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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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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服务贸易壁垒编辑本段


  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凡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壁垒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本国服务市场、扶植本国服务部门,增强其竞争力;另一方面旨在抵御外国服务进入,削弱外国服务的竞争力。

  据GATT统计,目前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多达2000多种。常见的服务贸易壁垒有:限制开业权,限制数量,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实行差别待遇,不承认外国颁发的教育证书等资格证书,限制人员、资金、技术、信息的国际流动,实行外汇管制,规定政府或其代表机构只能购买本国的服务等。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不可逆性、不可储存性、异质性、生产与消费同步性等特点,这导致服务贸易壁垒更具刚性和隐蔽性,并与投资壁垒、政府管制联系更为密切,政策保护的目标也更为广泛。


服务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编辑本段


  既然服务贸易自由化能够给有关贸易国带来一定的好处,那么为什么在现实经济中服务贸易比商品贸易在更多的阻碍7原因至少有三:

  其一,微观经济学根源,即政府实施干预的主要依据在于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经济外部性

  其二,政府出于本国经济独立性的考虑。在一国之中,许多服务业部门,如交通运输、通讯、电力、金融等属于一国经济的关键部门。一旦这些部门为外国控制,一国经济的独立性就会受到极大威胁,甚至会导致所谓"依附经济"的产生。一旦形成这种局面,一国的经济及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其本国人民来说十分有限的,甚至是有害的,从而出现所谓"贫困化的经济增长" 或"没有经济发展的经济增长"。

  其三,政治、文化上的考虑。这是服务贸易保护主义不同于商品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教育、新闻、娱乐、影视、音像制品等服务部门虽非一国国民经济命脉,但却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希望保持本国在政治、文化上的独立性,反对外国文化的大量入侵,因此对这些部门进行保护。


服务贸易壁垒的特点编辑本段


  服务贸易壁垒有以下几方面主要特点:

  (1)以国内政策为主;

  (2)较多对“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资格与活动的限制;

  (3)由国内各个不同部门掌握制定、庞杂繁复,缺乏统一协调

  (4)灵活隐蔽,选择性强,保护力强;

  (5)除了商业贸易的利益外,还强调国家的安全与主权利益等作为政策目标。


服务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编辑本段


  1.限制“贸易”的壁垒

  服务贸易的过程,即由一方提供一定的服务而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报酬。限制“贸易”的壁垒就是阻碍这一过程实现的政策措施。又因为服务贸易的客体即一定的服务行为—“卖”者因提供了服务而获取一定报酬,“买”者则付出一定的代价取得某种满足或效用。于是可把服务行为类比于货物贸易中的商品,从而服务贸易中这类限制“贸易”的壁垒,在某种程度上便可与主要针对商品而设置的货物贸易壁垒相类比。其主要手段有:

  税收歧视

  对外来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提供的服务或购买的服务征收过高或额外的税。这实质与货物的进出口税相同,只是国内税费比起关税远远缺乏透明度和统一性,并多由不同的服务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税率不稳定,地区差别大,可预见度低。因此税收歧视对服务贸易的预期利益能否实现影响较大,成为一种较有力的服务贸易壁垒而被广泛地运用。例如,规定对外国在本国设立的银行及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征收较高的税率;又如,在外国服务提供者获准进入和使用本国的公共电讯传送网及其服务时,通过征收较高的税费加以限制调整。

  补贴

  即国家通过直接拨款或税收优惠等手段,对本国的某些服务行业进行补贴,扶植其发展,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尽管不论是发达的还是发展中的大多数国家,补贴措施都被广泛地运用在运输、通讯、供水、供电、技术推广、医疗卫生、教育、广播等基础和公共事业部门,其首要目的多为实现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以及国民生活福利水平的提高;但是,补贴在客观上可以形成对外国服务业的歧视,阻碍其进入本国。当然,如果单纯靠补贴,而不适当地引入竞争的动力机制服务业的发展也会停滞落后,从而阻碍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国家垄断与政府购买

