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赋
田赋(farm tax) 是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拥有土地的人所课征的土地税。中国田赋起源于夏、商、周之“贡、助、彻”三法,而战国时代鲁国的“初税亩”(公元前594年)和秦简公 “初租禾”的实行(公元前408年)奠定了封建社会的田赋制度。
“田”是指按田地征收的田租;“赋”是由军赋代金转变成的人头税,叫口赋。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整套赋役制度,形成田有租、人有赋、力有役的局面。《汉书•食货志》记载,秦朝“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既说明当时的田赋叫田租,也反映秦王朝赋税负担的沉重。中国历史上对田亩征收的土地税(田赋),名称不尽相同,从秦汉到魏、晋、南北朝称田租,后来官田称租,私田称税。
宋有“官田之赋”和“私田之赋”,这是不分官田、私田,统称田赋之始。元至明初,叫税粮。明推行:“一条鞭法”以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叫回赋。田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历代政府都十分重视田赋制度的改革,如唐初的“租庸调”和唐中期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摊了入地”、“地了合一”,对后代有重大影响。
清代田赋包括地丁、升科、租课三个项目。地丁,是指地赋与丁赋。源于清朝雍正二年(1724年)以丁粮摊入地粮内合一征收,故称为地丁。升科,是指凡新购买土地或留置旗产地亩或开垦荒地及官、旗、黑地,初报完粮者。升科项内有旗产升科、官荒升科、旗地升科、旗租升科、黑地升科及官产升科之分。租课,是指官田或公有地租给农民耕种,由官府征收地租。地丁、升科、租课各项合称为粮额。
辛亥革命后,又将漕粮、户课和各种官田租课统称四赋。到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才将按土地所征的各种税收统称四赋。田赋虽然以土地为课税对象,但封建地主所缴纳的是从农民身上榨取得来的地租,属于农民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的转化形式,农民是田赋的实际负担者。新中国成立后,规定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这就是土地税。对城镇土地的课税,在中国一般称为地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类型或资源占用税类型。1951年,政务院决定开征城市房地产税。1988年国务院决定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田赋的一种方法。即按土地征收实物税。抗战期间,国民政府滥发纸币,造成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山西、福建等地方政府规定,田赋改按战前粮价折征实物。各省随仿行。1941年7月,国民政府明令田赋征收一律改成实物。按1941年田赋正附税额法币每元折征稻谷2市斗或小麦1斗5升。1942年又将折征标准提高到每元税款折征稻谷4市斗或小麦2斗8升。1943年实行产棉地区折征棉花,每元税额折征皮棉5斤,对棉纱、麦粉统税改征实物。1944年又扩大到糖类。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只取消对棉纱、麦粉、糖类的征实,改征货币,田赋征实继续实行。
中国唐代以后历代政府对田赋的提前征收。唐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以国用急需为理由,没有等秋粮成熟,就向民间田亩征收附加税,按青苗地每亩税钱 15,又征地头钱每亩20,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预征的开始。宋、明两代南宋高宗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带预借来年夏税绸绢之丰。明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后,向山西、陕西、河南等地预征田赋。清至民国时期,预征次数多,且时间更长。清政府在太平军统治区收不到田赋,改向其他省份预征。北洋政府时期,各地军阀在所管辖区域内,按照户口和资产,把民户分等级,确定预征数额,责令地方团、保限日勒缴。旧军阀垮台,新军阀上台后又重新开始预征。田赋预征成为各地军阀的重要财源。如四川梓桐县,在1926年已被地方军阀预征到1957年,预征达30年以上。