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费收入
一方面,保费收入是由于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形成的,从经济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形成共同风险保障而分摊的资金;从法律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获得赔付请求而付出的代价。
另一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渠道,同时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从资产层面看,保险费收取形成了保险资金的流入,是保险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从负债层面看,由于保险资金的流入的前提是保险人要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资金流入的结果造成了保险负债的增加。
(1)保费收入的行业性特点
第一、保费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负债。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所收到的保险费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造成当期所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风险时间上的不匹配,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对于保险风险未经过期间的收入应通过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长期保险业务,实行均衡保费方式,但由于保险风险的不均衡性,造成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实际需要的保险费在保险初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财务上产生保险费的溢缴情况,其溢缴保险费是保险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往往不一致,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看,也应通过负债对当期所收取的保费收入进行相应的权责发生制调整。
第二、形成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来源———保险费,是对未来保险成本的预见,而非实际保险成本。保险企业为每一保险商品确定价格,不可能根据该保险单实际发生的保险成本确定,而是通过专业人员,凭过去发生保险风险的概率统计,以现在的经验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成本的一种预见,与制造业根据实际成本确定售价的方式恰恰相反。
(2)不同保费业务收入的会计特征
第一、短期业务保费收入的会计特征
①短期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以趸收为原则,期收为例外。
②由于短期性保险假定风险平均于保险期间,且保险期间短暂,故其保险费不必平均化设计。
③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承担的过程一般形成同步对应关系。
④保费不采用平均化收取,且保险期间短暂,保险单无任何现金价值,因此,不能向保单持有者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⑤保险费与保险期间成比例关系,可实施先暂缴后调整,或在期末根据保险风险实际发生概率对下期保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长期业务保险收入的会计特点
①长期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以期收为原则,趸收为例外。
②由于风险无法平均于保险期间,且保险期间长,其保险费多为平均化设计。
③由于保险风险的不均衡性,导致保险人当期收取的保费收入与应收取的保费收入不一致,在保险初期形成了保费溢缴,因而使保单具有一定的储蓄性特征,形成可为保单持有者提供质押贷款的保单现金价值。
④保险费的缴纳虽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除首期保险费滞缴将影响保险合同生效外,续期的滞缴因其前缴保费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完全受保费滞缴的影响。
⑤由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特征,且已缴保险费有一定的预缴成份,如果当期假设与未来假设有较大的差异,保险人也不能对所应收的保险费进行调整。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确认的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一方面,它规范了保险企业整个收支的原则;
另一方面,保险商品的计价引入了“给付与反给付相等”的原则,这一原则是计算单个保险合同纯保费的重要依据。
保险商品作为无形商品,其定价也要依据保险成本来确定。但保险商品成本的制造过程跨越出售时点的前后,至出售时成本尚无法确定,属于预计成本。由于保险成本源于预计,其与实际成本不可能正好相等,形成保险定价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这两种成本的差异是保险公司利益的主要来源。
1、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标准。AASB1023规定了短期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是:(1)保险公司开始承担风险,(2)假设保险风险的发展模式以均匀分布来处理。在这种条件下,大多数的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作为负债(递延保费)处理,然后在保单期限内根据风险的进程和经过的时间同比例摊作收入。AASB1038规定了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原则,即,如果保费构成能够可靠计量,则应在收到保费时将其中风险费率部分确认为收入,而将其中的储蓄或投资部分确认为保单负债。若这些构成无法可靠计量,则应将整个保费确认为收入。
2、法国。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全额确认为保费收入,与会计年度不一致的收入部分通过未经过保费(负债)的提取进行权责发生制调整。长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收到保费时全额确认为收入,储蓄与投资成分的收入通过责任准备金的提取进行调整。
3、德国。短期保险业务保费开始被记为递延保费,然后在保单的有效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关于风险分布与保费之间的假设不合适,则在分摊时必须考虑风险的发展模式。长期性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报告为收入,收到的与报告年度不相关的保费作为未到期保费列示。相应地,若财务报告年度的截止日在保险期间内,则财务报告中的寿险准备金须以保险期间开始与结束时的寿险准备金的线性插值来计算。
