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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涉外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

(一)外商投资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二)外国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征税对象

(一)生产、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三)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收资本的部分。

适用税率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税所得的适用税率为33%(现对设在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以及临海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6.4%的税率征收);

(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期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税,应当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并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二)外国企业依照涉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缴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三)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税务处理

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汁算。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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