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税
名词解释
土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应税土地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土地税,具有所得税的性质。土地税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面积、等级、价格、收益或增值等计征的货币或实物。简称“地税”。包括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课税。土地税在各种税中历史最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最初的土地税,以土地大小定税额多少,继而以产量(产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税率的等级,也有的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是地价税,即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课征地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土地收益,主要有四种:土地总收益(即以土地的年总收益额为计税标准进行课税)、土地纯收益(即以土地的年纯收益为计税标准进行课税)、土地租金收益、估定收益法。以土地的收益额而不是土地财产本身的价值为征税对象,具有所得税的性质。
类型
在中国,土地收益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房地产转让、出租收入所征收的税种。
2、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房地产转让、出租收入所征收的税种。
3、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参考文献
张馨,陈工,雷根强.《财政学》.科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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