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内容编辑本段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申请设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条件编辑本段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五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十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取得证券或者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方可申请从事超出本机构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其他从事咨询业务的机构,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兼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审批程序编辑本段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1.申请人向经中国证监会授权的所在地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申请,地方证管办(证监会)经审核同意后,提出初审意见;
2.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将审核同意的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经中国证监审批后,向申请人颁发业务许可证,并将批准文件抄送地方证管办(证监会);
3.中国证监会将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得业务许可的申请人的情况。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公司章程;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人员名单及其学历、工作经历和从业资格证书;
5.开展投资咨询业务的方式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6.业务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机构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机号码;
8.中国证监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方式、业务场所、主要负责人以及具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证管办(证监会)提出变更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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