国民党政府时期,四川乐至县在1934年8月奉令开征1978年的税粮。如此横征暴敛,使农民不堪重负,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旧中国随田赋正额加征附加税。清朝在田赋正额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加征,主要是耗羡、平余和漕粮附加三项。耗羡,又叫火耗。清初,田赋多以银两缴纳,各州县收入田赋银后,要把所收纳的零碎银两,熔化成规定重量的银锭,才能人库。由于在熔铸时,重量有所亏耗,因此,各地征收准适当多征一些,以补亏耗之数。但地方官吏往往借此苛索,成为剥削人民财富的一种手段。平余。雍正时,四川的不法官员在征收赋税时,暗将戥头加重,以增收银两。乾隆三年,为整饬暗中加重之弊,准四川在火耗之外,每百两提解六钱,称平余。以后各省仿行,成为田赋的加征。漕粮,是指向京城运送漕粮的各种加征浮收。漕粮是清代田赋的一部分,以实物缴纳。清后期政府为支付不断增加的对外赔款,以“分赔”、“摊赔”。“代赔”等名目将沉重的赔款负担分散给地方。地方无款可筹,只好以附加税的形式,’。。附加于田赋,且名目繁多,如随征津贴、亩捐、按粮捐/输等等。其中洞治、光绪时,田赋亩捐已超过正赋。 由于田赋附加无一定章法,是当时财政搜刮的一种重要手段。北洋政府成立后,田赋加征更加严重。 除将清代末期田赋之外的一切附征条目,归并于正 税之中,又开征新的附加税目。1912年北洋政府规定,地方征收的田赋附加税不得超过田赋正额的 30%,但这一规定不久,就被各省相继突破,致使附 加税超过田赋正税,有的地方甚至超过若干倍。田赋附加的泛滥,使人民背上沉重的负担,造成农村经 济萎缩,民不聊生。
旧中国民国时期的一种税收制度。即田赋征实、粮食征购、粮食征借。抗日战争初期,国民政府为摆脱通货膨胀造成的财政困境,将田赋按战前的粮价,由原来的征货币改征实物。抗日战争爆发后,华东、华中等地相继沦陷,财政失去主要财源,国民政府实行战时财政政策,于1938年4月颁布《各战区粮食管理办法大纲》,开始在各地贱价征购粮食,征购价低于时价,但不全给现金,一部分价款只给粮食库券或法币储蓄券,征购办法为随赋征购,与田赋正课无异,同样限额完纳。1943年,四川省在粮食征购时停付现金,全部以粮食库券付给,遂征购变成征借。此后有些省仿行。1944年,中央政府宣布将征购全部改行征借,并废除粮食库券,只在田赋收据上标注粮价数额,以此作为凭证。一些地方甚至将征借改为捐献,变本勒派。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为发动内战,继续实行田赋征实征借政策,且规模更大,地域更广,民众不堪重负。
封建王朝对赋役的减免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灾免,一类为恩免。
灾免:凡遇灾,地方官吏应立即逐级上报,赋役依灾情予以减免。恩免:凡皇帝即位、太后或皇帝寿辰等重大庆典的情况下,赋役予以减免。
元代赋役减免(蠲免),主要是免差税,分为恩免和灾免。“时因庆遇,或行幸所过,恒赐差税,如大兴、开平、兴和、畿内诸县,赋税屡免。”“或有灾荒,诏书迭下,除其赋税以优民力。”
明代,赋役减免分恩蠲、灾蠲二类。恩蠲多发生在皇帝即位、重大庆典的情况下。有关灾蠲、贩济,明太祖规定: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丰年无灾害,亦优免地瘠民贫者。凡灾年,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又设预备仓,令老人运钞易米以储粟。有时还将粮食和国库银钱用以贩济灾民;对受灾地方并无仓储者,则从他县调米赈济。对因灾被迫卖子女者,官府予以收赎;命令富人蠲免佃户田租,大户贷给贫民粮食,免除杂役,到丰年偿还;皇庄、湖泊弛禁,允许民采取食物;饥民返还原籍,给予口粮;京、通仓米平价出卖;预支给官俸米粮以平价;建立官舍让流民居住,给粮米来收养弃婴儿;建立养济院来收养鳏寡孤独、无依无靠的老人。灾免制度,始于洪武。
清代,赋役减免,分灾免、恩免二类。灾免:凡遇灾,地方官吏应立即逐级上报。清朝规定受灾六分至十分为成灾,五分以下为不成灾。确认灾害的办法是先由灾户报简明呈单,列灾户姓名、所在村庄、受灾田亩数及具体位置、灾户大小口数,交地方政府与粮册查对,并将呈单作为勘灾底册,查灾人员拿着底册一亩一亩核实,划定受灾程度并将灾户划分为极贫、次贫等级。清朝规定饥民以16岁以上为大口,16岁以下为小口,年龄小不会走路的不准入册。等到全部勘查完毕,州县官核造总册,注明应否蠲缓上报。恩免:凡皇帝即位、太后或皇帝寿辰、沿例渴陵、巡狩等重大活动,不分无灾有灾,都按定制给予赋役宽免。
