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相期货
什么是变相期货
对“变相期货交易”的定义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界定变相期货包括:把交易作为投资平台、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合约交割和持仓有一定限制且非常接近期货交易;建立了标准化仓单制度。
变相期货在国内发展状况
目前,与嘉兴市场相类似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全国有70多家,商品种类涉及钢材、石油(燃料油)、有色金属、化工、煤炭、棕榈油、白糖等。它们大都发展成了重要的金融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某些商品的定价权。例如,上海4家钢材现货远期市场(上海钢铁交易所等)日成交量均分别逼近20万吨,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形成较大压力。
变相期货监管缺位
虽然国务院明确将取缔变相期货市场列入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日程,但并没有一项法律或者条例对“变相期货”做出过定义。而变相期货交易活动近几年又有抬头,且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经济秩序,法律定义的缺失给这些交易市场乃至整个社会埋下重大风险隐患。
治理变相期货的难题
首先市场调查表明,变相期货交易的存在和滋生蔓延,往往与部分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思想观念上的认识模糊甚或完全错位有关。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有关部门认为,变相期货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税费和GDP的增长,甚至认为查处变相期货交易会破坏市场的稳定和繁荣。由于忽视或低估其危害性,因而对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存在误解和消极态度,以至于采取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从而为其存在和滋生蔓延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
其次,立法滞后严重缺位。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理。但是,我国《期货法》至今仍处在研究制定的进程中,尤其是,现今涉及到变相期货交易的内容于法律上呈现空白状态。换言之,法律对变相期货交易的态度、定义、市场治理的主体及治理的具体操作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期货市场的立法滞后和严重缺位,无疑给现实生活中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带来较大的阻碍。
第三,宣传查处远未到位。变相期货交易之所以能够蛊惑人心,吸引投资公众,与不法分子利用投资公众缺乏资本市场基础知识和不了解国家对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从而进行了大量的欺骗性宣传有关,同时,也与有关市场监督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远未到位有关。因此,如何针锋相对地展开对变相期货交易非法行为的揭露,普及资本市场的基础知识,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引导投资者正确进行投资活动,严厉查处变相期货交易,就成为取缔变相期货交易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性工作。
治理变相期货的重要现实意义 坚决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确保资本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变相期货”的滋生蔓延,对于国内资本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秩序的稳定运行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大干扰,隐含的风险极大。坚决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根治“变相期货”这一顽症,有利于消除风险隐患,确保资本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促进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
电子交易市场(或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互联网时代催生的现货市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步发展,电子交易市场遍布于大宗商品市 场的各个领域,并形成了一定的交易规模。但是,由于电子交易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滞后和市场监管主体的缺位,同时,也由于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较为缓慢,不能完全满足现货市场客户迫切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的大量需求,导致一些电子交易市场擅自采用期货交易机制进行市场运作,由此而引发的电子交易市场风险失控、地方金融秩序混乱、投资者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给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当前,国内期货市场正处于积极稳妥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 正确认识期货市场的性质、地位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引导客户和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开展业务进行交易排除了干扰,为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厘清电子交易市场的性质,明确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坚持电子交易市场健康正常有序发展的方向,将为期货市场提供更多的大宗商品期货合约,从而有利于增加期货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和数量,不断扩大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以满足现货市场客户更多的规避价格风险的迫切需要。
对“变相期货交易”的定义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采用标准化合约和卖空、平仓对冲、集中撮合以及履约保证等交易机制,允许公众投资者将其作为一种金融投资工具而参与的交易行为。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一)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二)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
界定变相期货包括:把交易作为投资平台、以赚取差价为目的;合约交割和持仓有一定限制且非常接近期货交易;建立了标准化仓单制度。
变相期货在国内发展状况
目前,与嘉兴市场相类似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全国有70多家,商品种类涉及钢材、石油(燃料油)、有色金属、化工、煤炭、棕榈油、白糖等。它们大都发展成了重要的金融市场,并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某些商品的定价权。例如,上海4家钢材现货远期市场(上海钢铁交易所等)日成交量均分别逼近20万吨,对上海期货交易所形成较大压力。
变相期货监管缺位
虽然国务院明确将取缔变相期货市场列入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日程,但并没有一项法律或者条例对“变相期货”做出过定义。而变相期货交易活动近几年又有抬头,且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经济秩序,法律定义的缺失给这些交易市场乃至整个社会埋下重大风险隐患。
治理变相期货的难题
首先市场调查表明,变相期货交易的存在和滋生蔓延,往往与部分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思想观念上的认识模糊甚或完全错位有关。从地方或部门利益出发,有关部门认为,变相期货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税费和GDP的增长,甚至认为查处变相期货交易会破坏市场的稳定和繁荣。由于忽视或低估其危害性,因而对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存在误解和消极态度,以至于采取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从而为其存在和滋生蔓延提供了许多可乘之机。
其次,立法滞后严重缺位。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必须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的规定进行治理。但是,我国《期货法》至今仍处在研究制定的进程中,尤其是,现今涉及到变相期货交易的内容于法律上呈现空白状态。换言之,法律对变相期货交易的态度、定义、市场治理的主体及治理的具体操作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期货市场的立法滞后和严重缺位,无疑给现实生活中取缔变相期货交易带来较大的阻碍。
第三,宣传查处远未到位。变相期货交易之所以能够蛊惑人心,吸引投资公众,与不法分子利用投资公众缺乏资本市场基础知识和不了解国家对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从而进行了大量的欺骗性宣传有关,同时,也与有关市场监督执法部门严厉查处远未到位有关。因此,如何针锋相对地展开对变相期货交易非法行为的揭露,普及资本市场的基础知识,宣传国家有关市场监管的法规政策,引导投资者正确进行投资活动,严厉查处变相期货交易,就成为取缔变相期货交易的一项必不可少的社会基础性工作。
治理变相期货的重要现实意义 坚决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确保资本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变相期货”的滋生蔓延,对于国内资本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秩序的稳定运行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产生了极大干扰,隐含的风险极大。坚决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根治“变相期货”这一顽症,有利于消除风险隐患,确保资本市场规范健康运行。
促进电子交易市场的规范发展
电子交易市场(或称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市场)是互联网时代催生的现货市场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步发展,电子交易市场遍布于大宗商品市 场的各个领域,并形成了一定的交易规模。但是,由于电子交易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滞后和市场监管主体的缺位,同时,也由于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较为缓慢,不能完全满足现货市场客户迫切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的大量需求,导致一些电子交易市场擅自采用期货交易机制进行市场运作,由此而引发的电子交易市场风险失控、地方金融秩序混乱、投资者权益受到不法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给资本市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为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环境
当前,国内期货市场正处于积极稳妥发展的新的历史阶段。打击和取缔“变相期货”、 正确认识期货市场的性质、地位和特有的功能,以及引导客户和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开展业务进行交易排除了干扰,为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厘清电子交易市场的性质,明确电子交易市场的监管主体,坚持电子交易市场健康正常有序发展的方向,将为期货市场提供更多的大宗商品期货合约,从而有利于增加期货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和数量,不断扩大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以满足现货市场客户更多的规避价格风险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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