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占用授信额度一般仅限于信用证项下使用。进口商办理提货担保,必须向银行提交提货担保申请书、船公司到货通知、致船公司的预先提货保证书、以及提单和发票等的复印件。银行对上述文件进行审核,以确保所指货物确属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申请人还应在提货担保申请书上保证承担船公司所收一切费用和赔偿可能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在与日本、韩国和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进口贸易中,由银行出具提货担保的情况比较普遍。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这些地区的运输时间越来越短,航程一般在2 -7天,经常发生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地的情况。
提货担保其实是开证行出具的一种保函,开证行作为担保人承担保函项下保证人所面临的一切风险。因此,银行出具提货担保后,要求申请人对于事后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无论有元不符点,均不得拒付。同时,银行要求信用证规定受益人提交全套海运提单,对于部分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或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信用证不予办理提货担保。有的银行还要求进口商出具信托收据,具体说明在赎单之前货物所有权归银行,并负责赔偿银行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
提货担保是当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而货物已到达时,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保函,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户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担保保函。 提货担保可使公司客户及时提货,避免压仓,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后到的单据有否不符点,客户均不能提出拒付/拒绝承兑。提货担保限于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商品进口。 客户须提供提货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如发票、提单副本等。审核通过后,银行将提货担保保函交客户提货。客户拿到正本提单后,以提单正本换回银行提货担保保函返还银行。
1.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银行(开证行)提出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申请,并填写《提货担保申请书》。
2. 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提单复印件等材料,必要时提供保证金等担保措施。
3. 办妥上述事宜后,银行向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提货担保书。
4. 扣保提货后,一旦收到所需单据时,立即凭正本提单到提货所在地将银行担保书换回并退还银行。
1.可减轻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货物滞港费用负担,及早提货、销售,加速资金周转;
2.费用低廉,手续简便。
1、提货担保由信用证开证银行签发或者由银行加签。对于非由银行自己开出的信用证,银行拒绝叙做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业务。银行自己开出进口信用证后,由于正本提单的流转在自己控制下,而且银行对进口商的信用在开立信用证时已经做过全面审查,对这种信用证交易的真实贸易背景以及货款支付环节比较有把握,从而减少了提货担保业务的风险。在担保函的形式方面,由银行加保的情形最常见。
2、进口商凭提单副本等文件向银行提出申请。进口商须向银行提供提货担保申请书及提货担保保函(样本)以及相关资料,如发票复印件或传真件、提单副本或正本提单复印件或传真件或运输公司的到货通知书、箱单复印件或传真件、进口付汇核销单等。经审核查实通过后,银行将提货担保保函交客户提货。
3、很多银行要求进口商必须提供全额保证金。也有银行对不同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的反担保措施加以区别对待。对即期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要求收取全额保证金。远期信用证项下可减收保证金,视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不足部分须由申请人、担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人提供保证。
4、为了控制风险,逐笔办理提货担保业务,银行不愿为申请人出具总担保。
银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后,进口商将担保函交给承运人,在银行与承运人之间成立保证关系,银行为保证人,承运人为债权人,进口商为债务人。这种保证关系除了担保函另有约定外,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1.企业应具备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且资信较好;
2.在办理提货担保前,开证申请人须以书面形式承诺,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对外付款或承兑;
3.办理提货担保项下的信用证须由办理银行开出。
(1)提货担保申请书; (2)标准提货保函(银行提供);(3)提单副本及发票副本(复印件也可);(4)经有权人签字的信托收据。
在没有收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凭保函交付货物,致使正本提单持有人而无法支配提单项下的货物。其行为违反了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国际惯例,损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接受保函交付货物并不能免除对提单持有人应负的责任。无论违约还是侵权,承运人对无单放货往往应对正本提单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承运人在赔偿提单持有人的损失后或判决生效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有权依照提货担保函向提货人、担保人追偿。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承运人承担责任的原因很多,如收货人拒绝付款,托运人要求收回货物等,银行不得不赔偿,甚至可能陷入贸易合同纠纷和货物运输纠纷中。
银行在叙做了提货担保业务后,往往身不由己,在信用证业务上形成倒逼的压力。根本原因在于提货担保的金额和效期的敞口,即提货担保没有金额和效期的限定。也就是说,银行承担的责任是“无限责任”。由于担保银行的赔偿责任包括但又不限于货物本身,如果担保银行(开证行)拒付,议付行要求退单,开证行把单据退回后,出口商找船公司要货,而货物已经被进口商凭提货担保提走了,这时,船公司必定向开证行索赔。由于认赔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本身,开证行赔付的金额比单据金额还多。因为存在这样的一种“机会成本”,明智的开证行往往不得不放弃拒付的权利。在国际信用证业务中,议付行常常能够利用开证行办理提货担保后的这种压力,要求开证行付款。而对于开征银行来说,则处于相当被动的局面,虽收取了进口商的足额开证保证金(但仍然存在敞口),若真的卷入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仍然很被动,甚至可能造成损失,并影响其正常业务的开展,只能向受益人银行斡旋,要求寄单,以便并从船公司手中赎回正本提货保函,避免可能的损失及影响。
1、银行对承运人在无单放货后引起对进口商的追偿债权,与进口商一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运人因无单放货后,如果因进口商未凭提单提货致使承运人遭受任何损失,进口商在担保函中承诺负完全赔偿责任,而银行则保证上述承诺的履行。一旦承运人遭受损失,可凭担保函向银行索赔,银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银行在赔偿后,可以向进口商行使追偿权,可以要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提货担保中进口商向银行承诺,承担无条件付款责任。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后到的单据有否不符点,进口商均不能提出拒付/拒绝承兑。由于开证行叙做了提货担保,银行不得不对外付款,实际上很难行使因单证不符对外拒付的权利,因此,进口商必须向银行承诺无条件付款。这也是银行要求进口商申请提货担保时,应交付全额保证金的重要原因。
3、银行的保证责任在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时解除。银行对出具的提货担保函应进行专项登记并跟踪监督,待正本单据到达后,督促进口商及时到承运人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函,以解除银行的保证责任。进口商退回的提货担保函,银行逐笔核销。如果进口商迟迟未来退还担保函,银行应及时发函催促和跟踪,以便及时追回提货担保函。担保函如系进口商已退或申请人遗失,须由进口商出具证明,证明上述情况并由承运人盖章确认,同时进口商书面保证承担并免除银行担保函项下一切责任。
1.办理提货担保的基本前提是:a.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b.运输方式为海运;c.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
2.应向开证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
3.需在出具提货担保的核定有授信额度或单笔授信;
4.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时需要提交:a.提货担保申请书;b.提货担保书;c.副本发票;d.副本提单;
5.需向出具提货担保的银行承诺,当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点,均不提出拒付货款或拒绝承兑;
6. 正本提单到达后,应及时从船公司处用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并交还出具该提货担保的银行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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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货担保法律问题 http://www.allbrightlaw.com.cn/zyly_more.asp?id=132&nwtypeid=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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