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检查
纳税检查调整是指纳税义务人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稽查结果,按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帐务处理调整。这些帐务调整,一般都是涉税的经济业务和会计分录。帐务调整后,纳税人的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应当如实地反映纳税人实际的应当交纳和已经交纳的税金的情况。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应该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时限是一致的,也就是销售记账和销售发票的开具要同时进行,因此造成现在的状况不是申报表的问题。发货未开发票产品确认收入在以前月份记账并申报纳税现在开票,如果不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反映,税务机关一窗式比对不能通过,如果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反映,就会造成重复纳税。
提供一个方法不知道是否可行。用红字冲减原纳税调整的分录(当时申报这笔收入应该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栏),然后在按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重新做销售业务的分录。本月申报这笔收入虽然在附表一第一行反映,但在第四行反映这笔收入的负数,就不会影响申报总收入的增加,也就不会形成重复征税,不过需要和税管员说明一下。
一、组织自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建立自查制度,结合财务核算过程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检查有无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抵扣税额、漏报或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情况。
(二)对于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纳税检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通知的内容、要求、时间等,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自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日常自查中,发现纳税错误,应当自行纠正;对于在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自查中发现的纳税错误,除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自觉补缴税款和调整有关帐务外,还要如实填报自查情况报告表。如自查无问题,亦应按规定填表上报。
二、配合税收检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国家税务机关布置的各类税务检查活动,应当积极配合。对主管部门或按行业组织的联查、互查,要有专人参加,协助开展工作,主动提供帐证资料和情况。检查结束要协助检查人员核实问题。对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后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立即执行,按规定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进行帐务调整,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以免今后发生类似问题。
(二)国家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或其他单位、个人的纳税情况采用录音、录像、照像、复印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据,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公民对于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和违反税法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税务机关检举揭发,为税务检查提供线索,由国家税务机关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四)纳税人外出经营应当自觉服从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的管理,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规定申报纳税。
(五)纳税人在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应当配合国家税务机关检查,如实提供其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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