因为既然不可能让受益的船只支付使用费,所以私人企业就不愿意提供灯塔服务。但是他附加了一个限制性的短语:“除非由国家的强制征税给予补偿。”我认为,“强制征税”是一种向受惠于灯塔的船只施加的压力(实际上,强制税就是使用费)。穆勒的说明模棱两可的根本之处是,他的意思到底是“强制征税”使出于个人利益动机建造灯塔成为可能,因而不必由政府经营,还是对私人企业家来说是不可能的(或不值得的),所以“用强制征税来补偿,因而需要由政府经营”。我的观点是,穆勒是持前一种解释的。如果这是正确的,那它代表着他的建造和维修灯塔是“政府的适当职责”观点的一个重要的限制条件。在任何情形下,似乎很明显,穆勒原则上并不反对收取使用费。西奇威克的观点并没有解释上的问题。然而,它的含意也非常清楚。他写道:“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大量的船只能够从位置恰到好处的灯塔得到益处,然而却很难向它们收费。”这并不是说收费是不可能的。它的意思恰恰相反。它是说受益于灯塔的大部分船只逃避付费的情况很可能发生,而不是说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灯塔的受益大部分由比较容易向其征税的船只享用,它意味着在这些情形中,收取使用费是合乎需要的——这使私人经营灯塔成为可能。
如果没有关于英国灯塔制度的知识,就很难确切理解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的意思,因为虽然这些作者可能不熟悉英国灯塔制度如何运行的细节,毫无疑问,他们知道它的一般性质,而且在写作有关灯塔的内容时,他们心中肯定意识到这一点。有关英国灯塔制度的知识不仅能使我们更好地理解穆勒、西奇威克和庇古,而且可以为评价萨缪尔森有关灯塔的论述提供背景材料。
庇古的灯塔
二十世纪英国剑桥学派最后一名代表人物A·C·庇古以灯塔为例说明了市场的失灵,以及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无论庇古本人的原意是什么,从庇古的灯塔中得出的推论就是:公有产权是必要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消费两类不同性质的物品: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
私人物品是那些由私人企业生产并出售的产品,它的特点在于消费中的排他性。例如,一双鞋子不能同时供两个人穿,某人吃了一只苹果,其他人就不能吃。要消费这种物品就必须支付货币以换取其所有权与消费权。因此,这种物品就可以由私人企业来生产,并通过市场定价进行交换。市场调节机制对这类物品是适用的。公共物品的特点则在于消费中的非排他性。这就是说,这种物品一旦生产出来就无法排斥那些不为此物付费的人进行消费。正因为如此,有些经济学家把公共物品定义为“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的物品。灯塔就是典型的公共物品,无论谁建造了灯塔,任何人都可以免费地利用。这种免费利用公共物品的现象被经济学家们称为“搭便车”。公共物品的这种特点决定了私人企业不愿意进行生产,也无从定价和收费。这样,市场调节的机制也就不适用于公共物品。这种情况被庇古称为“市场失灵”。
但是,象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却是经济中所不可缺少的。这样,就必须由政府来出面建造灯塔,生产公共物品。英国古典经济学家J·S·穆勒早在一八四八年就指出“虽然海中的船只可以从灯塔的指引而得益,但若要向他们收取费用,就办不到。除非政府用强迫抽税的方法,否则灯塔就会因无利可图,以致无人建造”。
庇古则以灯塔来支持他关于政府干预的观点。他认为,由于灯塔难以收益,所以,如果由私人生产,则是私人收益低于社会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私人企业必然不愿意生产,这就要由政府出面来建造并经营灯塔。
顺着这一逻辑思路进一步分析,我们就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这种由政府所建造的灯塔由谁拥有产权呢?产权应该属于出资兴建灯塔的人。政府建造灯塔的资金来自人民的税收,因此,灯塔这类公共物品的产权应该属于作为纳税人的全体人民,也就是说,灯塔在理论上是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当然,如果由当地政府收税并建造,也可以说是属于集体所有制的)。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建造并拥有灯塔,因此,灯塔在实际上是由国家所有的。公有产权一般都采用了国家所有的形式。这就是说,公共物品的存在还证明了公共产权的必要性。尽管庇古并没有进一步论证这些问题,但由公共物品引出公有产权的必要性是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私有产权的存在并不排斥公有产权,这也是在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西方国家中存在相当大国有经济与公有产权的原因之一。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凡是存在的必是合理的。公有产权的存在也是合理的。
但是,对这种看法并不是没有不同意见。一些经济学家提出,公有产权的缺陷在于缺乏利己动机的刺激,政府建造的灯塔往往经营管理不善。而且,更重要的是,大家都来搭便车,如何来建造更多的车呢?或者换个比喻,大家都来吃免费供应的午餐,这种午餐能支持多久呢?对公有产权的这种质疑正是现代产权理论产生的原因。
科思的灯塔
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思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者。科思的产权理论以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证明了私有产权的必然性与合理性,被认为是战后微观经济学的重大突破之一。正由于这一贡献,科思被授予一九九一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在这里我们并不准备全面讨论产权理论,只想介绍科思就灯塔问题有关产权理论的观点。 以上所介绍的庇古的灯塔之所以引出公有产权,是由于灯塔这种公共物品收费的困难。科思正是要说明灯塔收费的可能性,从而证明私有产权对于经济而言不仅必要,而且也是可能的。
