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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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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产损失鉴证及其含义 编辑本段

  财产损失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信息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

  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的定义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一项特殊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鉴证业务;

  (二)应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三)应实施必要的程序,运用税收应用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出具鉴证报告并发表鉴证意见;

  (四)目的是:为证实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提供证明,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

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 编辑本段

  根据《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的目标,应是证明财产损失事项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真实性

  《财产损失准则》的真实性,是强调法律的真实性。在纳税鉴证活动中,鉴证人按照鉴证程序,依据法定的鉴证评价标准,对取得的有关证据资料,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没有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的证据,就应确认所鉴证的财产损失申报事项具有法律真实性。

  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事项,真实性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外,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任何不是实际发生费用,也就没有继续判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必要。

  二、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确认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与程序。不管税前扣除项目是否实际发生或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的,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三、合理性

  注册税务师鉴证业务准则强调的是形式的合理性,符合征收纳税的程序和税务会计惯例。

  合理性原则是对涉税事项计算和分配方法所提出的要求,主要是指形式合理性。

  根据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对以会计资料为信息来源的申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会计核算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会计核算证据;对于根据纳税调整后的数据填报事项,能够按鉴证程序取得支持申报结果的纳税调整证据,并且没有发现相反的纳税调整证据。

财产损失鉴证的范围 编辑本段

  根据《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财产损失鉴证”定义,财产损失鉴证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的范围,包括法定证据、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二是企业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证据的范围

  财产损失鉴证证据范围,也可以称为鉴证对象信息范围。涉税鉴证的证据范围,包括法定证据、纳税调整证据和会计核算证据三部分内容。鉴证的重点是法定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而不是会计核算证据。

  二、主体的范围

  财产损失鉴证主体的范围,包括委托方企业和受托方企业。

  (一)委托方企业

  1.内资企业

  《财产损失准则》一般适用于内资企业的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财产损失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财产损失准则》执行。

  2.查账征收企业。

  注册税务师对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财产损失事项鉴证时,执行《财产损失准则》。

  (二)受托方企业

  从事财产损失鉴证的受托方企业,应是有涉税鉴证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财产损失鉴证业务。

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 编辑本段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了解业务环境”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三)中,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的业务环境作了规定。具体是:“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二、了解业务环境的鉴证实务

  对接受委托前了解业务环境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把握:

  (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二)对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

  (三)对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财产损失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损失证据等内容;

  (四)对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

  (五)对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

  三、《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承接条件”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四)中,对承接鉴证业务的条件作出规定。具体是:“承接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三)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

  (四)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四、承接条件鉴证实务

  (一)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属于企业财产损失鉴证项目”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

  所谓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13号令”规定的一般企业的财产损失,“4号令”规定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和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

  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确认、计量和申请报批的财产损失。主要要求有以下四个内容:

  一是财产主体要求,允许扣除的是“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二是时限要求,必须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三是处罚要求,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四是审批程序要求,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并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

  (二)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对鉴证对象、鉴证过程和鉴证结论的要求主要有三方面:一是不执行鉴证不发表意见。注册税务师未经鉴证有关企业财产损失鉴证证据,不得对客户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事项发表意见;二是鉴证过程必须搜集和取得证据。注册税务师应当按照鉴证准则的要求,认真搜集和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保证工作质量,降低职业风险;三是鉴证结论必须依据证据。注册税务师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

  (三)鉴证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鉴证要求相适应。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书面报告。并且根据鉴证情况,以无保留意见、持有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或持否定意见等发表鉴证结论。

  (四)计划承揽的鉴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如果鉴证的范围、取证条件等方面受到限制,仍执意恶性承揽,这表明受托方的目的不合理。如果委托方是为了利用鉴证报告应付税务机关的鉴证要求,或者收买鉴证执业人员出具不适当的报告,这表明委托人的目的不合理。

  (五)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

  签定业务约定书是鉴证准备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财产损失准则》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承揽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与委托方签定鉴证业务约定书。据以确定鉴证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鉴证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

