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违法违规
外汇违法违规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何共性?哪类外汇违规行为最容易被监管部门“盯上”?
企业:制造虚假付汇需求编辑本段
在外汇局通报的共43起处罚案例中,企业违法违规案例有16起。归纳下这些案例的特点,虚构并不存在的境外投资名目、转口贸易、进口交易等,以假借向境外付汇的名义达到向海外转移资产的目的,是被处罚企业的惯用伎俩。其中,为了虚构转口贸易,不少企业常通过伪造商业发票和货运提单,或使用已作废货运提单的方式,向境外付汇。
案例一:
2015年7月至9月,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编造采购合同,虚构进口贸易,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825.78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被外汇局处以罚款606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多次使用报废船只的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20笔合计1299.92万美元;办理转口贸易收汇业务20笔合计1303.38万美元,非法进行套利。
案例三:
还有一家公司的手法更夸张,不仅虚构合同,合同订立的市场价格还高的离谱,已达到更大规模的境外付汇。2015年8月至9月,宁波大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多家公司,使用其他公司作废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订立高于市场价5倍至20倍的交易价格,先后1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1.19亿美元,最终外汇局对其作出罚款2281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宁波大成国际贸易的违规行为不仅是外汇局公布的企业违规案例中逃汇规模最大的,也是受罚金额最高的。
案例四:
此外,虽然绝大多数企业是将自有资金通过虚构贸易对外付汇的方式转移出去,也有企业已不满足于将自有资金转移出境,而是借款转移资金。2015年3月,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篡改提单信息、伪造海运提单等手段,从银行骗取贸易融资849.49万美元,非法转移境外,被外汇局处罚105万元人民币。
值得注意的是,在外汇局公布的这16起企业违法违规案例中,贸易类企业是“重灾区”。管涛表示,我国经常账户开放后,通过货物贸易项下以内部定价的形式进行资产转移的现象比较多,且对监管部门来说,货物贸易项下的资金违规转移活动更易甄别,主要看货物流和现金流是否匹配,相比之下,服务贸易项下的资金转移甄别难度较大。
资深外汇人士韩会师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很多贸易公司可以替中小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这就为集中众多中小企业的进出口单据提供了便利,从而可以通过进出口贸易单据的重复使用,进行收付汇套利。
个人:通过正规渠道违法违规操作编辑本段
今年以来,在公布的43起处罚案例中,个人外汇违法违规案例最多,共18起,占比达到42%。“蚂蚁搬家”式分拆逃汇、非法买卖外汇(如通过地下钱庄)、骗汇逃汇等形式是被处罚的常见形式。
“蚂蚁搬家”就是指利用多名个人年度5万美金的便利购汇额度及个人银行账户,将外汇资金违规汇入某人控制的境外账户中,以达到向海外转移资产的目的。
例如,2015年7月至8月,山西籍王某将其本人的资金转入自己公司30名员工的账户,并由其员工以境外留学名义购汇,分30笔汇至王某在境外的个人账户,总计金额折美元144.63万美元。
非法逃汇类似于“蚂蚁搬家” ,都是利用多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换取外汇,所不同的是,后者是将资金转移出境,而前者的钱还留在国内,只不过是将人民币换成了外币,已达到赚取汇差的目的。
2015年2月至12月,山东籍赵某为实现大额兑换外汇目的,将公司账户内资金分散划入41名员工个人账户,利用这些员工个人购汇额度通过网银办理购汇,再组织人员将所购外汇分439笔全部提取现钞后归集存入赵某个人账户,转为定期存款,合计204.68万美元。
“蚂蚁搬家”式分拆逃汇、非法逃汇都是个人直接通过银行渠道从事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均涉及向银行申请购汇的环节。因此,为了加强对个人购汇的监控,外汇局去年末改进了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管理,从细化申报内容、要求银行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对个人申报进行事中事后抽查并加大惩处力度等方面强化对个人购汇行为的监测。
据了解,目前我国资本账户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实现。除规定的渠道外,居民个人购汇只限用于经常项下的对外支付,包括因私旅游、境外留学、公务及商务出国、探亲、境外就医、货物贸易、购买非投资类保险以及咨询服务等。个人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分红类保险等。
银行竟与地下钱庄勾结编辑本段
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最常用的手段便是地下钱庄,如2016年6月至9月,湖北籍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3次将103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元并在香港购买股票,股票卖出所得1490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结汇,分8次汇入境内。
上述接近外汇局人士透露,地下钱庄主要是伪装成贸易项下或是投资项下的付款,并借助银行账户系统进行跨境资金转移,内保外贷履约、大额异地购汇都是常用的伪装手段。地下钱庄的另一个特点,就是金融机构人员参与的较多,“客户到银行做外汇业务,有的银行业务人员就会找理由说做不了,并把地下钱庄介绍给客户;还有的地下钱庄一时资金头寸不够,银行人员甚至能将客户的资金暂时挪用给地下钱庄。”
