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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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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证券市场概述 编辑本段

  证券市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债券市场股票市场。70 年代以前,日本的金融体系侧重发展间接金融,证券市场发展缓慢。 1975年日本政府开始大规模发行国债,证券市场因而得到迅速发展, 80 年代的金融国际化进一步加快了这一进程。同时,由于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新的金融工具层出不穷,如可转股债券,附认股证债权武士债券,将军债券等先后出现。可见,日本证券市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有了很大发展。

  证券初级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是发行人和认购者,此外还有中介人。中介人包括承销商和受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承销政府债券、市政债券和政府担保债券;但只有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企业证券的承销商。受托公司有两类,一类是认购受托公司,负责为发行者处理公司债券认购过程中的事务,另一类是担保品受托公司,负责为有担保公司债券的持有人管理担保债权。认购受托公司主要由长期信用银行和信托银行担任,而担保品受托公司必须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与其他国家一样,证券二级(流通)市场包括交易所和场外市场两部分。股票交易以交易所为主,债券交易则以柜台交易为主,目前约95%的债券交易是在场外市场上进行的。1979 年,引入了大笔交易系统以方便政府债券的大额交易。1985 年,东京证券交易所设立了债券期货市场

目前在场外市场交易中有两个价格指数,一个是每日指数,由交易量最大的约20 种证券组成;另一个是每周指数,由约230 种有代表性的债券组成,该指数每周四公布。

证券市场构成 编辑本段

债券市场

  日本债券市场的债券种类繁多,大致可以分为公共债券,企业债券和外债三大类,每一类中又包括许多具体的债券。

  1.公共债券(Pub1ic BOnd)。公共债券包括日本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保证债券等。

  2.企业债券(Corporate BOnd)。根据发行人不同,企业债券分金融债和事业债两大类。

股票市场

  在日本股票市场上,根据发行目的可以将新股发行分为两种,一种是为筹措资金的发行(普通的新股发行),一种是为其他目的的发行(特殊的新股发行)。

  与其他国家一样,日本的股票流通市场也分交易所市场和店头市场两部分。战后,日本为了形成公正的证券价格,原则上禁止上市股票在场外交易,于是形成了以证券交易所为中心的股票流通市场。

  日本目前有8 家证券交易所,分别位于东京、大贩、名古屋、京都、广岛、福冈、新泻。札幌。其中东京、大贩分别是全国和关西地区的中心性市场,二者的交易额合计占全国交易所的90%以上。为了尽可能地将股票交易集中到交易所, 1961 年10 月东京、大阪和名古屋三个证券交易所分别设立了市场第二部。市场第二部的上市条件比第一部略低。原则上新股票先在市场第二部交易,一年后如果满足第一部上市条件才进入第一部进行交易。同时在第一部上市的股票如果其条件降至一定水平以下,且在一年宽限期内仍未满足第一部的条件,就要被重新指定在第二部交易。目前除了市场第一部250 种大宗股票仍采用公开喊价方式成交外,市场第一部其余股票和第二部的全部股票都采用电子计算机交易,东京证交所还将上市股票分为3 类:1类和2 类为国内股票,其中1 类股票的挂牌条件高于2 类;3 类为外国股票。

  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按交割日可划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普通交易,占总交易量的99%,又分为现货交易信用交易两种形式;第二种是指定日期结算交易,但最长不得超过15 天;第三种是发行日结算交易,即在新股票发行后再办理实际交割,一般在公司向原股东配股或实行股票分割时采用。店头市场主要用于新发行股票和不满足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股票的交易。由于三大证券交易所开办了市场第二部,使得店头市场的交易发展缓慢。

  1983 年11 月,店头市场的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商协会公布了一系列新的规章制度,并于1984 年7 月建立了店头市场自动报价系统。1991 年,日本建立了日本证券商自动报价系统(JASDAQ),旨在提高店头市场的效率。经过上述一系列改革措施,店头市场的交易开始趋于活跃,交易量也开始增加。

  日本的股价指数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日经股价平均数,包括日经225种股价平均数日经500种股价平均数两种。都是以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股票为基础编制。另一个是东证股价指数,以东京证交所第一部所有股票和第二部的300种股票为基础编制。 1993 年10 月,日本经济新闻以在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部上市的300 家代表各行业的股票市价总额加权平均计算,创设了日经300股指;日经300的变动性在日经股价平均数和东证股价指数之间,成为日本股市的第三种股价指数。

日本的外债市场

  日本外债市场分为外国债券市场和欧洲日元债券两大部分,外国债券又有武士债、将军债和大名债。

欧洲日元债券

  欧洲日元债券是在日本境外发行的以日元为什值货币的债券。非居民发行的叫非居民欧洲债券;居民发行的叫居民欧洲日元债券。欧洲日元债券与在日本发行的日元公募债券基本相同,但其管制比公募债券松得多。它只需征得大藏大臣的批准便可发行,发行时不需准备大量文件,发行费用也比公募债券少得多。

