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
什么是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纳税人为职工所作的各种商业保险费支出。
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现行处理模式[1]
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应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融合了所有与报酬相关的项目,据此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在其下根据薪酬类别如工资薪酬、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辞退补偿、带薪休假费用等,设置二级科目,如“应付工资”、“应付辞退补偿”、“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应付福利费”等。具体处理如下:
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其他应付款一职工个人保险费”
贷记“银行存款”
【例】华宇公司2008年2月按照规定比例在社保机构核定的月缴费工资中计提基本社保基金,核定的月缴费工资为21458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甲产品发生薪酬费用124500元,车间管理人员薪酬费用35080元,为在建工程发生职工薪酬费用27000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职工薪酬费用2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比例为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为单位6%,个人2%;失业保险比例为单位2%,个人1%)。则企业计提、代扣和缴纳社保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 34860
制造费用 9822.4O
在建工程 7560
管理费用 784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42916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291.60
——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12874.8O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23603.80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17166.40
——职工个人保险费(失业保险) 2145.80
——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291.60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42916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291.60
——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12874.80
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17166.40
——职工个人保险费(失业保险) 2145.80
——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291.60
贷:银行存款83686.20
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同时,该条例还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税收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社保费用是当期发生当期扣除,新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加大了所得税差异,使得部分跨期和资本化的社保费用难以在当期收人中得到补偿,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所得税汇算时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应增加了涉税核算的复杂程度。
社会保险费征缴存在的主要问题[2]
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外乎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缺失;另一是执行不力。就制度方面而言.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由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制而来.这其中涉及到新旧体制的衔接、过渡等问题,想一步到位很困难.因此有些制度的规范要晚于实际:就执行方面而言,由于执法力度不够。加之缴费人员情况复杂,问题就此产生。具体而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不是以税收的形式筹集,而是以缴费的形式筹集.在征收力度上明显偏弱,企业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普遍。近年来。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总的情况并不乐观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主体既有企业。也有个人。企业中主要是一些小型企业(也有少量大、中型企业),它们规模小。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经常变换经营场所.税务部门稽查管理难度大.造成拖欠社会保险费。他们采取多种手法.达到少缴费或不缴费的目的 例如:有些小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如沈阳市)为了少缴费.尽量少报缴费工资基数.争取按最低标准(该地区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还有一些企业.为了少缴费.少报参保人数,不给农民工、临时工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36亿元。全国千万元以上的欠缴企业177户.累计欠费45亿元。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则一般为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低收入者、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地区的农村人El等等
1.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
近几年.各省市不同程度地扩大了社会保险的征缴范围.如福建等省市把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2005年,政府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然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不在养老保险范围之内,占全国人口55.1%以上的农村人口.基本上只能靠土地和家庭养老.仍游离于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不够广泛。
2.社会保险缴费率过高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研究.社会保障缴费率不能超过工资的25%.目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综合费率为39% .远远超过了警戒线。如此高的缴费率.加大了企业的劳动成本.削弱了相关企业的竞争力 特别是那些新成立的中小企业.它们的生产经营刚刚起步.资金非常紧缺.如果再按高费率来缴纳社会保险费.会使它们不堪重负、举步维艰。所以现行的社会保险高缴费率是导致企业缴费能力不足.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原因之一。
3.社会保险费征管权限不统一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是,《条例》又规定,社会保险登记与申报费额的核定必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多数省份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局代征.但社会保险登记与申报费额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这就出现了征管权限不统一的情况.造成地税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责权分离,不利于社会保险费依法按时足额征缴。