科思在1974年发表了《经济学上的灯塔》一文。在这篇文章中,科斯根据对英国早期灯塔制度的研究反驳了一般经济学家关于私营灯塔无法收费或无利可图的观点,证明即使是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私有化也是可能的。科思的这一观点由其弟子、香港大学教授张五常在《科思的灯塔》一文中进行了介绍与发展。
科思根据事实说明了,早期英国的灯塔是由私人建造并经营的,这些私人根据船的大小、所经过灯塔的数量,成功地对私人船主收费,并从中获利。以后,灯塔的国营化并不是私人无法收费,而是收费过高。张五常进一步把灯塔收费的困难分为二类,一种是偷看灯塔而不认帐,拒绝交费,另一种是“搭便车”,承认看了灯塔但就是不交费。前一种情况,并不重要,后一种情况则可以通过政府赋予私人灯塔的“专卖权”来解决。因此,结论就是,对灯塔这类公共物品收费是可能的,并不能由灯塔收费的困难引申出必须由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结论。就产权问题而言,也就是公有产权的存在并不必要,对公有产权实现私有化是完全可能的。而且,由于私有产权下效率更高,所以,私有化就是克服公有产权下效率低下的必由之路。科思的产权理论无疑为七十年来以后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私有化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也许这正是七十年代之后,产权理论盛行于西方经济学界,以及科思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接受这一观点。首先,公共物品的收费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收费即使不是不可能,也十分困难的原因。以灯塔为例,要使那些不承认利用灯塔,或搭便车者交费,就要有必要的监督设备和人员,这些监督能否起到有效的作用,费用需要多少 (例如,以现代计算机系统来进行监督则费用甚高),所收费用是否足以抵销成本或有利润,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如果收费十分困难或赢利甚少,能有私人愿意经营灯塔吗?再者,如果以利润为导向吸引私人修建灯塔还会造成资源配置不合理或浪费。一个类似的例子是,当实行私有产权时,一个四户共享的厨房就要安装四盏电灯,如果实行公有产权,则一盏就够了。
庇古的灯塔得出公有产权必要的结论,科思的灯塔则否认了公有产权的必要性。在现实中,公有产权确有其种种缺点,而私有化也并不是克服这些缺点的最优途径。矛盾重重,出路何在?
布坎南的灯塔
美国经济学家詹姆斯·布坎南曾提出了著名的“公共选择理论”,并为此而获得了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布坎南并没有就灯塔问题提出什么理论,但他的俱乐部理论与解决灯塔问题的产权理论相关。因此把俱乐部理论作为灯塔经济学的一个部分,并冠之以“布坎南的灯塔”。 有些物品既不同于由个人消费的纯粹私人物品,又不同于毫无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它们的消费容量是有限的,而消费者是无限的。这种物品介于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被称为俱乐部物品。这种物品具有排他性,即它由属于某俱乐部的成员所共同消费,对此外的其他成员是具有排他性的。但在俱乐部内,各成员间没有对抗性,即大家可以共同享受而没有矛盾。例如,某些团体所有的游泳池就属于这种俱乐部物品。
这种俱乐部物品的产权,既不是私有的,又不是完全公有的,而是一种社团所有制(类似于集体所有制)。这种产权的特点在于社团成员共同占有,共同享受。布坎南强调指出,俱乐部理论的产权形式仅仅适用于那些可以具有排他性的产品,对以非排他性为基本特征的公共物品并不完全适用。
但是,如果考虑到产权的变更,把象灯塔这样的公共物品变为象游泳池这样的俱乐部物品,也就可以使公有产权变为社团产权。就灯塔的例子而言,布坎南指出,其产权的变更能够阻止那些没有“使用灯塔执照”的船只靠近或通过灯塔照耀下的海峡。遗憾的是,布坎南并没有进一步说明如何用变更产权的方法来解决灯塔这类公共物品的搭便车问题。他的俱乐部理论对我们解决灯塔产权问题的启示是,需要一种可塑性的产权结构,并在公共物品中引入排他性装置。例如,英国运用监视系统使电视广播这种公共物品变为收费的俱乐部物品,从而也就实现了从公有产权向社团产权的转变。
在这种社团产权中,俱乐部成员共同承担费用,共同享受。利益与责任的直接性激励了所有成员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了效率。一旦有成员对该俱乐部不满意,就可以离开(这种作法被称为“用脚表决”)。比起私有产权来,它更适于某些共同消费的产品,比起公有产权来,它更加直接,更有效率。正因为如此,这种社团所有制存在相当广泛,而且,一些原来的社会主义国家(例如,南斯拉夫)在改革公有产权时也采取了这种形式。但是,把公有产权变为社团产权并不是产权变更的唯一形式,也不是产权变更的最好形式。应该采取什么样的产权,仍然是经济学家所关心的问题,也是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热点。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1、http://www.chinavalue.net/wiki/showcontent.aspx?titleid=1874002、http://www.chinaue.com/html/lunwen/09152458141161161.htm
3、http://www.cnki.com.cn/Article/CJFD2005-BXYX2005030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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