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主体
什么是金融市场主体编辑本段
金融市场主体是指金融市场的交易者。
金融市场主体的内容编辑本段
参与金融市场的机构或个人,或者是资金的供给者,或者是资金的需求者,或者是以双重身份出现。如果从参与交易的动机来看,则可以更进一步细分为投资者(投机者)、筹资者、套期保值者、套利者、调控和监管者等。对于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居民个人与家庭、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等等。(监狱不能成为金融市场主体);某一时期的资金短缺者,过一时期可能成为资金剩余者,这样的关系转换随时随地都在发生。金融市场主体不仅决定市场规模的大小,还造就了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金融市场主体的多寡及交易的频繁程度对金融市场的深度、广度和弹性也有影响。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和居民。一般包括企业、政府、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和家庭五个部门。
主要有政府部门(资金的需求者,它们主要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筹措资金);企业部门(资金的需求者也是资金的供应者,但在总体上,企业部门是净资金需求者)、居民部门(主要资金供应者,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投资于金融资产)金融机构(最活跃主体既是需求者又是供给者)、中央银行(特殊主体)。
- 企业。企业在金融市场中既是资金的需求者又是资金的供给者,可以通过直接融资如发行股票或企业债券等形式直接获得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也可以通过间接融资如向银行贷款等获得资金。此外,企业作为金融市场上的参与者之一,同样可以把暂时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各类证券,从而实现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运作,起到提供资金的作用。
- 政府。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货币管理当局及地方政府都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参与者。中央银行、货币管理当局承担着制定并贯彻、监督货币政策运行的职能。中央银行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发行各类债券(如国库券、建设债券等)筹措资金用于国民经济的建设,并用来弥补财政赤字,调节国民经济此外,中央银行还经常通过买卖某种国际性货币的方式来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便把本国货币的汇率稳定在一个所希望的水平上或幅度内,从而实现本国货币金融政策的意图。
-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以分为:存款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互助储蓄银行、信用社等)、投资性金融机构(如投资银行、金融公司、投资基金等)及合约性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退休基金、养老基金等)。在金融市场上,银行是从个人和机构手里接受存款筹措资金,从事商业和消费贷款的金融中介机构;投资性金融机构是间接为证券市场和证券投资人以及消费考服务的,它不从事存贷款业务;合约性金融机构是以合约方式定期定量从持约人手中收取资金(如保险费或养老金缴费额等),然后按合约规定向特约人提供保险服务或提供养老金,这类机构也可以将其多余的资金投入证券市场上运作。
- 居民。居民由于拥有消费剩余的货币而拥有了原始投资能力,从而成为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给者;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拥有的剩余货币迅速增加,从而使居民整体拥有了巨额投资能力除了存银行以外,居民还利用自己手中的剩余货币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基金等,投资方式日趋多样化。另一方面,居民在金融市场上也充当资金需求者的角色,如通过贷款方式可以获得消费、购买住房等所需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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