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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

QFIIQFII
QFII是英文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的缩写,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基本概述
QFIIQFII
QFII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介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而通过QFII制度,管理层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中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进入一国证券市场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 

QFII是QualifiedForeignInstitutional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包括韩国台湾印度巴西等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货币未自由兑换时,QFII不失为一种通过资本市场稳健引进外资的方式。在该制度下,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的证券市场。

核心问题
QFIIQFII
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在这当中需要很多条件,核心是不能短期炒作,应具有中长期投资的性质。台湾、韩国等地的经验表明,引入QFII机制后,热衷投资绩优股、重视上市公司分红、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的理性投资理念开始盛行,投机行为有所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的巨幅波动。因此,通过引进QFII机制,吸引境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参与进来,将有利于进一步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还可以借鉴国外成熟的投资理念,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促进上市公司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加速向现代企业制度靠拢。

一是合格机构的资格认定问题。包括注册资本数量、财务状况、经营期限、是否有违规违纪记录等考核标准,以选择具有较高资信和实力、无不良营业记录的机构投资者。

二是对合格机构汇出入资金的监控问题。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手段:一种是采取强制方法,规定资金汇出汇入的时间与额度;另一种是用税收手段,对不同的资金汇入汇出时间与额度征收不同的税,从而限制外资、外汇的流动。

三是合格机构的投资范围和额度限制问题。投资范围限制主要对机构所进入的市场类型以及行业进行限制;投资额度包括两方面:一是指进入境内市场的最高资金额度和单个投资者的最高投资数额(有时也包括最低投资数额)。二是合格机构投资于单个股票的最高比例。

发展历程
QFIIQFII
中国引入QFII机制的意义自然是吸引境外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来中国资本市场投资,更直接的目的是为中国资本市场带来大量新增的境外资金。这无疑将为资本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给市场带来活力。

QFII制度1990年发轫于中国台湾。当时施行这一形式的目的,在于解决资本项目管制条件下向外资开放本土证券市场的问题。这一制度在台湾显然收效良好,其后成为许多新兴市场国家所采取的一种重要制度。以台湾的经验看,QFII对外资的投资比例有很严格的限制,对于外资的资产行业配置也有一定的限制。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历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83年到1990年,台湾主要采用开放境内投资信托公司,募集海外基金投资台湾股市的间接投资方式;二是1990年至1996年,允许外国专业投资机构(QFII)经审查后直接投资台湾证券市场,采用资格控制方式控制资金入市,逐步开放直接投资。当时台湾对外国机构投资者的限制和审查要求,主要包括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资金汇出汇入期限等方面;第三个阶段是1996年3月至今,台湾全面开放“境内外华侨及外国人”直接投资,同时全面放开投资信托业。台湾资本市场有序开放,使得外资没有对市场造成大的冲击,相反对其逐步稳定和成熟打下了基础。 

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就陆续有专家建议中国政府尽快引入QFII制度。此后,有关管理部门成立了专门研究小组对此进行研究。2002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在出席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第27届年会时正式谈到QFII,并对此给予了很高评价。7月18日,深交所举办了“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座谈会”。这次会议解决了许多QFII的技术问题,对我国引入QFII机制具有重要意义。11月5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2006年5月以来,先后已有瑞士银行、野村证券、摩根士丹利、花旗环球、高盛公司、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ING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等9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获批QFII资格。自瑞士银行2006年7月9日率先试水A股以来,QFII与国内投资基金一样,主打“价值投资”牌,备受市场关注。

制度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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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引入QFII制度的跨越式发展,一步到位。按照国际上的一般经验,资本市场的开放要经过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可以是先设立“海外基金”(台湾的模式)或者“开放型国际信托基金”(韩国模式);而这一阶段台湾用了7年,韩国也用了11年。中国则是绕过第一阶段,一步到位,其后发优势不可估量。  

二是QFII准入的主体范围扩大、要求提高。新兴资本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加大监管和控制的力度,普遍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何种类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本国或本地区,此外,对QFII的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等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与此相反,中国对QFII主体范围的认定比较宽泛,而且赋予了境外投资者更多的自主权。然而,中国从保障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出发,对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指标的要求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是人民币升值迅速,QFII闻风而动,QFII的额度骤增60亿美元,QFII当仁不让地成为A股市场最有想法、最有资金实力的做多的主力部队,下一阶段瞄准QFII必然增仓的品种是捕捉底部黑马的必然选择。QFII正成为推动A股市场发展的一只重要力量。来自200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末,52家QFII持有A股的总市值已经达到971亿元,占沪深两市2006年末流通总市值的比例达到3.88%,一跃成为A股市场仅次于基金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

