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资本化
例如地产发展项目的利息支出,在共通公认的会计准则上有一套指引,就是要依据“收入与费用相配合”的原则。所以,该项目的所有利息支出,在该项目未获得入伙纸之前,应该视为该项目的资本性成本入账,此谓“利息资本化”。
利息资本化可以使公司新建固定资产在产生效益前的利息支出不必全部计入损益表对利润构成冲击,但在该固定资产完工投入运营后,利息资本化也宣告结束,之后产生的贷款利息费用将全额计入损益表冲减利润。所以在公司新建项目投产之际,利息资本化的结束和新增折旧费用将会对公司业绩构成压力。投资者首先需要确定该项目投产后能给公司带来多少收益,其次是了解利息支出和折旧费用有多大,如果前者不能超过后两者费用之和,公司短期业绩就有下滑的可能。在实际案例中,经常有投产之日既是业绩下滑之时的情况。
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的基本方法
按会计制度规定,利息按其借款的用途,可以分为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两大类;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投入使用之前,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即应予以资本化;而为日常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利息则应记入财务费用.抵减当期损益。
利用利息资本化调节利润的方法比较隐秘,因为不管自有资金还是借人资金,一但投入使用后就难以区分清楚,这就给企业人为划定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大开方便之门,使企业很容易将非资本性支出的利息资本化,从而达到减少本期财务费用增加利润的目的。
利息的资本化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因而产生不同的资本化利息,实践中,存在着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相混淆、相代替的情况,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所得税的正确计算,人们必须分清二者间的差异。它们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借款的范围
而税法则规定,纳税人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也就是说,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会计准则规定的资本化利息的范围特指购建固定资产,而税法规定的范围还包括无形资产;会计准则规定的借款特指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而税法规定中还包括了未指明用途的借款。
资本化时间(期)
会计制度规定只有在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时,利息才能开始资本化: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会计制度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所购建固定资产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可按以下几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4)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但是税法规定的停止资本化时间是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日。
会计准则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外币借款产生的汇总差额不必与资本支出相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每一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眼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月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月数)?演
资本化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但税法规定计算的资本化利息为借款开始日至资产交付使用日之间整个时期的实际利息发生数。
某企业年初借入资金建造固定资产,年底交付使用,按会计制度规定应资本化的利息为20万元,而按税法规定应为3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则当年计算所得税时企业应作会计分录:
借:递延税款 33000
贷:应交税金 33000
如果按20年计提折旧,则以后每年要结转时间性差异
借:应交税金 1650
贷:递延税款 1650
这里必须注意,二者资本化利息的差异并非会计差错,企业无需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只要对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作账务处理。如果上例中按会计准则计算的资本化利息比按税法规定计算的要多,则作反方向会计分录。在作以上账务处理时,企业应同时做好台账记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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