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0] 分享 评论[0] 编辑 分享到 腾讯微博 开心001 人人网 新浪微博 QQ空间 微信 印象笔记 同业存放 2012 同业存放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本科目可按存放金融机构进行明细核算。三、企业增加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吸收的同业存放款项。 附件列表 下载次数:0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应付分保账款 下一篇 应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