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市场
现代租赁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融物方式,
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租赁中的出租人是指出租租赁标的物的自然人或法人,出租人要出资购买其所租赁的租赁标的物,在法律上享有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是指支付租金,享有租赁标的物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现代租赁既不像一般的银行信用那样借钱还钱,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信用,是一种以融资为直接目的的信用方式,是以分期偿还租金的方式进行的将融资与融物二者结合在一起的特殊的金融业务。(一)租赁市场对承租人的功能
租赁市场对承租人来说不但可以节省资金投入,使资金的流动速度得到加快,而且租赁可以避免因通货膨胀而造成的损失。由于租赁合同事先签订以原有的价格来计算租金,以后年度―般按原定标准支付租金。这样,承租人可以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减少投资风险。此外租赁可以防止设备陈旧过时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在租赁业务中,设备可以到期后退还给出租人.承祖人租期结束后可以重新租用更为先进的设备,从而可以保证企业生产设备在技术上的先进性。同时由于租赁具有金融与贸易双重性质,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设备。
(二)租赁市场对出租人的功能
租赁市场对于出租人来说,首先可以扩大设备销路,加速资金周转,其次能获得较多的收益,三是可以得到税收上加速折旧的优惠待遇。采用融资性租赁而出租的设备,一般国家均不把它作为开展租赁业务的企业的资产处理,可以在本国获得免税的优赢;用经营性租赁形式,出租人也可要求将租金作为折旧费和投资免税额处理。此外,还可以分期缴纳应缴税金。这可以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
(三)租赁市场对对设备制造企业的功能
租赁市场对对设备制造企业来说,有利于开拓产品市场,扩大商品销售。一项新的先进设备大量生产后,由于有租赁公司投资购买,能使那些需要设备而又缺乏资金的企业添置设备,使产品市场扩大,销售增加,从而使设备生产企业的商品价值尽快得以实现,加快资金周转。
(四)租赁市场对于国家的功能
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大量使用租赁方式来引进先进技术,可以弥补、缓和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加快发展国内经济。而且对于一般国家来说,租赁可以改善国际收支失衡状态。由于租赁公司兼有银行和进口公司的双重职能利用外资和引进设备可以同时进行,既可加快引进外资的速度,又便于获得优惠贷款。
承租人、出租人与供货商是一项租赁交易中的基本当事人,三者通过买卖合同、将兼有传统租赁和金融特征在内的租赁合同有机地组合在一起,因此,租赁市场的市场主体就相应地被划分为三类。
(一)出租人
出租人是指出租租赁标的物的自然人或法人,出租人要出资购买其所租赁的租赁标的物,在法律上享有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租赁市场的出现,为社会投资提供了一个新的投资领域。在租赁市场较为成熟的国家,投资人不仅可以通过直接投资建立租赁公司来经营租赁业务,还可以通过投资于租赁基金、杠杆租赁等交易,只投资但不参与经营来进入租赁行业,并以此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租赁公司的资产管理功能是在上述促销功能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但租赁公司在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也承担着租赁物件所有权的风险。
中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出租人主要分为两种性质,三大块。即:
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金融机构类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改革开放以来由人民银行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曾经有16家,经过近几年的金融机构的治理整顿,截止2002年底尚存有12家。另外近100家财务公司、近百家的信托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截止2002年底,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32家。
另外还有为数众多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主要是工程机械、集装箱、信息和办公设备的出租服务。合资租赁公司中的外方投资者中,有近 70%是日本的银行、商社和租赁公司。90年代中期以后,欧美的跨国公司开始介入中国合资租赁业。IBM、HP、西门子、CIT等。中方股东一般为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外贸公司。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资和机电公司也开始积极探索设备流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各类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江南北。但由于当时对融资租赁业务功能作用认识的局限性,融资租赁业务被界定为金融业务,对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行政许可立法至今尚未制定,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发展一直受到抑制。
(二)承租人
承租人是指支付租金,享有租赁标的物使用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融物的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是租赁交易的基本功能。但租赁对承租人的优势还不仅如此。由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当租期短于租赁设备法定耐用年限时,承租人可以按租期作为租入设备的折旧年限。对于盈利企业,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可以使其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从而使租赁融资成为一种具有节税功能的融资方式。对承租人而言,通过出售回租方式,将其流动性较差的物化资产转变为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承租人可运用这些现金资产进行还债、再投资、资产重组或增加流动资金等多方面的用途。
(三)供货商
供货商是指租赁市场上生产或出售租赁对象地厂商或个人。租赁对于供货商来说发挥这重要的促销功能。租赁对设备制造企业来说,有利于开拓产品市场,扩大商品销售。一项新的先进设备大量生产后,由于有租赁公司投资购买,能使那些需要设备而又缺乏资金的企业添置设备,使产品市场扩大,销售增加,从而使设备生产企业的商品价值尽快得以实现,加快资金周转。
按照租赁业务性质地不同,租赁可以主要分为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和联合租赁。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设备和供应厂商,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设备,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设备的长期使用权。事实上,出租人除拥有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处置权外,将关于租赁设备的使用权、收益权,及其与该设备有关的维护、保养、培训等方面的权利与义务都转给了承租人。对承租人而言,采用融资租赁方式,通过融物的方式实现了融资的目的。
因交易方式的不同,融资租赁可分为直接融资租赁(通常简称“融资租赁”)、转租式融资租赁和回租式融资租赁三种。转租式融资租赁(简称“转租赁”)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另一种方式,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回租式融资租赁(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交易方式。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二)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又称服务性租赁,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这样一种租赁形式。经营租赁是一项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经营租赁的主要特点有如下几点;一是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根据市场需要选购租赁标的物。二是合同期内,承租人可中止合同、退回设备,以租赁更先进设备。三是在一次租赁期内,出租人只能从租金中收回设备的部分垫支资本,需通过该项设备以后多次出租给多个承祖人使用,才能收回投资并产生利润。四是租赁期满后,租赁标的物一般退交给出租人,承租人不承担所有权风险。
