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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减免

根据我国海关的规定,下列货物享受关税的法定减免:

1、明确规定可以免税的货物。包括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2、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货物。包括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损失的;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以及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3、无代价抵偿的进口货物。它是指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

4、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机或者电影摄影器材、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造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6、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应予减免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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