  鉴证业务约定书需要约定的事项都应经双方协商,但有些事项是已在有关规定中确定的,属于格式性条款,则无商量的余地。对于格式性条款以外的任意性条款,应与委托人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鉴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服务费用、出具鉴证报告的时间等内容。

  鉴证业务约定书具有经济合同的性质,一经双方签订,即成为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在法律上生效的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

  对已承揽的鉴证业务,如果没有合理理由,不应将鉴证业务变成非鉴证业务。

  (六)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这是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几个重要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下面将《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有关内容介绍如下:

  1.独立性。独立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

  2.专业胜任能力。注册税务师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执业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专业职责的能力,包括专门知识、职业经验、专业训练和业务能力等四个方面。业务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分析、判断是注册税务师应有的一种重要技能,它贯穿于鉴证过程的始终。分析、判断能力的强弱是注册税务师素质的综合反映。注册税务师必须就鉴证结果出具报告,因此必须具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说明能力。

  3.技术规范。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技术规范,有责任、有义务遵守各项准则、规范等职业规范,并合理运用会计准则税务会计及国家其他相关技术规范。

  4.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某一执业组织以公约、守则等形式公布的,其会员自愿接受的执业行为标准。注册税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鉴证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总称。

  职业品德是指注册税务师所应具备的职业品格和道德行为,它是职业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其基本要求是独立、客观和公正。

  职业纪律是指约束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法纪和戒律,尤指注册税务师应当遵循的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相关法规。

  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注册税务师应当具备胜任其专业职责的能力。

  职业责任是指职业税务师对客户、同行及社会公众所应履行的责任。

  5.职业谨慎。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履行专业职责时除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之外,还应当有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职业谨慎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理解。前者是指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不得怠工,不得有过失和欺诈行为;后者是注册税务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务的性质和内容,完成鉴证任务。

  职业谨慎要求注册税务师注意评价自己的能力是否可以胜任所承担的责任。如果不具备这种能力,则应考虑向专家咨询或拒绝接受该项业务。

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 编辑本段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鉴证对象”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五)中规定了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具体是:“财产损失鉴证的鉴证对象是,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具体包括:企业相关会计资料、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二、鉴证对象

  鉴证对象或称鉴证对象的内容,是指财产损失的状况。财产损失有关的鉴证对象如:各类财产损失状况、税前扣除年度选择状况等内容。

  (一)内资企业一般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

  内资企业一般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是指 “13号令”规定的内资企业财产损失事项。

  (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对象。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对象,是指 “4号令”规定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事项。

  (三)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对象。

  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对象,是指《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称“国税发200139号”)规定的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

  三、鉴证对象信息

  鉴证对象信息或称鉴证对象的形式,是指财产损失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等。根据鉴证对象分类,介绍如下:

  (一)一般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

  一般企业财产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就是“13号令”中,规定的财产损失认定的证据,还包括各类财产损失按规定应提供的证据。

  (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就是“4号令”中,规定的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呆账损失时,须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

  关于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对象信息,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出售住房损失的鉴证证据做出统一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以各省市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据材料为鉴证对象信息。

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 编辑本段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评价标准”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六)中规定了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应当符合适当的标准。适当的评价标准应当具备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和可理解性等特征。

  二、财产损失鉴证的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财产损失鉴证对象的法定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

  按照法律效力级别来说,鉴证标准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非正式标准。正式标准是指国家法定标准和行业自律标准;非正式标准是指企业单位内部制定的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以正式标准为主,以非正式标准为辅助标准。

  三、财产损失鉴证的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

  财产损失鉴证的定性标准也称为正式标准,是指有关财产损失的三个税收文件。财产损失鉴证的定量标准主要是基本标准,以历史标准和外部标准为辅助标准。

  四、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

  注册税务师在运用适当的评价标准时,应坚持税收法定性原则,税法已做规定的事项,应以税法规定为评价标准,避免滥用会计规范的可靠性和完整性原则。相关性的特征不仅指与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还应包括鉴证事项经济性质上的因果关系。