在中国封建社会,田赋被列为国家正供,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基本、最主要来源。鸦片战争以后直至民国,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变迁,田赋在财政收入中的地位呈逐渐下降之势,但仍不失为重要税种。农村经济若因田赋制度不善而破产,则有动摇国本之虞。因此,在近代财政改革运动中,田赋的改革问题受到国人的高度重视,成为近代经济思想界着力探讨的重大课题之一。
近代中国田赋改革思想兴起于清末,在北洋时期得到发展,至国民政府时期达到顶峰,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近代田赋改革思想(包括孙中山的地价税思想)主要系以西方财经理论为依据,但也深深打上了中国传统财政思想的烙印。重视清丈,是近代田赋改革思想的一个特点。清丈论在清末基本上只是传统财政思想的余音,但民国以后已被赋予新的思想内涵。国民政府时期,受孙中山经济思想的影响,实行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成为占压倒性优势的田赋改革方案,并完成相关的立法。在国民政府前期的土地法中,地价税采用比例税制;其后受思想界的推动,最终改为累进税制。
晚清田赋积弊丛生。如何改进田赋制度,处理其积弊,是清末整理田赋论者面临的课题。清末思想界在这个问题上有以下两类观点。 其一是沿袭两宋以来的传统,将土地清丈视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其二,进入二十世纪后,少数先进人士开始完全以西方财税理论和制度为依据来审视中国田赋问题,并推出全新的解决方案。如梁启超就曾指出,各国地税,皆分为耕地、宅地两种而异其税率。
孙中山的地价税思想。其要点有三:(1)核定地价(土地价格由地主自行申报);(2)政府照价征收百分之一的地价税,并可随时照价收买土地(这是为了防止地主低报地价);(3)土地涨价归公(孙中山认为这是实现土地国有化的标志)。
北洋乃至整个民国时期,田赋改革思想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即:朝野人士普遍将清丈视为改革田赋制度的关键。这一点自然与清末的田赋改革思想有明显的传承关系。但我们更应该看到,民国以来人们已将改革传统“三等九则之制”的新型地税制度视为清丈的必要组成部分,这就在对前代思想的继承中赋予了全新的内涵。
南京政府前期,田赋改革思想的突出进展是:国民政府于1930年6月颁布“土地法”,以立法的形式,将地价税及与之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确定为改革田赋的方案。思想界在该问题上较有价值的思考多系围绕“土地法”而展开。国民政府后期,田赋改革思想的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地价税采用累进税制的思想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并最终影响到官方的立法。抗战爆发后,后方土地价格暴涨,而农村土地负担沉重。为均衡土地负担,国民政府有加速推行土地税的意愿。1941年底,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通过了《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
中国台湾对农业用地在作农业使用期间及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的土地征收的实物税。台湾《土地税法》规定,为调剂农业生产状况或因应农业发展需要,“行政院” 可决定停征全部或部分田赋。当局从1978年起减半征收;1988年起全面停征。但田赋仍是土地税的组成部分。
田赋的纳税人为土地所有权人,设有典权上地的典权人,承领土地的承领人,承垦土地的耕作权人,公有或公同共有土地的管理机关或管理人,分别共有土地的代表人。土地使用人可为代缴人。
田赋为实物税。征收稻谷区域,每年按赋额每赋元征收稻谷27公斤;征收小麦区域,每年按赋额每赋元征收小麦25公斤;不产稻谷、小麦的土地每年赋额未超过5赋元及有特殊情形者可折征杂粮或代金。赋元是指按各地地籍册所载土地使用类别的等则、土地面积以及全年收益或地价确定全年赋额的单位。征收实物的地方,可经批准办理随赋征购实物。
田赋征收实物的赋率及随赋征购实物的标准,由“行政院”公告,经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托经营而逾期未使用或委托经营的农业用地,按应纳田赋加征1至3倍的荒地税。
田赋减免规定与地价税减免规定相同。田赋原则上每年分两期征收,于农作物收获后三个月内开征。开征前10日,主管稽征机关将开征日期、缴纳处所及缴纳须知等事项,公告周知,并填发缴纳通知单。纳税人或代缴人于收到通知单后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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