4、日本。短期保险业务收到保费时记录为负债(递延保费),并且在保单有效期内加以分摊。长期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确认为收入。
5、荷兰。短期保险业务开始体现为负债(递延保费)并且在保险期限内平均分摊。但如果风险在此期间并不均衡分布,保费必须据此而进行一些调整。长期保险业务的保险费列示到“到期保费账户”和“准备金账户”中。到期保费账户包括该会计年度的到期保费和未到期保费技术准备金的变动。因此,收入中包含了在净值基础上的到期边际,该边际须用足够谨慎的精算方法确定。
6、英国。短期保险业务收到时记为收入,但未到期部分被递延。长期保险业务在收到保费时确认为收入。
7、美国。短期保险业务的营业保费是指: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数额,直接业务的保费包括在营业保费中。将营业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再减去分出保费,得到净保费。保单持有人所承担的保费税也包括在营业保费中。与保险公司所提供的保险保障额相对应的保费在合同有效期内被调整为收入。由于这些保险合同的风险期与合同期间并不一致,所以按已提供的保险保障额的比例将保费调整为收入。人寿保险业务毛保费被定义为根据保险合同向保单持有人收取的金额。当长期险(万能寿险类合同和限期交费合同除外)的保单持有人应交保费时,长期险保费即确认为收入。万能保险、投资连接类产品中,对投保人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被报告为收入。为投资合同(即保险公司没有死亡、疾病保障等方面的责任)而收取的金额应报告为负债,并用处理生息或其他金融工具的会计方法来进行处理。
当前,国际保险会计对保费收入采用了不同的确认与计量模式,比较公认的模式有:短期保险业务的递延与匹配模式和资产负债模式;长期保险业务的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下面对这些模式作一基本评价:
1、短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模式
(1)递延与匹配模式也称递延保费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费时全额确认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假定保险风险均衡发生的前提下,在保单有效期内,保费收入在保单经过期间按直线法均衡分割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此金额确认为保费收入;如果保险风险明显不均衡,一些国家也允许采用不均衡的方式分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相应金额确认为保费收入。递延与匹配模式通过将保费收入递延,使收入确认的时间及金额达到与保险所应负担的风险同步、同程度,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2)资产负债计量模式。在该模式下,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全额对应收取的保费确认为保费收入,同时保险人通过提取未到期风险准备金,达到保费收入与保险风险责任在财务报告中匹配的目的。资产负债模式分别确认保费收入与保险未到期风险准备金,两者互不关联,与递延与匹配模式有本质的区别。从保险行业特性分析,保险人通过保险合同的订立,收到保险费意味着保险人应根据保险条款提供保险保障,是不确定保险风险的开始。保险人的所承担的负债应当代表保险人在该保单下的净风险,投保人缴纳的保费并不完全是该保险标的的风险价值。因此,递延与匹配模式所产生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不能完全描述保险人负债的真实状况,保险人应记录的负债不是递延的收入,而是未到期风险责任。
以上两种模式给短期保险业务导入了两种不同的收入确认理念,同时也导致了对保险负债不同的认识。递延与匹配模式遵重了会计核算中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约束,将收入和相关费用联系起来,重点强调报告收入的数额和时间,但回避了保险行业基本特征,对保险负债下了一个并不确切的定义。资产负债模式重点强调保费收入与保险责任应保持相互独立的原则,照顾到了保险业务的基本特性,但在收入的确认上不能从会计报表上直观地反映收入与负债的匹配关系。
2、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模式
(1)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又称后瞻法。在该模式下,通常将所收取的保险费中含有的投资和储蓄部分确认为存款负债的增加,这项存款余额代表了保单持有人在保险合同上的权利。同时将含有保险风险的保险费作为保费收入确认。伴随着人寿保险变动条款和给予双方更大谨慎权保单的出现,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型变得更加流行。如万能寿险、投资连接产品、变额寿险及指数型保单,尽管这些保单条款各异,它们每一个都包含对保单持有人独立的账户,这些账户主要用来传递不同时期和不同功能的经济活动,与银行存款账户并无多大的区别。这些从传统保险产品中衍生出来的业务只对投保人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与递延匹配模式在负债确认上有类似的做法,在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又采用了与递延与匹配模式不同的做法,主要是由于长期保险业务期间较长,且保险风险发生不均衡,保费收入无法采用递延方式。
(2)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又称前瞻法。在该模式下,保险人收到保险费时全额确认为保费收入,同时,在会计当期,保险精算采用前瞻性技术直接衡量负债的结果。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抛开了收入与负债在金额上的关连性,并且,在保险负债的计量中使用现值技术,在综合考虑未来收入的情况下计算未来保险责任。收入与负债的分别计量原则与资产负债衡量方法是一致的。但是,由于长期险种中负债计量使用贴现技术,并且由于保险期限长的特点,导致保险人采用不同的贴现率必然产生对未来收入不同的预期结果,对保险损益可能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这是与资产负债计量方法不一致的地方。
以上两种模式对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导入了两种不同的确认理念。保单持有人存款模式的确认理念建立在过去的基础上,将所收取的保险费中属于承担保险风险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将属于储蓄与投资部分基于过去交易的结果确认为负债。保单持有人利益模式的确认理念建立在未来基础上,对保险费中风险与投资、储蓄部分不予分割,全额确认为收入,并利用贴现技术对负债进行合理的计量。这两种模式主要区别在于对未来负债的认识上,但都不能直观地反映收入与支出的匹配过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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