  在评价证据有效性时,应对鉴证事项有关证据的合法性保持警觉,鉴证的主要依据是税收法规。在处理方法上,主要运用税务会计。

财产损失鉴证的要求 编辑本段

  一、《财产损失准则》规定的要求

  在《财产损失准则》“总则”(七)中对从事财产损失鉴证提出了要求。具体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对委托事项提供合理保证。”

  二、应保持的职业怀疑态度

  《财产损失准则》对职业怀疑态度的定义没有做规定,但要求注册税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以识别可能导致鉴证对象信息发生违反税法或错误申报的情况。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经济鉴证主体在鉴证审计过程中对客户及其所提供信息均保持必要质疑的思想状态。

  三、鉴证证据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在鉴证的实施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财产损失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财产损失项目金额,获取财产损失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

  财产损失的证据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法定证据,是指根据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必须取得的证据资料;二是会计核算证据,根据会计核算的有关折旧摊销和资产会计科目提供的信息资料;三是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有关资产计价事项。

  四、重要性原则

  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是指被鉴证单位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财产损失证据、资料,对确认和计量财产损失影响的严重程度。它在正常纳税环境下,可能会影响财产损失计量结果的确认,造成违法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相关;

  (二)影响确认和计量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

  (三)财产损失鉴证重要性的判断受法定条件影响,而不受企业环境影响;

  (四)所得税汇算鉴证应考虑可能出现的误差。对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不属于错误的鉴证结论:

  1.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不同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2.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经两次及两次以上的鉴证,不同鉴证人员发表的不同鉴证结论,是由于鉴证的证据发生了变化,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3. 对同一个被鉴证单位的同一个鉴证对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税务检查的结论与鉴证结论不一致时,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因为鉴证人员有违反税法或未按规定执行鉴证程序的行为,所造成的鉴证结论差异。

  五、法定性原则

  税法强调法定性原则,对任何事项的确认都必须依法行事,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务处理以法律为准绳,企业的税款计算正确与否、缴纳期限正确与否、纳税活动正确与否,均应以税法为判断标准。

  六、证据的取得与分析评价

  (一)鉴证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注册税务师执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时,对所获取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价,首先是考虑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这有两层含义,一是税法规定要求提交的证据是否齐全,这是充分性的要求;二是是否按符合该类财产损失鉴证事项的鉴证需要和是否按税法规定的渠道获取证据,这是适当性的要求。

  (二)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财产损失的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

  2.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3.被鉴证单位。

  (三)证据的可靠性

  证据的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并取决于获取证据的具体环境。

  注册税务师通常按照下列原则考虑证据的可靠性:

  1.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2.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证据更可靠;

  3.直接获取的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证据更可靠;

  4.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证据比口头形式的证据更可靠;

  5.从原件获取的证据比从传真或复印件获取的证据更可靠。

  (四)实施阶段的鉴证程序。

  审核鉴证实施阶段或称为审核鉴证外勤阶段,是鉴证人员根据鉴证计划对各项鉴证项目进行详细审查,收集鉴证证据并进行评价,借以形成鉴证结论,实现鉴证目标的过程。鉴证实施阶段的工作主要是鉴证测试,包括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两大类,鉴证人员要通过鉴证测试,取得鉴证证据,形成工作底稿

  1.鉴证业务的程序。

  对于财产损失鉴证业务,主要是对证据有效性、合法性的鉴证,因此可以省略内部控制地调查和初步评价。

  对于财产损失鉴证业务,鉴证人员对被鉴证单位的内部控制应持职业怀疑态度,一般情况下都应省略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而直接进入实质性测试。

  注册税务师对非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应进行实地考察,确认损失的真实性,但不执行盘点程序,在会计资料方面,仅就进货发票、购销合同、入库单和盘点表等书面证据的充分性和必要性进行鉴证,确认存货的所有权,认定损失的发生情况。

