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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适度原则

简介
税收适度原则税收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是税收原则之一,指在税收制度建立过程中,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要以国民经济和全体国怕负担标准。既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使税负而伤及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的一种税制建设。

在中国历史上,主张并实行税收适度思想的,都程度不同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西方财政学者也多主张根据纳税人的负担量能课税。

税收适度原则,反映了税收量度与社会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方面,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与水平及社会产品总量等,决定了可供税收分配并形成税收收入的社会产品总额。

另一方面,税收分配的量度合理,即税收在经济国所能负担的范围内恰当地分配,不仅能够基本满足国家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兼顾了人民的负担能力,有利于企业的自我发展和人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如果税收分配量度不合理,当税收分配超过经济和人民负担能力时,虽然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却损害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会破坏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当税收分配量度过低时,虽然一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宏观经济的发展和亿生活的暂提高,但却削弱了国家的整体发展。可见,税收适度原则,是国家税收制度建设,特别是全社会整体税负设计的指导思想。

历史

在中国历史上,主张并实行税收适度思想的,都程度不同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西方财政学者也多主张根据纳税人的负担量能课税。

反应关系
税收适度原则税收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反映了税收量度与社会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方面,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与水平及社会产品总量等,决定了可供税收分配并形成税收收入的社会产品总额。

另一方面,税收分配的量度合理,即税收在经济国所能负担的范围内恰当地分配,不仅能够基本满足国家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兼顾了人民的负担能力,有利于企业的自我发展和人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如果税收分配量度不合理,当税收分配超过经济和人民负担能力时,虽然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却损害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会破坏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当税收分配量度过低时,虽然一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宏观经济的发展和亿生活的暂提高,但却削弱了国家的整体发展。可见,税收适度原则,是国家税收制度建设,特别是全社会整体税负设计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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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适度原则是税收原则之一,指在税收制度建立过程中,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要以国民经济和全体国怕负担标准。既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使税负而伤及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的一种税制建设。   

在中国历史上,主张并实行税收适度思想的,都程度不同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西方财政学者也多主张根据纳税人的负担量能课税。   

税收适度原则,反映了税收量度与社会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方面,经济决定税收。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与水平及社会产品总量等,决定了可供税收分配并形成税收收入的社会产品总额。   

另一方面,税收分配的量度合理,即税收在经济国所能负担的范围内恰当地分配,不仅能够基本满足国家建设的资金需要,有利于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而且兼顾了人民的负担能力,有利于企业的自我发展和人生活水平的适当提高。如果税收分配量度不合理,当税收分配超过经济和人民负担能力时,虽然增加了国家的税收收入,但却损害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最终会破坏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当税收分配量度过低时,虽然一时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有利于宏观经济的发展和亿生活的暂提高,但却削弱了国家的整体发展。可见,税收适度原则,是国家税收制度建设,特别是全社会整体税负设计的指导思想。[1]

萨伊的税收适度原则
让•巴蒂斯特•萨伊让•巴蒂斯特•萨伊

让•巴蒂斯特•萨伊(Say Jean Baptiste,1767—1832),法国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主要著作有:《论政治经济学,或略论财富是怎样产生、分配和消费的》(简称《政治经济学概论》)、《实用政治经济学全教程》(共6卷,在1828—1829年间出版)、《政治经济学入门》(1815年)、《政治经济学精义》(1817年)是《政治经济学概论》的缩写本、《关于政治经济学各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商业普遍萧条的原因给马尔萨斯先生的信》(1820年)、《政治经济学杂录和通讯》(1833年)等。

萨伊在《政治经济学概论》中提出了有名的关于政治经济学的三分法,即分为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三部分,而且这三者在逻辑上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基于这种思想,属于财富分配范畴的赋税的影响范围自然不会仅仅局限于财富的分配领域,而是同时影响到生产和消费。因而,萨伊对赋税原则的讨论融合了赋税对生产、分配、消费的广泛影响。他指出,最好的租税,或为害最小的租税应符合如下原则:

第一、税率适度。因为“不论是生产性消费或非生产性消费,总受到他的收入数目的限制”。收入的减少必然使对产品的需求减少,从而供给也减少,致使课税对象减少。这就是“税率增加而税收并不比例增加的原因,也就是在财政算术中‘二加二不等于四’这句话成为一种格言的原因”。

第二、超额负担小。“在最少程度上造成只烦扰纳税人而不增加国库的苦况。”

第三、“在最小程度上妨碍再生产”。萨伊认为“所有租税都可以说有害再生产,因为它阻止生产性资本的累积。”

第四、有利于引导公民的行为。“有利于国民道德,即有利于普及对社会有用或有益习惯的租税”。 

从萨伊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他认为税收基本上是有害的,都会妨碍社会的再生产。但同时税收又是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的。萨伊着重强调税率要低,以将其对再生产的影响降至最低。此外,他还第一次提出国家应将税收做为一种调控国民行为的工具来加以使用,并在制定具体税制时有目的地予以贯彻。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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