目前部分省份的社会保险仍以县级统筹为主.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不高.各地区的工资水平和征缴标准不统一.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缺少全国统一的转续办法,灵活就业者异地续保衔接困难。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人才流动非常普遍、非常频繁.但这些人的人事档案却不得不留在原来居住的城市.社会保险关系也留在原地.对于居住地来讲.由于人不在本地.无法征收社会保险费.而对于新去的工作地来讲.由于社会保险没有实现全国统筹.也无法在工作地续保.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即征税和收费。这两种形式比较而言.在征缴力度上是不同的,征税的力度明显强于收费。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当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税务机关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限期缴纳、申请税收保全、加罚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而收费则不能按此行事。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靠缴费而不是征税.这就使征缴力度大打折扣。有些企业和单位,明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不对的.但依然我行我素.因为这没违法.而属于违规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一项综合工作.它涉及到许多部门,这就要求必须做好这些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工作。目前,由于地税、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部门之间信息系统各自独立.致使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数据信息不完全、不畅通,资源不能共享.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且降低了征收效率。
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对策[2]
社会保险缴费是社会保险活动的起点.如果没有社会保险缴费.就没有足够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就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津贴.社会保险制度所具有的保障功能就不能落到实处。为此。应从以下方面人手.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上进行理顺、规范.则执行的再好也会有许多漏洞。
1.扩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将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纳人参保范围.并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险体制建设 对于农民可以采用优惠费率.并以自愿为原则参加社会保险.逐步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同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这样不仅有利于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而且有利于社会保障的持续稳定发展。另外.对于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其费率可以借鉴增值税.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较低费率.适度减轻其负担.提高其缴费能力:对于个人缴纳部分.费率可以一致 以企业负担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 ,个人负担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0%为宜
2.完善相关法规.科学合理地划分责权
科学合理地划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确立“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管体制。具体而青:明确规定地税机关为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征收主体.并将社会保险登记与申报费额的核定权限也授予地税机关.从而使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能获得完整的执法权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解释、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查和发放、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障预算审查。这样.明确了责任.理顺了征管程序,工作效率自然提高
目前.以行政收费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手段缺乏刚性. 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根源所在。所以,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的“费改税”步伐.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将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纳入法制化轨道.发挥税收的刚性作用 开征社会保险税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税顺理成章.名正言顺.可以充分运用税务部门的联网优势. 形成覆盖全国的征收系统,税务、财政、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亦可共享 加之各地区的税务机构健全.税务人员征税经验丰富以及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都能为社会保险税的及时、足额征缴提供保证。
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全国统筹.这是做到“应保尽保”的关键所在.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分为三步走:首先.建立省级调剂基金制度 对于尚未建立省级统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先建立起省级调剂基金.各省级政府通过纵向转移和市县之间的横向转移相结合的办法实现省及省内市县之间的基金余缺调剂 此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才流动而造成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困难依然存在。其次,建立省级统筹 在市县统筹之后,待时机成熟时实现省级统筹,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续办法。对于社会统筹部分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工资标准,制定一个转移系数.然后.国家根据具体状况进行基金余缺的调剂,个人账户部分可以随人走 在社会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基本矛盾得以缓解后.由社会统筹层次导致漏缴、欠缴问题基本解决。最后,实现全国统筹。在这一阶段.技术层面的问题已全部解决。
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应全面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抓好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既可以使社会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畅达.也可以使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传递更快捷、更方便,提高征缴效率。这就要求税务、财政、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系统兼容.资源共享 这样才有利于对企业(尤其是私营的中小企业)用工情况、缴费基数、缴费时间等进行全面监督,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到位。
为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深人人心.政府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如电视、计算机网络等进行广泛宣传,使人们充分了解社会保险的内容及其相关法规.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性.提高参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加人到社会保险行列中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社会保险费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纳税人为职工所作的各种商业保险费支出。
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现行处理模式[1]
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应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各地方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包括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企业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企业提供的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的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新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概念,融合了所有与报酬相关的项目,据此设置“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在其下根据薪酬类别如工资薪酬、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辞退补偿、带薪休假费用等,设置二级科目,如“应付工资”、“应付辞退补偿”、“应付社会保险费”、“应付住房公积金”、“应付福利费”等。具体处理如下:
