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贷资产
抵贷资产(Mortgage Loan Assets)
什么是抵贷资产 编辑本段
所谓抵贷资产,也就是在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面协商,或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押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金融机构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当前,随着不良资产清收难度越来越大,国有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资产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不良资产的清收过程中,接收了相当一部分的以资抵贷资产。通过对以资抵贷资产的处置,收回了部分贷款,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银行债权。自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来,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非信贷类资产给予了很大的的关注。抵贷资产作为非信贷资产中的重要内容,自然也就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抵贷资产的潜在风险 编辑本段
抵贷资产的潜在风险不容乐观。以物抵贷是处理不良信贷资产的重要手段之一。几年来,随着该清收手段的广泛运用,银行收回的抵贷物不断增加,抵贷物长期挂账、大量沉淀,严重影响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形成了新的风险。
近年来银行收取的抵贷物,主要包括房地产、土地、金银首饰、五金电料等。这些抵贷物在评估、保管、处置环节上存在诸多风险。一是评估风险。在调查中发现,以房产和珠宝首饰作为抵贷资产抵偿债务。尤其是珠宝首饰在河北省没有评估鉴定机构,外省市虽然有,但评估鉴定费用昂贵,有可能得不偿失,因而没有对抵贷物进行评估。随着时间的推移,风险将会越来越大;二是来自评估机构的风险。个别评估机构只注重收取费用,而人为地提高抵贷物价值。在调查中发现,银行在接收抵贷资产时,抵贷资产的评估价值能够抵顶贷款的本息,而在处置抵贷资产时,却形成很大的损失。三是抵贷物不易变现,由于时间的推移和新技术的开发利用,自然贬值速度将会加剧;四是存在不符合程序接收抵贷资产问题。银行对无货币清偿能力的企业依法起诉,银行虽胜诉,但截止到检查日抵押物既没有过户,法院也未将土地判决给银行。由此可见,在银行的资产数据中,实际已无法收回的处置损失和尚未处置的抵贷资产仍以全好资产挂账,“泡沫”现象严重,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实际价值将不断灭失。
抵贷资产处置的难点 编辑本段
变现损失较大,处置过程被动。由于抵债时金融机构就处于不利地位,除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少数抵债物有保值增值的可能,绝大多数抵债物变现后损失都较大,有的抵债物变现款占所抵偿贷款本息的比例很低,使金融机构对抵债物的处置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抵债物款式过时;抵债时价格失真;变现时间长,抵债物自然贬值或毁损;变现费用高,一些抵债物在抵债和处置时往往要垫支双重过户费、评估费,有些费用如土地、房产过户费用都相当高,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损失,有些物品在扣除有关交易费用后价值已所剩无几,客观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处置抵债物的积极性。
变现渠道较少,处置形式单一。目前,对抵债物的处置做法不尽统一,但多数金融机构主要采取指定业务部门内几人或专人负责的形式,没有固定或畅通的变现渠道,变现的范围也基本局限于本地区或邻近地区,受市场容量的限制,阻碍了一些抵债物特别是一些标的较大的抵债物如土地、房产、机器设备等的及时处置。同时,多数单位的资产变现形式主要采取协议转让形式,资产处置价格的掌握往往是“跟着感觉走”,没有一个科学的定位,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价格的透明度,甚至增加了变现损失。
变现力度不够,处置手段不活。一是认识上的不到位。一些单位对抵贷资产的处置重要性认识不够,以至于对此项工作组织不力;有的存在顾虑,担心过去的问题处置不好会变成新问题而需承担责任,从而导致了抵债物长期搁置以至毁损。二是人员配备不到位。多数单位负责资产变现的人员是由公司业务客户经理兼任,资产处置的力量受到削弱。三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到位。对接收后的抵债物处置方案、处置要求、责任及奖罚措施不明确,影响了资产的及时处置。四是决策机制不到位。一些单位资产处置决策不灵敏,内部审批环节多,从报价、洽谈到处置往往要经过多层次的讨论、会办,丧失了处置良机。
导致抵贷资产潜在风险的原因 编辑本段
一、社会环境方面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银行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借款企业在其经营恶化的情况下,将难以处置变现的资产抵偿银行债务;有的借款人为逃脱银行债务而转移资产,将那些资产质量差、入账价值不实、手续不齐全的资产抵债给银行,致使抵贷资产在接收环节已埋下了风险隐患。
