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借款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因专门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在符合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予以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可见,《准则》与《通知》对于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的时间标准、数额确认上均有差别。举例说明如下:
例:2003年4月1日,甲公司为建造一幢厂房向银行专门借款600万元,年利率6%,借款期限2年。工程于2003年4月1日开工,4月1日支出260万元,7月1日支出260万元,10月1日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11月1日交付使用。公司按季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6月30日,依据《准则》规定,甲公司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2600000×6%×3÷12=39000(元),其他计入当期损益:6000000×6%×3÷12-39000=51000(元)。
借:在建工程39000财务费用51000 贷:长期借款90000.依据《通知》规定,厂房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全部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故第二季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000元。
9月30日,依据《准则》规定,甲公司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5200000×6%×3÷12=78000(元),其他计入当期损益:6000000×6%×3÷12-78000=12000(元)。
借:在建工程78000财务费用12000 贷:长期借款90000.第三季度应依税法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
12月31日,依据《准则》规定,该厂房10月1日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借款费用应停止资本化。
借:财务费用90000 贷:长期借款90000.依据《通知》规定,厂房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此后的停止资本化,故第四季度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6000000×6%×1÷12=3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00元。(参考文章:会计师事务所 http://www.huiyu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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