- (1)会计期末计提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时
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 (2)从职工的工资中扣除应由职工缴纳部分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记“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 (3)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时
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其他应付款一职工个人保险费”
贷记“银行存款”
【例】华宇公司2008年2月按照规定比例在社保机构核定的月缴费工资中计提基本社保基金,核定的月缴费工资为21458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甲产品发生薪酬费用124500元,车间管理人员薪酬费用35080元,为在建工程发生职工薪酬费用27000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职工薪酬费用2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比例为单位20%,个人8%;基本医疗保险比例为单位6%,个人2%;失业保险比例为单位2%,个人1%)。则企业计提、代扣和缴纳社保费用的会计处理如下:
- (1)计提企业承担的社保费用
借:生产成本——甲产品 34860
制造费用 9822.4O
在建工程 7560
管理费用 7840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42916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291.60
——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12874.8O
- (2)企业在职工工资中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23603.80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17166.40
——职工个人保险费(失业保险) 2145.80
——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291.60
- (3)企业缴纳社保费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42916
——应付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4291.60
——应付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12874.80
其他应付款——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17166.40
——职工个人保险费(失业保险) 2145.80
——职工个人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291.60
贷:银行存款83686.20
社会保险费所得税税前列支规定[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同时,该条例还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税收法规对符合条件的社保费用是当期发生当期扣除,新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的相关规定加大了所得税差异,使得部分跨期和资本化的社保费用难以在当期收人中得到补偿,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在所得税汇算时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相应增加了涉税核算的复杂程度。
社会保险费征缴存在的主要问题[2]
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外乎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制度缺失;另一是执行不力。就制度方面而言.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由计划经济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转制而来.这其中涉及到新旧体制的衔接、过渡等问题,想一步到位很困难.因此有些制度的规范要晚于实际:就执行方面而言,由于执法力度不够。加之缴费人员情况复杂,问题就此产生。具体而言,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 (一)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现象普遍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费不是以税收的形式筹集,而是以缴费的形式筹集.在征收力度上明显偏弱,企业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普遍。近年来。社会保险费的收缴率虽然有所提高.但总的情况并不乐观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主体既有企业。也有个人。企业中主要是一些小型企业(也有少量大、中型企业),它们规模小。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经常变换经营场所.税务部门稽查管理难度大.造成拖欠社会保险费。他们采取多种手法.达到少缴费或不缴费的目的 例如:有些小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实行定率征收.如沈阳市)为了少缴费.尽量少报缴费工资基数.争取按最低标准(该地区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还有一些企业.为了少缴费.少报参保人数,不给农民工、临时工等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企业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436亿元。全国千万元以上的欠缴企业177户.累计欠费45亿元。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则一般为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低收入者、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地区的农村人El等等
-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不完善
1.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泛
近几年.各省市不同程度地扩大了社会保险的征缴范围.如福建等省市把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把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征缴范围。2005年,政府统一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然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不在养老保险范围之内,占全国人口55.1%以上的农村人口.基本上只能靠土地和家庭养老.仍游离于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仍然不够广泛。
2.社会保险缴费率过高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研究.社会保障缴费率不能超过工资的25%.目前.我国企业社会保险综合费率为39% .远远超过了警戒线。如此高的缴费率.加大了企业的劳动成本.削弱了相关企业的竞争力 特别是那些新成立的中小企业.它们的生产经营刚刚起步.资金非常紧缺.如果再按高费率来缴纳社会保险费.会使它们不堪重负、举步维艰。所以现行的社会保险高缴费率是导致企业缴费能力不足.少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原因之一。
3.社会保险费征管权限不统一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是,《条例》又规定,社会保险登记与申报费额的核定必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多数省份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局代征.但社会保险登记与申报费额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这就出现了征管权限不统一的情况.造成地税机关征缴社会保险费的责权分离,不利于社会保险费依法按时足额征缴。
- (三)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不高,灵活就业者异地续保衔接困难
