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妥协指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在对税法理解和解释不一致时,采用相互让步的折中办法来达成协议。这是在税法条文不可能完全适应复杂的经济活动的背景下发生的。税收妥协的结果与税收立法的结果相似,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有关税务官员具有广泛的处理权,如对某些纳税义务的裁决或签署这类协议等。在国际避税的某些领域中,税收妥协的细节和含义甚至比法律条文更重要,特别是在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上。由于正常交易价格常常不易确定,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国家的利益,也可能给纳税人很大的伤害。因此,征纳双方需共同找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阅读全文:]
摘要: 名词解释 税收歧视是指一国政府制定的税制中,对不同国籍居民纳税人和公司纳税人征税时,给予不同等的纳税待遇,造成的不同纳税人在同样经营条件下税收负担的不一致。 比如,征税率的差别、扣除项目的差别、优惠适用的差别、居民身份判定的差别等等。一旦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遭遇税收歧视或差别待遇,其税负势必高于投资国的居民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政策目的 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外资涌人国内,以保护本国资源的投资,防止本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受到外国[阅读全文:]
摘要: 税收情报交换 正文 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各方,相互承担交换与协定有关各税种的国内法规以及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等情报。是一般税收协定中有关特别规定条款的重要内容之一。 税收情报交换的具体范围由缔约国之间根据需要商定。一般有三个方面:①协定涉及税种范围内的国内税法有关规定。②查证实施协定规定的有关事实资料,如滥用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查核,在行政上相互提供帮助。③防止税收欺诈和避税、偷漏税的资料。 税收情报交换的方式通常有:①为专案查证需要,由缔约国一方根据缔约国另一方的要求而调查提供[阅读全文:]
摘要: 含义关系 有关税收程序性权利的书籍 1.税收程序性权利与实体性权利的含义在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时,一些学者也以权利是否体现实体利益这一相同的标准,将权利分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但法律上的权利还可以从状态与过程来进行分析,在这种视野下,纳税人权利可分为作为状态的实体性权利和作为过程的程序性权利。 税收实体性权利是状态(静态)意义上的权利,它是纳税人具有的受法律保护的获得某种实体利益的资格。这种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即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不被非法征收。税收实体性权利(如法定限额内纳税权、[阅读全文:]
摘要: 税收环境的内涵 税收环境是指影响或决定税收制度产生、运行及其成效的各种外部因素的总和。税收环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环境包括政治法制环境、经济技术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生态环境、国际环境等内容。税收环境与政治体制、经济运行、历史、传统、思想文化密切相关。狭义的税收环境主要包括体制环境、法制环境、道德环境、经济环境等内容。具体地说,税收环境包括公民和企业法人的纳税意识、当前的社会经济状况、政府及各部门对税收的重视程度和配合情况、税负及当前税法执行情况等。税收环境受国家大政方针和国民素质制[阅读全文:]
摘要: 视同销售行为的概述 视同销售行为,全称“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意为其不同于一般销售,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只是在税收的角度为了计税的需要将其“视同销售”。 目前税法中将以下八种行为归入视同销售行为: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他机构用于销售;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阅读全文:]
摘要: 税法漏洞的涵义 《现代汉语词典》将“漏洞”解释为:“能让东西漏过去的不应有的缝隙或小孔儿”或“(说话、做事、办法等)不周密的地方;破绽” 、“不圆满”。“不应有”、“不周密”、“不圆满”均带有否定性的价值判断色彩。 德国学者拉伦兹将立法者本欲达到的调整意图称为“计划”,法律漏洞则是“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关于某一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而未设规定,便构成法律这堵墙上的缺口,斯谓法律漏洞。台湾地区学者黄建辉先生认为, 法律漏洞是“[阅读全文:]
摘要: 基本内容 税收司法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税收在为国聚财、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税法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秩序当中,税务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不会是一帆风顺的,总是存在各式各样的障碍,比如税务刑事案件、税务民事案件、税务行政案件。这些案件实质上是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给税法运行设置的种种障碍,它阻滞了税法的运行,破坏了税收法律秩序。如何来排除税法运行中的障碍,确保税收法律、法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顺畅运行,更好地为国聚财,充分发挥[阅读全文:]
摘要: 概述 税收代位权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在立法上首次规定了税收代位权制度。这一制度的引进,在中国税法上进一步明确了税收的公法之债的属性,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同时,可以防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对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有助于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缴纳。代位权是民法债法上传统的制度,国内的研究也比较成熟。而对税收代位权,由于中国税法规定的滞后性,国内尚无人对之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 由来 税收代位权自从1919年《德国[阅读全文:]
摘要: 历史由来 税收撤销权税收撤销权制度源于民法债法上的撤销权制度,而债法上的撤销权又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也叫保罗诉权。根据废罢诉权,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将会减少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从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且债务人具有故意,第三人也明知债务人实施行为具有加害债权人的故意,债权人就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销权在大陆法上分成两部分,即商法或者单行破产法所规定的撤销权,以及民法或者债法所规定的破产以外的撤销权。德国商法典规定破产上的撤销,民法典规定破产外的撤销;瑞士以联邦法、奥地利以撤销条例[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