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障碍
破产障碍的事由编辑本段
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视为破产障碍:
1 国有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3 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
由这三种情形明显可见,破产障碍是对于破产宣告而言的,应当属于消极性和排除性的法律事实。正是因为这些法律事实的客观存在,妨碍着破产宣告的有效做出。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有的观点认为破产障碍是破产申请应当具备的实质要件之一。但是,由于在破产开始前破产障碍事由已被破产原因条件吸收,在破产开始之后,又只能作为破产程序继续进行或破产宣告的障碍事由,因而,我们认为,破产障碍不是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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