  对纳税调整证据应执行实质性测试,凭证的合法性、余额的正确性、申报程序的合法性等三个方面是主要鉴证对象。对于会计核算证据仅关注数字逻辑关系的正确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如果纳税人需要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准则的要求,另行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鉴证业务。财产损失鉴证过程中,注册税务师不能越位进行财务报表审计鉴证,在报告和工作底稿当中,不要涉及财务报表审计的内容。

  2.实质性测试。

  实质性测试,是指对账户余额进行检查和评价而实施的鉴证程序。

  经济业务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类或某项经济业务认定的恰当性;

  余额实质测试,是为了审定某账户余额认定的适当性;

  分析性测试,也称分析性复核,鉴证人员运用分析性测试可为证实会计报表数据有关关系是否合理提供证据。

  3.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1)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的种类及其有效性。财产损失鉴证,有关实质性测试应包括经济业务实质测试、余额实质测试和分析性测试等三类。

  (2)实质性测试的时间。财产损失鉴证中实质性测试的时间,应选择在每个年度财产损失发生后至税法规定的申报终止日,为实质性测试的执行业务期间。

  (3)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是指将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所需的样本和证据的数量。财产损失鉴证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是指纳税人和中介机构在进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时,应取得税法规定应提交的证据和鉴证中需要补充的证据。财产损失鉴证的证据,包括会计核算证据和纳税调整证据。

  (五)鉴证证据的收集。

  在鉴证的实施阶段进行的实质性测试中,鉴证人员需要运用鉴证分析方法获取财产损失鉴证事项及有关数据是否合理的证据;运用抽样法和查询法、观察法、核对法、验算法等技术方法,直接审核财产损失项目金额,获取财产损失项目金额是否正确、真实和完整的证据等。

  鉴证证据,是指鉴证人员对鉴证对象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表明意见,并做出鉴证结论的依据。

  鉴证证据,根据填报数据来源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法定证据,申请报批财产损失时税法规定必须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是会计核算证据,根据核算财产损失的有关会计科目收集的账、证、表等信息资料;

  三是纳税调整证据,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所需的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资料。

  (六)会计核算证据的取得。

  交易证据包括:有关发生损失的资产事项购置的文件,如在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预算总额和建设批准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等业务资料。

  取得会计核算证据有两种方式,一是鉴证人员根据财产损失的有关会计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对财产损失的有关会计资料,比较重要的文件资料、原始凭证等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七)纳税调整证据的取得。

  取得纳税调整证据,一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资料,通过实施抄录、制表、验算等鉴证程序,所形成的属于工作底稿类的自制证据。二是鉴证人员根据涉及有关财产损失的文件资料,按程序取得的书面证据。

  (八)法定证据的取得。

  (1)一般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获取一般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三个,一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二是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三是被鉴证单位。

  (2)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证据的来源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获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证据的渠道有两个,一是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二是被鉴证单位。

  (3)停止实物分房后的出售住房损失鉴证证据的来源

  出售住房损失鉴证的证据,鉴证人员主要从被鉴证单位获取。

  (九)会计核算证据的鉴证。

  注册税务师对会计核算证据执行鉴证业务时,仅对会计数据逻辑关系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履行注册会计师的报表鉴证程序。

  在审核时发现的未按会计准则核算造成的应计未计会计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调整报告年度的有关会计事项,属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的汇算清缴事项。

  (十)纳税调整证据的鉴证。

  对于纳税调整证据的分析评价,应根据有关证据所反映的交易事项性质差异,将纳税调整证据分为时间性差异证据和永久性差异证据,然后进行纳税调整。

  当年超标准列支的成本费用,应在申报时做纳税调整,不允许在以后年度结转销售成本时再调整。

  (十一)法定证据的鉴证。

  对于法定证据的分析评价,是依据有关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税收法规文件,评价是否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据资料,并就其充分性和适当性发表鉴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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