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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经济原则

税收经济原则

 

正文
  以适应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税制准则。税收原则之一。
  税收分配的源泉是经济领域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只有经济发展,生产增长,才会有充裕的税收。税收促进经济发展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儒家学派的论述中已有反映。19世纪时, 瑞士学者J.-C.-L.de西斯蒙第曾提出:“赋税不能触及资本,不能触及纳税人的最低生活费,不可驱使资本外流,课税对象应为纯收入而不应为总收入。”概括起来就是税收经济原则。后来,德国学者A.H.G.瓦格纳在其四大税收原则中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国民经济原则。现代中外学者对税收经济原则的论述,大体可以归纳为适应经济、保护税本和促进经济发展三项内容。
  适应经济  指税收必须与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状况相适应,不能超越客观经济状况设置和改革税制。否则非但不能取得必要的财政收入,而且会阻碍经济的发展。例如在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国家,就只能以农业税为主,而不能以流转税为主;在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过渡的国家,因其资本积累不足,一般应以流转税为中心而不能以所得税为中心设置或改革税制;工业发达国家资本积累充足,可以考虑以所得税为中心设置税制。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已由农业国过渡到工业国,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刚起步,资金积累还很不充足,因此,只能选择流转税与所得税为双重主体的税制,而不能仅仅以一种所得税为主体来设置税制。随着一国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制度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地进行改革,否则就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保护税本  指税收要保护其本源。税收只能课于税源,不能课及税本。犹如果实出自果树,只能摘取果实,不能损伤果树,否则就会造成税源枯竭。国民生产是税本,国民收入是税源,税收只能提取一部分国民收入,而不能伤害国民生产。
  发展经济  指税收必须促进经济的发展。如在经济扩张时期,税收要使经济扩展趋于平衡,以利于防止经济过热;在经济收缩时期,税收要阻止经济收缩以利于缓和经济的衰退。又如在产业结构比较合理的时候,税收应减少对产业的干预;在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税收就应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例如,20世纪50年代中国采取工轻于商、生产资料工业轻于一般工业的税收政策,促进了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使重工业从无到有,得到较快的发展。又如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中国的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工业远远落后于加工工业的发展,国家从1991年起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引导资金投向薄弱环节,促使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逐步趋向合理化,以利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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