(三)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货币资金财产的使用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运用和处分的行为。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
中国租赁市场的发展是始于80年代中国的改革开放,相对于国外租赁市场的规模来说,中国租赁市场的规模还比较小,但它成长的空间却不可小觑,租赁业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从总体上看,中国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业务品种灵活创新,但发展过程中也存在颇多障碍。
(一)租赁市场发展迅速
租赁业在中国是个小行业,但成长的空间却不可小觑。比较美国固定资产投资中,银行、证券、融资租赁三分天下的融资格局,再比较跨国公司利用租赁占领世界市场的现象,租赁业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据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专业委员会统计,截至2003年12月31日,金融租赁业全行业总资产近214亿元人民币,较2002年净增55亿元,同比增加35%。中国的民航、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移动通讯业基本都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飞机、汽车和设备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云南烟草业的腾飞、江浙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众多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军品转民品都有融资租赁公司给予的宝贵支持。有的企业正是在租赁公司的支持下扭亏为盈并逐步发展成上市公司。迄今为止,中国民航系统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际先进机种300多架,累计金额达150亿美元。邮电系统引进移动通信和程控电话设备累计金额20多亿美元。中国已有6000多家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进行技术改造,累计金额276亿元人民币。
(二)市场主体日益多样化
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和非金融机构类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内资租赁公司。改革开放以来由人民银行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曾经有16家,经过近几年的金融机构的治理整顿,截止2002年底尚存有12家。另外近100家财务公司、近百家的信托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截止2002年底,由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有 32家。另外还有为数众多从事经营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主要是工程机械、集装箱、信息和办公设备的出租服务。合资租赁公司中的外方投资者中,有近70%是日本的银行、商社和租赁公司。
90年代中期以后,欧美的跨国公司开始介入中国合资租赁业。IBM、HP、西门子、CIT等。中方股东一般为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国有外贸公司。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物资和机电公司也开始积极探索设备流通中的融资租赁业务,但由于当时对融资租赁业务功能作用认识的局限性,融资租赁业务被界定为金融业务,对内资非金融机构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行政许可立法尚未制定,非金融机构的内资租赁公司的发展一直受到抑制。
(三)业务品种灵活创新
各金融租赁公司纷纷推出新的业务品种,以灵活多样的业务创新来开拓市场,其中最有特色和锋芒渐现的是共同委托租赁、飞机租赁和厂商租赁。
在风起云涌的理财新品中,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的理财创新产品―共同委托租赁吸引了不少企业的目光。继2003年首个共同委托租赁计划―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成功实施后,尝到甜头的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又推出了一个更大规模的新的共同委托租赁计划―电力投资共同委托租赁项目,而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一个以房产为标的的共同委托租赁计划也在悄然酝酿中。种种迹象显示,共同委托租赁正在成为金融租赁公司手中撕开企业理财市场缺口的利器。
厂商租赁较之一般租赁模式的最大不同在于,它是由供应商向租赁公司推荐客户,是一种营销机制的创新。通过厂商租赁,供应商抓住了客户,多销售了产品,加速了资金的回笼;客户得到了想要添置的设备,赢得了竞争先机,中小企业也因此获得了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新的融资途径;而租赁公司则不用太费力气,就能寻找到优质客户,扩大了业务量,最终实现了三赢。
(四)政府政策的支持
从法律方面来看,中国最早发布有关融资租赁的法规文件是1996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10 月1日又发布了《合同法》,该法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列名合同单独列项,从而使融资租赁的法律地位率先得到了保障。
会计准则方面,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该准则的制定,使租赁行为在公司财务方面有法可依,避免了以往会计处理混乱的局面。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这一制度适用于租赁公司。中国租赁会计在准则层面和制度层面都有了相关规定。
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正式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确立了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企业的地位,同时也将强化对其的监管力度。2001年8月14日,外经贸部又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税收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月15日颁布了《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对租赁企业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范了租赁公司的市场行为,为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配套的政策环境。
(五)发展中仍有颇多障碍
中国融资租赁业起步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转换的历程逐步发展起来的。由于经济政策、管理体制、信用机制的变化以及租赁公司自身管理的原因,融资租赁业也发生了不少问题和困难。
如:一些成立较早的租赁公司大量租金被拖欠;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太少,高负债经营,抗风险能力太差;
一些金融租赁公司由于经营不规范,租赁主业不突出,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后,缺乏资金来源,资金周转发生严重困难,资产状况恶化;
一些合资租赁公司由于合营期限到期或因中外方股东投资政策变化及自身经营状况的原因,停止了新业务,一些外方投资者处于观望状态,有的租赁公司已开始做清盘准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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