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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金融机构

概述

按服务或经营的内容不同来划分,投资性金融机构可分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交易组织机构证券结算登记机构证券金融公司、投资基金以及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各类事务所等。但是,现实中的投资性金融机构并不都是按服务或经营内容的严格分工而存在的,尤其是被冠以“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实业银行”、“商人银行”、“投资公司”等的机构,多以综合经营证券投资业务为特征,人们习惯上把这些机构从事的以证券投资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称为投资银行业务,以区别于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商业银行业务。

分类

投资性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体系框架
1.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的承销、经纪和自营等经营性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经营的具体内容不同,证券经营机构分为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承销商的主要业务是专门从事证券的代理发行,帮助证券发行人筹集所需资金;经纪商的主要业务是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有价证券自营商的主要业务是自行买卖证券,获取证券投资收益。在传统的或严格规范的证券市场上,这三种机构是分设的,而在现代的或自由化的证券市场上,则大多数是合并的。

2.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

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在证券市场上专门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和决策服务或进行证券信用等级评估的机构。可分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前者的主要业务是为投资者提供各种对投资有价值的信息,进行信息分析和投资决策论证等,充当投资者的投资顾问,如帮助投资者获得并分析有关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指标,有关产业发展的特点和结构变化的资料,有关发行公司的业绩及其证券的收益性、成长性、财务稳定性的情况等,使投资者了解市场、明确投资价值和投资方向。后者的主要业务是对参加证券投资活动的机构和证券的资信等级进行评定。评级的目的在于将证券的清偿能力或信用可靠程度向广大投资者公布,以保护投资者利益。通常情况下,尤其是在公募发行情况下,证券在进入市场前必须经过证券评级机构的评级。一般程序是,发行公司或其代理人首先向评级机构提出评级申请,准备好据以评级的各种资料;评级机构受理评级业务后,对发行公司的资料进行分析、论证,如有疑点则要求发行公司做答。评级结果一般由评级机构所设的专门委员会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世界上有一些著名的证券评级机构,如美国的穆迪投资服务公司标准·普尔公司、加拿大的债务评级服务公司、英国的爱克斯坦尔统计服务公司,等等。这些评级机构以其长期的评级服务业债,以其评级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而享誉全球,由这些机构对证券发行所作出的信用等级评定,对发行公司和投资者都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美国的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分别对50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以上的证券发行,无论其发行者是否申请,都实行自动评级。

3. 证券交易组织机构

证券交易组织机构是指专门为集中和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各种服务并履行监管职能的机构,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不同于证券经营机构,它专门组织和管理交易活动,但自身并不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世界上除少数以公司制形式存在的证券交易所如日内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是营利性机构外,绝大多数证券交易所都是以会员制形式存在的非营利机构。交易所的会员主要由证券商组成。只有会员和享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活动的资格。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聘请经理人员负责日常事务。在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证券必须符合上市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上市公司须按规定定期公布反映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报表,在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必须遵守交易所制定的规则。交易所除了组织安排和管理交易活动外,还为交易者提供信息咨询、清算、纠风处理等各种服务。尤其重要的是,由于交易所组织的是集中的证券买卖,采用买卖双方公开竞价达成交易的方式,因此,在交易所内完成证券交易时就形成了各种证券的较为公平和合理的价格,这种价格信号及时向社会发布,成为分析和决策相关经济活动尤其是证券投资活动的重要根据。依据交易所每日发布的证券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投资者的资金就被牵引到那些经营业绩好,发展前景光明的上市公司,客观上产生了资源优化配置的效果。

世界上有许多著名的证券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美国证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巴黎证券交易所(Paris Bourse)、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Frankfort Stock Exchange)、东京证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ingapore Stock Exchange)、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Hong Kong Joint Stock Exchange)等。

中国大陆目前有两家证券交易所,一家是1990年12月19日开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一家是1991年7月开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这两家交易所均采取会员制组织形式(不吸收个人会员),不以盈利为目的,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事业法人。交易所内部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及专门委员会、总经理等。交易所的主要业务包括: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组织和管理上市证券的买卖;办理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办理上市证券的过户和集中保管业务;提供上市证券的信息服务;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

4. 证券结算登记机构

证券结算登记机构是专门办理证券登记、存管、过户和资金结算交收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活动必然会引起证券所有权转移和资金流动,因此,结算登记业务是确保证券市场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环节。一个健全和完善的证券市场必须具备有序和高效的证券结算登记系统,这种系统多以结算登记公司或中心的形式存在,如美国国家证券结算公司、日本证券托管中心、香港中央结算公司等。证券结算登记机构有些为单个证券交易所的结算系统,如香港中央结算公司、上海和深圳的登记结算公司均属这种类型。有些为多个证券交易所或市场的结算系统,如美国国家证券结算公司就承担着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NASDAQ等市场的证券托管和结算业务,日本证券托管中心为日本的八大交易所承办证券结算业务。中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原来都附设有登记结算公司,分别为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和深圳证券结算公司,2001年10月1日起两家公司的结算业务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接,原两家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注销。

5. 证券金融公司或称证券融资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或称证券融资公司是在信用交易制度下为从事证券信用交易的机构进行融资融券活动的机构。这种机构的主要活动方式是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存进的资金和证券,转而向愿意以信用交易方式买卖证券的机构贷出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融资融券活动的意义在于活跃证券市场的交易,但这种机构目前尚不普遍,大多数信用交易中的融资融券活动是通过交易者之间的借贷行为(如经纪人贷款)完成的。中国大陆现行的证券法规尚不允许从事证券信用交易,因而也没有证券金融公司这种机构形式。

6. 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是一种以追求投资收益回报为目标,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由发起人以发行基金单位方式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以组合投资方式将资金运用于各种金融资产投资的投资组织形式或集合投资制度。其具体组织形态有两种:一种是公司型基金,另一种是契约型基金或称信托基金

区别

投资性金融机构与银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投资性金融机构没有结算业务,因而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一般而言,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创造货币,即它在转移贷款使用权时,通过自身存贷款机制,可增加货币供给和需求量,从而创造货币。而投资性金融机构仅仅在货币存量既定的条件下转移资金,不增加货币供应总量,它改变的是存量结构,影响的是货币周转率,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

由于具有信用创造功能,并对金融和经济形势的波动影响较大,因而银行受到政府的管制较严,同时往往成为中央银行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主要调节对象。相比之下,投资性金融机构的活动由于与货币供给的增减没有直接的联系,受到政府的管制相对要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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