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量能负担原则
所谓税收量能负担原则也可称为量能课税原则,是根据负担能力的大小来确定税收负担水平的原则。负担能力的大小有各种测量指标,其中主要是所得和财产。凡所得多的,说明负税能力强,应规定较重的税收负担;凡所得少的,说明负税能力弱,应规定较轻的税收负担或者不纳税。
贯彻量能负担原则的主要方法是设置累进税率,以及起征点、免征额等。企业利润和个人实得收入最能反映纳税人的负税能力,因此,这两种所得自然成为量能负担原则的主要适用对象。在税收分配中贯彻量能负担原则,除了财政目的外,更重要的是社会目的,即通过量力负担,避免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的过分拉大,缓和各收入阶层人们之间的矛盾,保持社会的和谐发展。
税收制度和原则很难做到对实质平等的绝对追求,税收量能负担原则本质上也不可能是对实质平等的追求。虽然如此,在一个制度体系里或者原则体系里,我们应当在某一些方面又表示对实质平等的关注,税收量能负担原则就是在税收制度体系和税收原则体系里对实质平等进行关注的一个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本质上追求的是含有实质平等追求的形式平等,区别于纯粹的形式平等,也区别于实质平等。在程度上,量能课税原则有时侯可能是对第二类形式平等的追求,其中包含的对实质平等追求的程度不是那么强烈;有时侯量能课税原则是对第三类形式平等的追求,其中包含的对实质平等追求的程度非常强烈。也可以这样说,有的人对量能课税原则作第二类形式平等的解释,有的人对量能课税原则作第三类形式平等的解释。或者说,有的国家的税收制度的量能课税原则是第二类形式平等的追求,有的国家的税收制度的量能课税原则是第三类形式平等的追求。
总归一点,税收量能负担原则本质上追求的是含有实质平等追求的形式平等。区别于纯粹的形式平等,也区别于实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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