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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示
编辑:0次 | 浏览:1506次 词条创建者:taobiz     创建时间:03-30 11:30
标签: 信托公示

摘要:理论基础 信托公示(一)信托财产的绝对性和独立性 公示本是物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由于物权为绝对权,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物权人与任何人都存在物权关系。因此,物权的得、丧、变更,不仅仅是权利人个人的事,对不特定的任何义务人(即社会公众)亦发生权利义务变动的效果。权利人变动权利,虽不需要义务人同意,但应将变动的事实告知义务人,否则对义务人无拘束力。在债权,由于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因而债权人只须将债权变动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即可,无须公示。而对于具有绝对权性质的物权来说,由于其义务主体为不[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