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内税
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税收被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中国的产品税、营业税等都是价内税。采用价内税,从价格与税收关系的角度考察,是把税收作为价格形成的一个要素参与分配。其理论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大致为: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国民收入,在有计划地分配给劳动者用于消费以前,需要作各项社会必要扣除。扣除对象为国民收入中归于社会支配的剩余产品价值。而商品课税正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因此,价格制订的一般原则是:产品价格由价值决定,价格则由生产成本和根据产品成本平均盈利率计算出的盈利和税金三部分组成。这样产品税金就是价值的一个有机构成部分。价内税具有税收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特殊功能。
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而税款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因此,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 2。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由于税款等于销售款乘以税率,而这里的销售款等于货款(即含税价格)减去税款,即不含税价格,因此,税款计算公式演变为:税款=(货款/(1+税率))*税率。
所以,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最直接的区别在于计算税款的应用公式的区别:
价内税:税款=含税价格*税率
价外税: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应缴增值税=含税价格/(1+税率))*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
价内税是指税金构成商品价格一部分的税收存在形式,凡是商品价格中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统称为价内税。我国消费者购买零售消费品,一般按消费品标明价格支付货币,并不知道消费品已缴税款有多少。因此,价内税具有隐蔽、间接、稳定的特点。价内税反映了商品价格构成的组成部分,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生产出的社会产品,扣除了补偿价值以后的国民收入,需要各项社会必要扣除,商品课税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 我国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都是价内税。
价外税是价内税的对称、凡是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统称为价外税。在价外税条件下,购买货物人支付的商品市场价格由生产价格和商品税金两部分组成。以不含税价格计征税款,一般不会产生税上加税的重复征税问题。价外税具有直观、透明、中性的特点,有利于纳税人相互监督并了解对国家贡献的大小。中国现行的增值税就是价外税。
价内税和价外税是流转税从税款相对于计税依据而言的,凡是税款在计税依据之内包含着的就是价内税,凡是计税依据不包括税款的就是价外税,目前只有增值税是价外税,其他流转税都是价内税。但价内税和价外税的计税依据一般是相同的。但在依据含(增值税)税价计算时需要进行还原为不含税价格进行计算。在还原为不含税价格就是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同一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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