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成征收
加成征收是指对课税对象在依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础上,对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加征一成就是在原税率(税额)上加征10%,加征二成就是在原税率(税额)上加征20%,余类推。
加成征收实质是税率的延伸,是税率的补充形式,是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或课税对象加重征税的措施。实行加成征收的目的在于配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调节纳税人某些过高的收入,或限制某些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经营活动。例如《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个人一次取得劳动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实施加成征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
在中国,加成征收的运用有两种情况:
1、为了限制纳税人的某些经济活动所采取的加重课税的方式。
2、对个别利润(收入)较高的纳税人所采取的调节收入的措施。
如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是采取按“次”缴纳税款的。税法对于不同的劳务报酬运作,在“次”上具体的规定:一是对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二是对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对于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则采取了加成征收的做法,即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这样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就演化成了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上述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避免超额税收负担,就应该在“次”的规定上进行筹划。
首先,对于只有“一次性收入”的,在可能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分割,将“畸高收入”分解为“小额收入”,当然这种分割应该是能够说服人的。
比如,设计师李刚为某公司进行设计和安装。根据双方口头约定,这项工程的设计费20000元,安装费25000元。为了达到节税的目的,李刚没有马上与对方签订合同,他去了至诚税务师事务所找到好朋友注册税务师秦明,想请秦明帮他进行一下税收筹划。秦明对李刚说了两种方案。
第一个方案:李刚与对方签订一份设计安装合同,完工后由对方一次性支付其劳务报酬45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样的方案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0×(1-20%)×30%-2000=8800(元)。
第二个方案:李刚与对方分别签订设计合同与安装合同,设计合同的劳务报酬金额为20000元,安装合同的劳务报酬金额为25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设计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0=3200(元);安装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1-20%)×20%-0=4000(元);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200+4000=7200(元)
按照第二个方案,李刚就可以节税1600元。
其次,对于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在筹划时有一定的难度,关键取决于对“同一事项”的认定。例如个人演出、文艺演出是“同一事项”,但是演出的形式很多,不同的演出形式是否属于“同一事项”,税法上没有严格的界定。再如讲课,按“同一事项”界定,只要是讲授都属于“同一事项”,但是讲课的形式也很多,如授课、报告、实习、实验、座谈等,税法上也没有严格界定。按税法规定,劳务的内容包括近30项,不同的劳务都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在空间上将“同一”劳务分解为不同形式的劳务,就可以避免“同一事项”的出现。
在时间上,税法规定的是1个月内连续进行的活动。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能否将连续变为非连续呢?这取决于劳务的对象和单位。有的劳务不要求连续进行,而是跨月非连续进行,从而可以避免以月按“次”纳税。要注意的是,有的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为了避免纳税,将本来是1个月内取得的高收入,化整为零,分解到若干个月支付,以少缴或者不缴个人所得税,这种做法是违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属于偷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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