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壳经营
脱壳经营是指在不改变原有产权归属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用承包或租赁形式将经营权和所有权彻底分离,使企业法人游离于出资者之外,国家只对企业负有限责任。
所谓“公司脱壳经营”是指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原公司主要人、财、物与原亏损公司脱钩另行组成新的公司进行独立经营,原公司债务新公司不承担,使新设公司脱掉亏损企业这个“壳”而独立经营的一种公司运行方式。这种经营行为曾成为不少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为摆脱企业亏损的一种“良策”,但实际上,公司脱壳经营是一种典型的滥用法人人格以逃避原公司债务责任的行为。在脱壳经营下,被脱壳的公司仅剩下一个“空壳”,债权人利益极难得到保护。
脱壳经营的危害 编辑本段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不采用规范的操作方式,借资本流动逃废债务,进行脱壳经营,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交往中诚信为本的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种具体的情况:
1.债务人擅自将资产转移给第三人作为注册资本,而债务人自己却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2.债务人的开办单位将债务人的资产用于开办单位自己与他人共同设立新公司,导致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3.债务人将财产全部转移给其股东,股东将这些财产用于设立新公司,导致债权落空。
脱壳经营的对策分析 编辑本段
目前,针对公司借资本流动逃废债务,进行脱壳经营的情况主要有两种对策:
第一种源于民法的侵权行为理论,将公司脱壳经营定性为侵犯债权的行为,对于企业无偿处置资产,恶意逃债的,应追加以其资产新成立的企业,要求其承担所接受资产范围内的责任。该观点最早的依据是1993年《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8号),该纪要认为“企业法人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依法追回”。之后,司法实践中又有了一些变化。
对策的第二种源于公司法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理论,具体又有两个分支:其中之一认为,债务人与接受资产的第三人之间人格混同,债务人借此逃避债务,因而对于这种公司与股东、关联公司之间财务不清,财产混同,将公司财产分解、转移到下设的子公司或用于成立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而原公司本身仍保留法人资格进行"空壳经营",致使债务承担不能的,应将子公司、关联公司的人格予以否认,由其与作出转资决定的开办单位或股东对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之二认为,公司脱壳经营是公司、股东恶意欺诈债权人,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的行为,是一种典型滥用法人人格,以逃避债务行为。从维护诚实信用、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出发,应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判令股东或分立出的新公司对原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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