QFIIQFII
QFII准入门槛大幅降低《办法》降低了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的资格门槛,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也获得了申请资格。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养老基金等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资金锁定期缩短《办法》为鼓励长期投资者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将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由一年以上降低为3个月,可以适当满足长期资金对于流动性的要求。QFII可直接开设证券账户《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这一办法适当解决了原有规定不能满足养老、保险类大机构分账管理资产的要求以及实际投资者隐藏在QFII总账户背后不利于有效监管的问题。多券商委托制度为方便QFII投资,《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改变了每个QFII只能分别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委托一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使得投资运作风险过于集中的问题。
中国历程
QFIIQFII

2000年5月,高西庆表示:要积极研究QFII,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有限度地允许外资逐步进入中国证券市场。
2001年3月,梁定邦表示证监会将以B股为试金石,作为制定QFII制度的参考。
2001年10月,上证所研究中心胡汝银建议:中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可借鉴QFII制度,逐步自由化。
2002年4月,史美伦指出,QDII和QFII出台还没有时间表。
2002年6月6日,周小川在第二届中国证券市场国际研讨会上透露,在重视QDII的同时,应高度关注和重视QFII。
2002年6月14日,证监会副秘书长汪建熙表示,QFII及QDII的方案,证监会仍处于研究和讨论阶段。
2002年7月18日,周小川在“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座谈会”上透露,对于QFII的核心内容将进行讨论。
2002年8月19日,梁定邦透露,证监会已就QFII问题成立研究小组,相关法规已进入起草阶段。
2002年8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副司长郑杨表示,外管局和证监会正在抓紧研究QFII的管理思路和规则。
2002年9月3日,证监会机构部主任李晓雪在“2002年世界华人论坛”透露,正在研究制定QFII监管办法。
2002年9月18日,上交所副总经理方星海在“2002年上海投资峰会”上表示,引入QFII可以加快中国证券业开放的速度。
2002年10月11日,戴相龙指出中国正研究通过QFII和QDII投资于境内外资本市场,并在具备条件时分步实行。
2002年10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官员透露,外管局与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已完成对QFII制度相关规则的制定。
2002年11月4日,证监会、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发出通知,外资可以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之后,市场人士分析,此举即在为QFII推出作准备。
2002年11月7日,证监会、央行联合颁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境外人民币回流重要通道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超均透露,中资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基金投资A股,已研究和推进得比较深入,应该会有好的结果。 这就意味着,小“QFII”或将成为境外人民币回流重要通道,在港中资机构也将获得极大的发展机遇。 当前,人民币在境外流通所遭遇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我国未能给予境外银行和非居民提供足够的人民币存款、汇款和汇兑等便利化措施。 比如,目前在香港的人民币存款约为800多亿元,兑换情况未见热烈,流通状况亦欠活跃,因手持人民币除了放在银行收息外,并无其他投资出路。

只有容许人民币回流境内,在境外累积的人民币才有存在价值及需求,否则境外人民币永远只停留在贸易支付层面,无法畅顺流通。 眼下,“小QFII”的推进工作正在加速,该政策目前已在央行、外管局、证监会内部进行讨论。一旦批准,“小QFII”将拥有QFII之外的独立额度,而且,“小QFII”不仅可以投资境内股票,也可以投资包括债券或者是银行间借贷市场。 所以,“小QFII”在加大境外人民币通过香港流入内地金融市场的同时,也为在港的离岸人民币提供了回流渠道。

为了能让“小QFII”在引导境外人民币回流中起到更大的作用,我觉得还需重点解决如下问题。

一是“小QFII”资格标准。为鼓励境外投资者开展人民币投资,“小QFII”要重点选择在港的专门投资机构,以实现既能对境内A股市场资金流量产生直接影响,又能提高人民币境外市场的影响力。


二是额度管理。笔者认为,试点初期规模不应很大。待积累经验后,可根据人民币境外流通规模、投资者的实际需求以及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合理确定“小QFII”额度。

三是账户管理。即对方国家要允许人民币结算,允许开设人民币账户,中国境内允许人民币通过“小QFII”等方式回流,尤其是跨境银行之间要进行人民币业务授信。

四是资金锁定期。“小QFII”不涉及本外币兑换,资金进出不会影响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因此,没有必要规定锁定期,可以适当控制规模以减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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