二、银行内部管理方面首先,重核算轻管理,是目前抵贷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受资金和手段等方面制约,银行在抵贷资产的管理过程中,注重的只是账务核算的合规性,对于保管维护以及处置的及时性方面则显得不够;其次,有的基层行领导为追求政绩和短期利益,将抵贷资产作为掩盖不良资产的“避风港”,人为放大短期效益,增加长期资产风险;第三,由于抵贷资产处置难度大,加上个别基层领导处理力度不够,不能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处置变现,导致抵贷资产久拖不决,大量沉淀;第四,处置损失核算渠道狭窄。目前的账务管理办法规定,处置抵贷资产损失只能列支营业外支出,而且还得报有权行审批,无形中给基层行财务带来压力,同时,也延缓了处置的进程。
三、政策及法规的限制现行的政策法规与银行抵贷资产的实际状况存在许多冲突。如新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变现”,尽管变现的时间有所延长,但抵贷资产的持有时效性也受到了限制。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期一年未动工的征收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的无偿收回使用权”,而实际情况是银行自行开发的可能性极小,若进行变卖处置的话,《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土地出让金又让银行望而却步,从而使本来就难以变现的抵贷资产难上加难。而银行要处置土地,政府要求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致使银行无法处置该宗土地。
针对抵贷资产的建议与对策 编辑本段
一、应对抵贷资产潜在风险的建议
1、以物抵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仅靠基层行的规范,其操作的难度很大,建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抵贷资产的管理,以防止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经办行也应从银行利益出发维护自己的债权,减少因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所带来的资产损失,从源头上遏止抵贷资产的风险。
2、对于存量抵贷资产的处置应适当放权,采取灵活措施使抵贷资产尽快处置变现,以减少信贷资产的损失。在损失列支渠道方面,建议允许经办行依据自身的财务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消化方法。同时,尽快建立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使会计信息更能准确反映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
3、严格抵贷资产的入账审批程序,把好抵贷资产的入口关。对新增抵贷资产坚持“严进宽出”原则,在收取时严格执行偿债物选择原则,加大考核力度,防止抵贷资产大量沉淀的现象,健立和完善处置变现激励机制,拓宽处置渠道,加大处置力度,以化解潜在风险。
4、加大贷款“三查”力度,严格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变动情况,防止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或转移资产,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债权。
二、解决抵贷资产处理问题的对策
1、把握源头,从严控制以物抵贷。首先,金融部门在办理抵、质押贷款时应选择能够保值增值、容易变现的抵质押品,提高抵押贷款的质量;其次,从严控制以物抵贷,对金融债权首先要考虑以货币形式清偿,债务人确无货币清偿能力时,应当以拍卖、变卖财产所得清偿。对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发生的抵贷行为,对抵债物价值、适用性、变现能力应经具备资质、信誉良好的评估机构评估,以避免低价高估和人为的道德风险。
2、加强组织领导,培养专门人才。金融部门在处理抵贷物资时,由于抵债物品种复杂多样,处置时效性及技术性很强,因而要求经办人员不仅要懂政策,还要对抵债物的性能、市场价格信息、交易技巧等具备足够的知识。金融部门应对资产处置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这方面的人才,提高人员素质。
3、改进内部机制,加强变现力度。一是对抵债物的处置在银行内部建立起以物抵贷管理机制,制订资产处置工作规程和奖罚措施,明确有关人员责任,制定决策权限,简化决策程序,减少决策层次,提高决策效率;二是对拟处置的资产制订详实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期限和对外洽谈的底价,经一定程序决策后落实专人实施。
4、建立变现网络,拓宽变现渠道。以省级金融部门为龙头,建立系统内横向、纵向立体网络,建立抵贷资产信息库,发挥全辖的整体优势,利用相关媒体对外发布信息,加快资产处置的速度;对变现较难、标的较大的抵债物由省级分行牵头采取定期公开拍卖,或与资产经营公司合作经营等形式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变现损失;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采集有关政策和信息,为处置抵贷资产营造良好的环境。
5、争取优惠政策,减轻金融部门的负担。对于金融机构处置抵贷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争取地方政府给予少收或免收的优惠政策;对金融机构已抵债的资产,按一定比例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逐步核销变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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