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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财务制度

什么是企业内部财务制度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是指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的,用来规范和优化企业内部财务行为、处理内部财务关系的具体规则,是整个财务制度体系中的操作性、基础性财务制度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依据是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同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特点以及管理要求。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一般应当包括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利润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资金指标的分解、归口分级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信用制度、收账制度、进货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包括成本开支范围成本开支标准、费用审批权限、成本降低指标以及分解等;利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利润分配程序、利润分配原则、股利政策等。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内涵

  与其他层次的财务制度不同,它具有以下内涵特性:

  其一,具体界定内部财务主体的范围,即明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级次、企业内部各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企业财务部门的关系,以及企业与联营单位、投资与被投资单位、内部承包单位的财务管理关系;

  其二,具体划定内部财务管理的岗位,明确相应责任;

  其三,具体择定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政策,明确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方法;

  其四,具体确定财务管理与内部责任单位的相互衔接关系,包括责任中心的划分、责任核算、责任控制和责任奖惩等;

  其五,具体规定财务规划财务评价的方法和程序。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内容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是一个系统,其内容是多方面的。可按管理的职能、对象、环节等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制度体系:

  (1)按管理的职能分为内部委托受托责任制度、内部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结算制度;

  (2)按管理的对象可分为财务管理体制、资本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收入利润管理制度、财务报告与评价制度;

  (3)按管理的环节分为财务结算与计划制度、财务控制与分析制度、财务考核与评价制度、财务监督与检查制度。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原则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要符合以下原则:

  (1)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的的原则和规定;

  (2)体现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特点;

  (3)考虑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的方式和内容。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要求

  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要体现以下要求∶

  (1)明确财务主体的具体范围。即明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级次,明确企业内部各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企业财务部门的关系,明确企业与联营单位、投资与被投资单位、内部承包单位的财务管理关系。

  (2)划分内部财务管理的岗位,明确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财务管理体制的确立、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管理岗位的设立、内部分工、各岗位责权利及其相互衔接关系。

  (3)明确财务管理的内容和方法。具体包括货币资本存货固定资产、销货与收款、工资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的管理与牵制办法和程序以及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费用提取标准等的选择。

  (4)规定财务管理与内部责任单位的相互衔接关系。包括责任单位的划分、责任核算、责任控制、责任奖惩等。

  (5)规定财务规划与财务评价的方法与程序。包括企业进行财务规划和财务评价的程序、方法、时间,各经营单位在规划和评价中的职责。


内部制度带来的经营风险
一家中字头的大型央企A早年的一个地产项目位于深圳市中心。在前期筹资、招商的过程中,与一家位列世界500强的日本跨国公司B的连锁商场业务部门进行接触。几轮谈判后,日企B以非常低的固定租金与央企B签订了二十年的租赁协议,并同时约定在卖场营业额的一定比例与固定租金两者之间,从低计算租金(也就是说,如果营业额偏低的话,在租金上还有优惠的余地。)。租赁方预付固定租金,次年度进行结算。

  前三年日企B的营业额非常低,投入的资源与成本也非常小,营业面积使用率不到10%;三年之后,商圈逐步成型,营业额“翻着跟头”增长。然而,日方按照自己的财务会计方法提交的财务报表显示,依营业额计算的租金远低于固定租金。所以,在几番内部讨论后,日方企业开始向中方提出按照合约,即日方当然选择使用营业额从低计算租金,并用历年预付租金的结余来冲抵下一年度租金的要求。

  中方认为,日企在搞“小动作”:日资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仅有卖场零售收入一项,即“小票收入”;而在商场的经营中,除了零售收入,还有进场费、租户租金收入、租户营业提成收入—这部分收入非常可观。中方早就暗暗在打肚皮官司,所以一收到日方发函,中方就立即明确回函,称原定租金太低,物业费亦太低,通知日方欲调整相关租价,均按现行的租费处理;同时将按卖场面积收取物业费用(仅此一项,就使卖场的费用飚升至日方难以承受的地步)。更令日方想不到的是,中方自提出上述条件后,并没有留下任何让步的余地—日方如不照办,中方将停运通往卖场的电梯、封闭商场防火卷帘门,从而使卖场处于实际停业状态。

  日企百般无奈,临时采取了折衷的方案:如期交纳固定租金,不同意中方函件中提高相应租金及费用的要求,并且诉至仲裁委。

  仲裁开始后,中方的物业部门用广告牌等对卖场采取了围蔽措施,仅留了几个出入口,将原来全开放经营的商场变成了封闭经营;同时,从地铁通往卖场的指示牌全部撤掉。进而,一张大幅告示贴在商场入口处,称日方企业租给租户的场地均未经中方地产商同意,属于违法租赁,而地产商即将采取法律手段云云。此后,没有了地产商的配合,新进租户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已经办理的也无法年检,几家大型连锁餐饮店陆续退出卖场。

  在合同中均无明文规定中方有以上相关义务,只是在此前的友好合作中,中方一直非常配合卖场的经营。纠纷开始之后,日方一时非常被动,除了增加仲裁请求之外,别无他法。

  双方争议的关键是:如何定义卖场的实际营业收入,即是否包括相关进场费、赞助费、租户租金收入、许可费用、以及租户营业额的提成收入等,是否属于营业收入。

  显然,日方财务根据自己的财务会计方法进行账目处理,将部分营业收入列为营业外收入,可能并非有意为之,但是却最终成为了巨大法律风险与经营风险的导火索。

  我们曾经认为财务制度是企业的内部制度,与合作伙伴、竞争对手无关,远离合约与法律。但是当商业模式越来越多样化的今天,我们发现合约相关的所有经营行为都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而违约行为往往成为毁灭合作、进而毁灭企业经营的致命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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