  一方面,许多服务业,包括民航、邮政、电讯、铁路、广播等,在大多数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国家垄断,使得这些行业的进入壁垒特别高,甚至根本不可能进入。另一方面,政府作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组织者与管理者,是服务产品的一个很大的购买者,而其在“购买”时,常常会偏向于优先购买本国的服务产品,从而形成对外国服务产品的“歧视”。例如,世界各国都有为本国航空公司或海运公司保留货源及航线的做法;又如我国的法律规定,三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一律须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实际上,政府购买与国家垄断反映了某些服务部门中的买方垄断和卖方垄断特征,而这并不一定须由国家或政府垄断。在美国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电讯、民航、铁路等服务行业被一些实力雄厚的私人垄断公司所把持,这同样能有效地阻碍外国服务业的渗透与进入。

  外汇管制。

  这主要指一些发展中国家采取控制外汇在本国境内的持有、流通与兑换,以及对外汇的出入境实行管制的政策,限制了本国居民及各类组织团体对外国服务产品的消费与支付能力,同时也可限制外国服务业在本国的业务量与获利张力。例如,对外汇持有、流通、兑换的管制,对旅游业这类以消费者移动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影响较大;而以实体存在方式进行的服务贸易则受到利润汇出的限制较多。


  2.限制“主体”的壁垒

  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在这个领域产生了独特的贸易壁垒。服务贸易壁垒多针对人员的过境移动以及一国人员到另一国境内从事服务经营的资格与具体活动能力条件等。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资格的限制。

  这一般指对外国个人与组织在本国经营某种服务业的权利进行限制。例如,许多国家禁止外国银行及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有的虽允许建立分支机构,但要求其必须与母行中断业务上的直接联系。又如,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建筑工程服务方面较有优势,但一些发达国家拒绝在这方面提供开业权。阻止这类服务的“进口”。此外,许多国家不允许国外经营者在本国开办旅行社、广告公司零售批发商业网点等服务经营实体。对在外国注册或取得的医生、律师执业资格的歧视也较普遍,因而限制了外国医生、律师等在本国开业。

  股权的限制。

  这是指虽然允许外国服务经营者在本国开业,但东道国要求必须参股,并通常要求占有多数控股权,以此维持本国对该行业的控制。如有的国家要求在外来保险公司中占多数控股权。

  经营的限制。

  这是通过对外国服务实体在本国的活动权限进行规定,以限制其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甚至干预其具体的经营决策。例如,对外资金融保险机构,禁止其经营某些业务;对外国银行,限制其只能在低储蓄率的地区开业,或通过信用额度限制、储备金要求、资本控制等手段进行调控以确保国内货币政策的顺利执行,以及本国国际收支的安全和国内资本市场的健康发育,对外国咨询公司,要求其必须与本国相应的机构合作经营业务;等等。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逐步推进,以开业权限制等为表现形式的绝对的进入壁垒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而对具体经营权限的限制则既体现了适度的对外开放,又往往能有的放矢地削弱外国服务经营者在本国的竞争力和获利能力。因此,这将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壁垒形式。并且,这还是一种“可调性”较强的壁垒,各种经营限制的内容及限制的程度、方式等均可依本国社会经济及产业发展的要求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推进的要求而不断做出相应的变化和调整。

  信息的限制。

  信息是许多服务产业的战略资源。如果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的信息资料,往往意味着一个服务经营实体将陷入瘫痪。现代电讯技术的发展已经极大地改变了金融、保险、商贸等国际服务领域的发展面貌。一国公共电讯传输网及其服务(如数据交换、视频通讯等)在何种程度上对外开放,即允许外国服务者进入使用,甚至再售或分享,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外国的金融、保险、商贸等基于电讯传递技术进行国际信息交流的服务业进入该国的可能性。最后,一国的服务产业及至社会经济生活的其他相关领域的规章、制度、惯例等,因其缺乏统一协调,透明度与可预见度差,也往往形成“信息的鸿沟”,阻碍国外服务业的进入。尽管由于信息障碍所形成的服务贸易壁垒已经受到关注,但出于国家机密安全的考虑,不论是电讯服务的对外开放,还是政策规章的透明公开化,都不得不受到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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