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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歧视

 

名词解释

税收歧视是指一国政府制定的税制中,对不同国籍居民纳税人和公司纳税人征税时,给予不同等的纳税待遇

,造成的不同纳税人在同样经营条件下税收负担的不一致。

比如,征税率的差别、扣除项目的差别、优惠适用的差别、居民身份判定的差别等等。一旦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境外遭遇税收歧视或差别待遇,其税负势必高于投资国的居民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政策目的

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外资涌人国内,以保护本国资源的投资,防止本国在政治经济等方面受到外国

政府和垄断公司的操纵。

 

税收歧视的主要表现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因此,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对内资企业的歧视,主要表现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和税率两个方面:

  1.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目前,内外资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存在较大差异。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税前扣除规定和标准不同。主要是坏账准备、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企业职工工资支出和福利支出,以及捐赠支出的列支规定不同。如对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内资企业不得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而外资企业的这部分支出则没有限制,允许全部在税前扣除。再如在业务招待费开支上,内资企业不分行业,一律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扣除;而外资企业则是分行业,依据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按不同比例计算在税前扣除。第二,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主要是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不同。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内资企业由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而外资企业由税法规定。再如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规定,内资企业为原值的5%以内,外资企业则为原值的 10%以内。再如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是免税的,而内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则要征税。

  2.在税率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所得额 30%征税,另征3%的地方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由此可见,内外资企业的名义所得税税率是一样的,都是33%。差异主要来自优惠税率。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税;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在第一年至第五年内,分别给予免税或减税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开发区导向外资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率征收。如果再加上其他的税务优惠,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平均税负只有11%。

  相比之下,中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率要高出一倍,达到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率更高达30%。

  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内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税收待遇差别很大,外资企业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这将内资企业明显置于不利地位。如果说以前在受到较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限制的情况下,外资企业享受税收的“超国民待遇”,有利于外资与内资的公平竞争,避免对外资歧视的话,那么在非税收待遇方面已经基本趋于相同的情况下,外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则无疑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即所谓的“逆向歧视”。

税收歧视的后果

  内外资企业税制的差别,原本就是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然而,时过境迁。这种长期的“超国民待遇”给予中国的好处,似乎与人们的初衷渐行渐远,而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则正在逐渐凸现出来。现行所得税制所存在的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所带来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内资企业竞争力下降

  内外资企业在税收环境方面的差异,必然造成其在市场竞争力方面的差异。一般来说,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产品市场的竞争、资金市场的竞争和人才市场的竞争。

  就产品市场竞争而言,由于外资企业税负低,从而产品成本也相对较低,这样,它就可以有足够的空间与内资企业展开价格方面的竞争。 就金融市场竞争而言,由于外资企业税负与成本较低,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因而盈利努力相对较强,从而对社会资金也就具有较强的吸引力。

  更严重的后果表现在人才竞争方面。现代企业竞争,尽管手段很多,但最重要的还是人才竞争。目前,外资企业对人才最具竞争力的吸引方式是高工资。外资企业之所以能够采取这种方式,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内资企业存在计税工资概念,而外资企业不存在计税工资概念。对内资企业来说,实际工资超过计税工资的部分,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因而内资企业实际负担的员工工资,高于支付的员工工资。对外资企业来说,企业员工工资可以在税前据实抵扣,没有任何限制,因而,外资企业实际负担的员工工资与其支付的员工工资是相同的。以北京地区为例,目前北京地区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为960元,即对于实际工资超过960元的部分,都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定内资企业为吸引某个人才,支付的工资为每月10000元,则每月要为此支付企业所得税为:(10000-960)×33%=2983.2元,即企业实际要负担12983.2 元。而外资企业如果吸引该人才,它可以将工资提高到12000元,即使这样,它比内资企业的负担还要低983.2元。因此,随着外资的大量进入,内资企业必将出现人才流失现象,从而使之面临人才缺乏的困境。

  2.内外资企业的行为扭曲

  企业经营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经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当企业之间由于税收待遇因素,不能实现公平竞争时,处于劣势的企业必然会想方设法去谋求对方的税收地位,于是,企业的行为就发生了扭曲,一批“假外资”应运而生。有资料显示,一些内资企业利用种种手段“出国晃一圈”,而后便以外资或者合资的身份回到中国投资办厂,曲折地获得对外资的种种优惠。有研究估计,“假外资”占了实际FDI(外商直接投资)利用额的三分之一左右。

  然而,被长期不平等税率所扭曲的,不仅是内资企业。有人曾做过统计: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已经注销掉的和现存的外商投资企业有100多万家,目前还存在50多万家,这其中有1/4的企业根本没有正常纳过税。它们用的就是“三减两免”的税收政策优惠:前两年免所得税,接下来的三年减征所得税。优惠期结束后,它就离开了,撤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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