  第一笔欧洲日无债券是1977 年由欧洲投资银行发行的100 亿日元债券,此后一些发行者也相继发行。 1979 年3 月以前,借款者仅限于国际组织,以后又允许先前发行过武士债券,且评级为AAA 级的外国政府及政府机构发行欧洲日元债券。但由于日本政府对欧洲日元债券发行持审慎态度,担心其大量发行会对日本国际收支产生不良影响,因而一直到1984 年以前,发行量不是很大,一般每季度只能允许发行一笔,且对发行金额有严格限制。与此同时,由于日本国际收支顺差日益增大,外国对日元的需求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通过“日元美元委员会”对日本施加压力,要求其放松对欧洲日元债券发行的限制。 1984 年,日本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包括:(1)将发行者由原来的国际机构、外国政府扩大到外国地方政府、政府机构及民间企业;(2)将公共债券的发行资格由AAA 降至A;同时允许A 以上评级的民间企业发行欧洲日元债券;(3)取消对发行笔数和每笔金额的限制;(4)扩大发行主干事范围,允许外国证券机构担任主干事。

外国债券

  1.武士债券(Samurai Bond)是日元外国债券的别称,即非居民在日本市场上发行的以日元为债券面额货币的债券。根据外汇管理法规定,发行日元外国债券必须向日本大藏省申请,经批准方可发行。期限从5 年到15 年不等,而且其发行是无担保的。

  2.大名债(Dairnyo bond)是外国债券市场上的创新。实际是武士债和欧洲日无债券优点的结合。第一笔大名债券是1987 年由世界银行发行的,同年世界银行又发行了第二笔。这两笔债券都在东京发行,但在卢森堡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对这两笔债券都不征收预扣税,而且其交易都可以通过塞德尔(Cedel)和欧洲清算系统(Euroclear)进行清算

  3.将军债(Shogun bond)。实际上是东京外币债券,即由非居民在日本市场上公募发行的以非日元货币计值的债券。根据外汇管理法,将军债的发行做法与武士债相同。此外,在东京资本市场上以私募方式发行的外币债券称为艺者债券(Geisha Bonds)。

日本证券市场发展特点 编辑本段

  (1)树立证券市场理念,与国际同步发展。日本证券市场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有着不同的时代经营理念。特别是9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加快了同国际接轨的步伐,重新确立了与国际发展同步的经营理念。在这种经营理念的指导下,大力发展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并利用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改变证券市场交易手段、交易方式和会计信息披露方法,废除了传统的交易方式,促使证券市场的观念与技术同国际证券市场发展同步。

  (2)加强和完善监管机制。为了促进日本证券市场公平、公正以及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在监管机制的改革中,主要设置了监督委员会、金融监督厅和金融再生委员会等强化自律组织;完善了有关公开收购制度及禁止了损失补偿及全权委托交易;多次修改了“证券交易法”,对发行公司和证券公司的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和具体化;加大了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作出有关具体处罚规定;提出对会计信息披露全面性、可靠性和及时性的高标准制度等等。

  (3)扩大交易、放宽限制。金融的自由化、国际化,促进了金融的证券化,为了应对这一变化,搞活证券市场,日本对证券市场放宽了限制。主要体现在:允许金融机构可通过设立证券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同时证券公司也可以设立银行子公司,相互渗入对方业务领域;放宽了对自有股份回购的限制,同时证交法也相应地修改了有关公开回购、收购状况等规定;引入股票期权制度,制定股份注销特例法,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了罚则;解除设立持股公司禁令,颁布金融监督厅设置法;分阶段解除了有关股权凭证业务、股价指数期货期权交易的禁令;废除了传统的交易厅,全面采用计算机交易。

  (4)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日本证券市场一贯坚持的宗旨。特别是泡沫经济出现和亚洲经济危机发生后,日本证券市场相继采取了一系列的风险防范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措施。如:强化企业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必须启用“适时信息披露系统”实现信息披露电子化;为了防止不公平的交易,新建立了顾客资产分别保管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并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公司自我资本和交易责任准备金有关规定等,从而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稳定了市场发展。

日本证券市场的变化因素 编辑本段

  (1)证券市场的变化与经济发展有关。日本证券市场近年来的变化是非常大的,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从它的发展特点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的日益证券化,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国民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使日本经济陷入战后最严重的低谷,这对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使日本证券界暴露出一些违法问题以及证券市场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东南亚经济危机对亚洲及世界各国经济产生了不同程序的影响,对日本经济更是雪上加霜,如国际有名的大公司“山一证券”和一些银行相继破产,对日本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它促使日本政府和证券业从根本上改革证券市场体制及规章制度等,建立适应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与国际接轨的金融证券市场。日本证券市场的全方位改革促进了日本的经济发展。