目前部分省份的社会保险仍以县级统筹为主.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不高.各地区的工资水平和征缴标准不统一.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缺少全国统一的转续办法,灵活就业者异地续保衔接困难。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人才流动非常普遍、非常频繁.但这些人的人事档案却不得不留在原来居住的城市.社会保险关系也留在原地.对于居住地来讲.由于人不在本地.无法征收社会保险费.而对于新去的工作地来讲.由于社会保险没有实现全国统筹.也无法在工作地续保.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不强
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即征税和收费。这两种形式比较而言.在征缴力度上是不同的,征税的力度明显强于收费。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当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时.税务机关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限期缴纳、申请税收保全、加罚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而收费则不能按此行事。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靠缴费而不是征税.这就使征缴力度大打折扣。有些企业和单位,明知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不对的.但依然我行我素.因为这没违法.而属于违规
- (五)社会保险费征缴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不畅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一项综合工作.它涉及到许多部门,这就要求必须做好这些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工作。目前,由于地税、劳动保障、财政、银行等部门之间信息系统各自独立.致使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数据信息不完全、不畅通,资源不能共享.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而且降低了征收效率。
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对策[2]
社会保险缴费是社会保险活动的起点.如果没有社会保险缴费.就没有足够的社会保障资金,也就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险津贴.社会保险制度所具有的保障功能就不能落到实处。为此。应从以下方面人手.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我们不能从制度上进行理顺、规范.则执行的再好也会有许多漏洞。
1.扩大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将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纳人参保范围.并积极推进农村社会保险体制建设 对于农民可以采用优惠费率.并以自愿为原则参加社会保险.逐步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同时。适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这样不仅有利于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就业岗位.而且有利于社会保障的持续稳定发展。另外.对于企业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其费率可以借鉴增值税.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较低费率.适度减轻其负担.提高其缴费能力:对于个人缴纳部分.费率可以一致 以企业负担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 ,个人负担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0%为宜
2.完善相关法规.科学合理地划分责权
科学合理地划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确立“地税征收、财政监督、社保发放”的社会保险基金征管体制。具体而青:明确规定地税机关为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征收主体.并将社会保险登记与申报费额的核定权限也授予地税机关.从而使税务机关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能获得完整的执法权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方面的政策制定和解释、个人账户的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待遇的审查和发放、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社会保障预算审查。这样.明确了责任.理顺了征管程序,工作效率自然提高
- (二)加快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步伐
目前.以行政收费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手段缺乏刚性. 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根源所在。所以,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的“费改税”步伐.尽快开征社会保险税.将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纳入法制化轨道.发挥税收的刚性作用 开征社会保险税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税顺理成章.名正言顺.可以充分运用税务部门的联网优势. 形成覆盖全国的征收系统,税务、财政、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亦可共享 加之各地区的税务机构健全.税务人员征税经验丰富以及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都能为社会保险税的及时、足额征缴提供保证。
- (三)加速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进程
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全国统筹.这是做到“应保尽保”的关键所在.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应分为三步走:首先.建立省级调剂基金制度 对于尚未建立省级统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先建立起省级调剂基金.各省级政府通过纵向转移和市县之间的横向转移相结合的办法实现省及省内市县之间的基金余缺调剂 此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才流动而造成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困难依然存在。其次,建立省级统筹 在市县统筹之后,待时机成熟时实现省级统筹,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续办法。对于社会统筹部分可以根据各地区的工资标准,制定一个转移系数.然后.国家根据具体状况进行基金余缺的调剂,个人账户部分可以随人走 在社会保险的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账户基本矛盾得以缓解后.由社会统筹层次导致漏缴、欠缴问题基本解决。最后,实现全国统筹。在这一阶段.技术层面的问题已全部解决。
- (四)利用现代化手段,保障社会保险各部门、各地区的信息畅通
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应全面采用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抓好信息平台建设.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体系.既可以使社会保障各部门之间信息畅达.也可以使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传递更快捷、更方便,提高征缴效率。这就要求税务、财政、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系统兼容.资源共享 这样才有利于对企业(尤其是私营的中小企业)用工情况、缴费基数、缴费时间等进行全面监督,切实保证社会保险费的足额、到位。
为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深人人心.政府还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如电视、计算机网络等进行广泛宣传,使人们充分了解社会保险的内容及其相关法规.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性.提高参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加人到社会保险行列中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 ↑ 1.0 1.1 何滔滔.刍议企业社会保险费用会计处理.财会通讯,2008年6期
- ↑ 2.0 2.1 程海涛.社会保险费征缴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北方经济:综合版,2008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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