非法买卖外汇,除了是个人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正规渠道实现资金在不同币种之间的转换外,还可能是指个人向他人非法售卖外汇,通俗讲,就是个人干了银行的活。例如, 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浙江籍施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在内地开立离岸账户,将公司出口所得外汇收入546万美元,非法售卖给境内个人。
类似的还有浙江籍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2013年至2015年间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 该行为构成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以外其他外汇业务行为,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虽然被处罚的个人多数是因为违规将资金转移出境,但这并不代表外汇局放松了对资金违规入境的审查。在18起个人外汇违法违规案例中,有3起是因为资金未通过正规渠道违规入境遭罚,其中有2起是出于逃税的目的。如贵州籍祝为逃避监管,将1291.4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4.74万元人民币;广东籍陈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境外收取的外汇通过地下钱庄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7.4万元人民币等。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最新公布的处罚案例中,还出现了香港籍人士遭罚的“身影”。2014年,香港籍潘某通过其境内个人结算账户收取境内个人叶某11笔,共计403万元人民币,联系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某指定境外供货商付款501万港元,用于走私动物饲料。潘某的行为因构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并处以罚款18万元人民币。
管涛解释称,依照管辖权,在我国境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个人,我国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处罚,这与是否是境内外居民的身份无关。
9家银行也遭罚,银行员工“监守自盗”编辑本段
在7月28日通报的25起外汇违法违规案例中,外汇局罕见地点名了9家银行,指责其忽视或违反规定,并处以相应罚款。这些被点名的银行包括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和镇江分行、恒丰银行泉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其中,除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外,其他银行都是因为未对企业客户的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或未审核个人委托购汇授权书等材料以及对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未进行尽职调查等原因而遭罚。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案例较为特殊,它并非由于未对客户购汇用途的真实性尽职审查而遭罚,而是因为其员工“监守自盗”。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17名个人办理18笔购汇汇出业务,金额81.08万美元。其中16人为该行员工,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及朋友购汇汇往境外账户。2016年7月,该行为5名员工办理5笔购汇提钞业务,金额45000美元,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购汇提钞。
外汇局方面表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参与人员主要为该行负责人和员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对私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行负责人汪某罚款50万元人民币,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实际上,从上述分享的个人及银行的案例中,可以发现有不少案例是员工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领导购汇,券商中国记者在此提醒读者,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协助他人购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外汇局新闻发言人王春英曾表示,假申报、骗汇、欺诈、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限制或者禁止购汇,依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予以行政处罚、进行反洗钱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处罚依据首先要看相关法规,法规条例中会对不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一定的处罚标准。至于最终罚金规模如何确定,则要在法规的基础上,根据过去同类型案件的判例结果,以及当前外部资本流动形势来综合考虑,如当前是资本外流压力大于资本流入,则会对资本外流的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罚。
近几年来,为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测,外荡局升级科技手段,通过建立多个监测系统,如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个人外汇监测系统,动态掌握外汇市场的资金流动情况。目前外汇局对外汇资金的总体监管原则主要是筛选线索、抓大放小进行核查、抓出典型违规案例予以处罚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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