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目的税
1978年以后中国开始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针,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运用税收手段引导某些产品或资源的生产与消费,从而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使用,控制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都要求有相应的特别目的税予以配合。1982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同年7月1日起执行;1985年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当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985年8月和9月先后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7年6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通过这些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逐步建立起了中国的特别目的税体系。至1991年纳入该体系的税种是:烧油特别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这些税在中国税制结构中占有相当比重,是国家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特别目的税在各国的形式和地位不一样,但大多具有以下特点:①征税目的十分明确,其课税的实施成效往往不以财政收入多寡而定,而要以它的目标实现程度来判断。如烧油特别税收入的减少,标志着烧油改烧煤的进程加快,这正是征税的目的。②税种开征的特殊政策目标实现后,就可根据新的情况相应停止征税,较为灵活,而且征收范围比较狭窄。③征税方式和调控对象往往具有特殊性,有着其他税种难以代替的作用。④政策性强,有的操作技术较为复杂,征收管理难度大。所以,运用特别目的税实现国家调控目标,既要积极又要慎重。
我国的特别目的税,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陆续设立的。1979年开始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同时出现了基本建设规模过大,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国民收入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发展国民经济,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各个方面,国家在采取各项措施的同时,开征若干特定目的税,以便运用税收工具,强化宏观调控。例如,为了合理使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用油,并加速以煤炭代替烧用石油的进程,开征了烧油特别税。为调节奖金和工资的分配,开征了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为了有助于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有利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以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开征了建筑税。1991年4月16日,国务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之取代建筑税。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这样,就建立了中国的特定目的税系列。目前特定目的税主要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城建税。
特定目的税的特点主要有:
(1)政策目的鲜明。
(2)政策目的超过财政目的。特定目的税的实施成效,不以收入多寡而论,是其不同于一般税种的一大特征。
(3)灵活性较大。在税种设置、税率设计、减税免税等方面,根据贯彻国家政策的需要适时调整,不是固定不变的,如烧油特别税现已被并入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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