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瑕疵
票据瑕疵是票据法中一个重要问题,票据瑕疵既包括违法行为,也包括合法行为。所谓票据瑕疵是指有影响票据权利效力的因素存在,致使持票人在实现票据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妨碍或影响。
票据伪造和变造是票据瑕疵的主要的两种表现形态,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伪造和变造的法律后果,不能按照民商法的原则去处理,因此,研究票据瑕疵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其中票据瑕疵又可分为形式上的瑕疵和实质上的瑕疵。前者如出票人签发票据时附条件、票据上大小写金额不一、出票人欠缺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不连续等;后者如票据被伪造或变造等。
票据瑕疵的种类 编辑本段
票据瑕疵是指票据活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使票据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票据,或者不能再作为正常的票据流通使用。票据瑕疵种类有三种:票据伪造、票据变造以及票据涂销。
一、票据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由于票据行为可以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相应地,票据的伪造也可分为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和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
基本票据行为的伪造被称为票据本身的伪造,指的是假冒他人名义作出票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的伪造也被称为票据上签名的伪造,指的是假冒他人的名义作除出票以外的票据行为,如假冒他人名义背书为背书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承兑为承兑的伪造。
构成票据的伪造必须由伪造者将被伪造者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且伪造者不在票据上记载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可见票据伪造不同于无权代理,构成无权代理必须由代理人将被代理人及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票据上。由于被伪造者未签名于票据上,因此他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只能根据民法、刑法的规定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票据的伪造并不影响票据上真空签章的效力。
二、票据变造
票据的变造,指的是没有改变票据上文义意义权限的人,以行使变造后的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非法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是对票据债务内容的改变,如到期日的改变,付款地、付款人的改变等。票据的伪造只能是票据上签章的伪造。构成票据的变造必须由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必须是改变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否则不构成票据的变造。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变造的内容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变造的是其他事项的,票据仍然有效,此时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三、票据涂销
票据的涂销,指的是对票据上的签章或其他记载事项予以涂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消除的行为。比如,持票人将票据上背书人的签章涂去,或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涂去等,都属于票据的涂销行为。不论票据上经涂销后的记载事项是否能够辩认,都不影响票据涂销的成立。若票据经涂销后,从外形上辩别不出其为票据,则不属于票据的涂销,而属于票据毁灭,发生票据丧失的效果。
票据涂销与票据变造虽然都是改变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票据的涂销必须由有涂销权的人所为,而票据的变造则是由没有更改权的人所为;其次,票据的涂销仅仅是对票据记载事项的消除,不增加新的内容,而票据的变造既可以消除原来的记载事项,又可以增加新的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没有关于票据涂销的规定,但在票据实务中经常有票据涂销出现,从稳定票据关系、维护票据信用的角度出发,应当承认票据涂销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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