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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薪留职

什么是停薪留职



  停薪留职是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答应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它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具体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它只适用于原固定制职工。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国家劳动部、国家经济委员会于1983年6月 11日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 20%。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关于停薪留职的部分规定

  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


  “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20日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16号)。通知明确规定:对“停薪留职”人员,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可继续履行。停薪留职期满,按停薪留职协议执行,企业无法安排职工岗位的,职工可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不愿进中心的,解除劳动合同。1999年5月以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



相关条目

    停薪留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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