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0] 分享 评论[0]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向中央银行借款 2004 向中央银行借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款项。二、本科目可按借款性质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资产负债表日,应按计算确定的向中央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归还中央银行借款的余额。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专项应付款 下一篇 包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