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
职位解析
城市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作内容
城市规划师的目标是要使生活和工作环境更有阻止﹑更有效率和更为理想。为达成这个目标,城市规划师要进行规划研究工作,制定规划标准和指引,以及预备和实施各项城市规划图则,以使土地使用合理化和引导土地的使用,并确保对环境的损害得以减至最少。此外,在政府服务的城市规划师亦负责处理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提出的规划申请,审查公共及私人发展建设的发展情况及建筑图则,并预留地点供政府、团体、社区等公共设置使用。
职位背景、现状和前景
城市规划师主要受僱于政府﹑规划顾问公司及土地发展公司
从业要求
城市规划师需要充分了解许多不同学科的知识﹐包括建筑学﹑工程学﹑測量学﹑地质学及地理学。此外, 对于政府政策及规划方面的法律﹑人口统计学及社会科学的熟悉亦很重要。城市规划师必须接受专业练习﹐以便明白涉及规划的所有因素﹐並且能了解法律﹑经济及社会方面的影响。担任这个职位的人士通常需持有关学科的大学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职位薪酬
根据不同地区薪资水平有较大差别,但总体收入处于中高水平.
相关专业
建筑、城市规划等专业
职位贴士
资格认证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认定范围: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治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1997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具体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治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治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治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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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工作内容
城市规划师的目标是要使生活和工作环境更有阻止﹑更有效率和更为理想。为达成这个目标,城市规划师要进行规划研究工作,制定规划标准和指引,以及预备和实施各项城市规划图则,以使土地使用合理化和引导土地的使用,并确保对环境的损害得以减至最少。此外,在政府服务的城市规划师亦负责处理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提出的规划申请,审查公共及私人发展建设的发展情况及建筑图则,并预留地点供政府、团体、社区等公共设置使用。
职位背景、现状和前景
城市规划师主要受僱于政府﹑规划顾问公司及土地发展公司
从业要求
城市规划师需要充分了解许多不同学科的知识﹐包括建筑学﹑工程学﹑測量学﹑地质学及地理学。此外, 对于政府政策及规划方面的法律﹑人口统计学及社会科学的熟悉亦很重要。城市规划师必须接受专业练习﹐以便明白涉及规划的所有因素﹐並且能了解法律﹑经济及社会方面的影响。担任这个职位的人士通常需持有关学科的大学学位或研究生学历。
职位薪酬
根据不同地区薪资水平有较大差别,但总体收入处于中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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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城市规划等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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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证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认定范围: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治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1997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
3、1970年以前(含1970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5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30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3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具体规划5项。
4、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治理职务5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治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5年,且所担任职务对城市规划实施治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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