  (2)搞活证券市场与本国政策有关。90年代以前,日本证券市场是在各种严格限制下运营的,过严的法律规定限制了证券公司和企业的竞争以及应变能力。因此,90年代以后的改革主题定位为放宽限制、鼓励竞争、搞活市场。政府努力为投资者参与创造各种条件,制定了有关政策。如: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制度,利用期权交易的优点,吸引普通投资者参与来扩大投资队伍;增加了有价证券的品种,并取消了有价证券税,废除了交易所集中交易业务,全面采用网络交易等。另一方面,日本政府为了吸引外国企业到日本证交所上市,降低上市标准与费用,简化上市手续等,创造了一些优惠条件和环境。

  (3)紧跟国际步伐与观念创新、科技发展水平有关。纵观日本近年来的发展变化历程,可以发现日本注重于观念创新。当客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时,没有观念的更新,没有改革精神,证券市场的发展跳不出旧的框架,也不可能有上述的一些改革措施的出台。经过近几年改革的日本证券市场将在一个新的理念和新的体制下进入一个与国际市场同步的相对稳定的新时期。与国际同步不仅要求观念同步,还要求科技发展同步。日本证券市场在改革中,利用科学技术,建立计算机交易系统,确立了互联网交易方式,建立了上市公司适时信息披露系统,全面实现了电子化管理。

日本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 编辑本段

  早在1874年,日本就制定了《证券交易条例》。1893年又制定了《证券交易法》。这一阶段的立法,主要借鉴了英国的证券立法经验。

  后来,日本的证券立法更多地借鉴了美国的做法。日本现行的《证券交易法》即是以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为蓝本,于1948年5月颁布的。该法是日本立法管制中最重要和最系统的法律之一。该法的制定,实际上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证券制度改革中的一项中心内容。这次改革,吸取了美国 1929年大危机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在危机中由于股票价格大跌而蒙受巨额损失,导致损害存款者利益的经验教训,特别强调禁止银行和信托公司承购除政府及政府担保的债券以外的任何证券,将证券的经营业务集中于证券公司。日本《证券交易法》自颁布至今已先后进行过40多次的修订。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有价证券募集或发售申报的规定;关于有价证券公开收购申报的法律规定;关于证券公司及其证券业务活动的规定;关于证券商协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关于证券交易所设立、组织及其会员的规定;关于证券交易规则及其活动管理的规定;关于证券业务纠纷的调解及裁决的规定;关于违反证券交易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为实施证券交易法,日本还制订许多补充规则,比较重要的包括:①关于流通证券上市的通知的政府条例;②关于募集或发行外国政府债券的登记等事项的政府条例; ③关于募集或发行外国投资信托债券的登记等事项的政府条例;④关于证券认购要约的登记等事项的政府条例;⑤关于证券公司的政府条例;⑥证券公司资信可靠的标准;⑦关于证券交易所的政府条例;⑧基于稳定周转目的而进行的证券交易的登记;⑨关于证券卖空的规定;⑩关于全权委托的证券交易账目的规则;(11)关于财务报表的用语、格式及编制方法的规则;(12)关于财务报表审计证明的规则。

  除此之外,日本其他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还有:①《商法典》;②《民法典》;③《证券投资信托法》;④《担保债券信托法》;⑤外汇和外贸管理法》;⑥《外国证券公司法》;⑦《合格公共会计师法》;⑧《证券中央总库和清算法》。下面主要就前五项法律作简单介 绍。

  《商法典》:制定于1899年,迄今已历经数十次修订。《商法典》主要对日本公司的组成和管理,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以及外国公司的某些活动进行了规定。此外,还包括关于管理机关的责任、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公示的要求、无担保债券等内容。

  《民法典》:制定于1896年,该法典主要是契约法部分涉及证券交易的一些内容。

  《证券投资信托法》:该法和《担保债券信托法》,是日本资本市场比较重要的两个法律。证券投资信托是于1951年由一些重要的证券公司引进到日本的。日本证券投资信托的类型,限制在该法许可的范围之内。

  《担保债券信托法》:颁布于20世纪初,旨在鼓励日本公司发行国外担保债券,但实际上也适用于日本公司发行国内债券。

  《外汇和外贸管理法》:1967年以后,日本的国际证券交易日趋活跃。东京证券交易所于1970年加入证券交易所国际联盟。日本政府于1971年颁布了旨在管理外国证券公司的法规——《外汇和外贸控制法》,这就是外汇和外贸管理法的前身。为了进一步促进对外交易的自由化,1980年日本政府在《控制法》的基础上修订出台了《管理法》。《外汇和外贸管理法》较先前的规定要简单和宽松。根据最近对《外汇和外贸管理法》修订的结果,下述两种情况必须预先向大藏省呈送通知:一是在日本国外发行,由当地居民认购的证券;另一种是在日本国内发行,由非当地居民认购的证券。

  日本对证券市场的管理比较多地借鉴了英、美两国的经验,在立法管理方面甚至比美国更为严格,但同时也注意吸取了英国自律监管制度方面一些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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